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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169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六九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六九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許峰治代)何寄澎(劉懷勝代)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柯承恩(趙義隆代)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陳銘憲代)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教育部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台(八九)秘(一)字第八九一二二五六五號函重申各校教師接受各機關之委託研究計畫,應以學校名義與委託機關簽約,未透過學校而以個人名義簽約有違教育部規定。

說明:教育部本次重申教師不應以個人名義承接計畫,係因審計部審核臺北市政府研考會委託計畫案時,發現有師大及政大教師以個人名義接受委託,有違教育部規定。按本校「建教合作計畫處理要點」第五條亦規定計畫應透過學校,前述個案雖未包含本校教師,惟不排除本校仍有類似情形,故除請各學院轉知所屬系所外,並上網公告,請院系行政主管促所屬教師遵守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

二、會計室報告:本校圖書儀器及專案設備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截至八十九年十月十日止預算進度與承辦單位如附件一),與全年預算數比僅達六八.二二 。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業要點第四點獎懲標準規定,全年度之計畫預算實際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九十者,其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人員應予議處。請督促各行政單位及院系所加強執行進度,如有國外採購儀器應儘早辦理議比價及結匯手續,以免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九十,致預算執行不力。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為因應「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自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施行,本室業依規定研議相關配套措施,茲檢具本校陞遷序列表、職員遴用及升遷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暨職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各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一)公務人員之升遷向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要點」辦理,其法律位階不高,銓敘部為提高公務人員陞遷制度之法律位階,並期公務人員無論職務陞任或遷調均能透過合理、公開、公正之程序辦理,歷經數年研訂完成「公務人員陞遷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公布,又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訂定發布「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均自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施行,行政院亦依上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函轉各機關,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嗣後各機關公務人員之陞遷均需依上述規定辦理,並應擬定陞遷序列表等配套措施及辦理甄審委員會組成事宜。

(二)所稱相關配套措施如次:

1.訂定陞遷序列表: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辦理。

2.訂定遷調規定: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略以:「各機關對職務列等(稱階、等階)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辦理。

3.組成甄審委員會: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規定略以:「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

4.訂定陞任評分標準表「個別選項」評分標準: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辦理。

(四)本室經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等規定並審酌本校業務性質,擬定下列措施:

1.訂定本校職員陞遷序列表(一)、(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規定:「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一、機關首長、副首長。二、幕僚長、副幕僚長。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需將本校原未列入職員遴用及升遷辦法之職務依上開規定予以列入,故依職務列等高低及職務運用情形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將已銓敘之新制職員與未銓敘之舊制職員分開列表,因兩類人員之俸(薪)級或職務列等用語不同,為明確起見,予以分開,惟陞遷之序列仍然一致。又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之陞任甄審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本校農學院附設動物醫院職員編制人數十五人、山地農場職員編制人數十四人、農業試驗場職員編制人數二十三人,因職員員額數較少,擬由本校統籌辦理。餘實驗林及附設醫院職員因編制人數較多,擬由渠等單位自行辦理,並業已連繫該二機構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又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統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任甄審之機關,其陞遷序列表應包含該下級機關職務。故本校職員陞遷序列表中含上開動物醫院、山地農場、農業試驗場人員。

2.修正本校職員遴用及升遷辦法:茲因本校職員陞遷序列表已將各職務依職務列等高低分列陞遷之層次,並明定其所需之資格條件,且「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布後,相關規定如組成甄審委員會(第八條)、免經甄審優先陞任(第十一條)、不得辦理陞任(第十二條)、內部人員遷調規定(第十三條)、等均需納入本校職員遴用及升遷辦法中,爰據以修正本校職員遴用及升遷辦法。

3.組成甄審委員會: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各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組成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至二十一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本校甄審委員會擬置委員十五人,除教務、學務、總務三長與主任秘書由校長直接指派及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外,餘十人由法律學院推薦教師一名,另由秘書室、三處、共同教育委員會、研究發展委員會、各學院、圖書館、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進修推廣部及附設農業試驗場、動物醫院、山地農場各推荐職員一人(共推荐二十二人),請校長從中選定四人,未被選定之人選(十八人)再由本校職員票選產生五名。

4.訂定陞任評分標準表:「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共有三大項目:

(1)共同選項(40%):分別為考試或學歷占十分,年資占十四分、考績占十分、獎懲占六分外。

(2)個別選項(40%):分別為職務歷練、訓練進修、發展潛能、領導能力,其配分由機關自行訂定,本校就個別選項之配分擬定為職務歷練占十分、訓練進修占五分、發展潛能占十三分、領導能力占十二分(主管人員適用)、人際關係占十二分(非主管人員適用)。

(3)綜合考評(20%):由服務單位主管就受考人服務情形、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等檢討作初評,經校長複評後提甄審委員會。

(4)面談或業務測驗:如有舉行面談或業務測驗,本項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其餘「共同選項」、「個別選項」、「綜合考評」三大項合計分數占百分之八十,如無面談或業務測驗,本項不予計分。

(五)本校曾於八十六年及八十九年辦理職員升遷時分配予各單位之名額如尚未使用完畢,因該升遷係以現職人員所佔員額升任不能遞補人員,是以,仍維持現行由獲配單位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准之方式辦理,再提甄審委員會報告。

(六)「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均自本(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施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略以:「各機關辦理人員陞遷後,應於該員銓審案中敘明『經OO機關甄審委員會第O次會議評審』。」,因本校相關配套措施尚未討論通過,為使本校職員遴用或升遷銓審案件得以通過(自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以後至相關配套措施完成前),擬將該等人員陞遷案列冊補提甄審委員會報告後據以辦理送審。

(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個別選項說明欄第二條後段規定:「『個別選項』之項目及其配分,應經甄審委員會通過後,提報機關首長核定。」,惟本校甄審委員會尚未組成,且職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業已納入本校職員遴用及升遷辦法併同修正訂定為第十九條,俟職員遴用及升遷辦法修正案(含三種附表)提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再將陞任評分標準表提甄審委員會報告,以辦理評審事宜。

決議:再議。

二、文學院提:本院日本語文學系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第五十七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決議,不擬聘黑瀨惠美女士為兼任講師,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意見為:黑瀨惠美女士兼任講師聘任案前經本校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二一六三次行政會議通過,及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教評會報告。該院為求慎重擬將本案提本次會議討論通過後再提校教評會報告。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三、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公衛學院教師評估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備查。

四、醫學院提:文化醫院、協和醫院、弘大醫院、財團法人基督教門諾會醫院及中華醫院擬與本院簽訂醫療訓練交流合約,有效期間二年,檢具合約書各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五、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與西門菲沙大學學術合作備忘錄」中、英文本各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簽約。

六、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本校申請教育部八十九學年度卓越計畫構想書計二十三件,經本會聘請專家審查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召開會議討論,茲檢具審議後之各領域申請計畫排序表及審查意見如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教育部八十九學年度卓越計畫,經本校各學院彙整送本會辦理計有生命科學領域四件,工程與應用科學領域十件,自然科學領域三件,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六件,總計二十三件。

決議:通過,報教育部。(報教育部函中序號不代表優先順序)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