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七0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柯承恩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成鳳樑代)張允康 林南榮 范光照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總務處報告:教育部於八十八年一月下旬函轉行政院勞委會函示:本校所屬技工、工友及駕駛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依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範圍,應納入實施;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實性質,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又鑑於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檢處曾多次查訪本校未依規定訂定工作規則案,提出糾正並限期改善,否則將依法予以罰款(本校業已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並請給予寬容期限),因事關本校工友同仁權益與義務,本校業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邀集政大、師大、中興及台科大計四所公立學校共同研商訂定工友工作規則,尋求共識,儘速訂定本校工友工作規則(草案)乙份(附件一),請予備查。
二、醫學院報告:本院擬與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醫學暨公衛學院(The Ohio State University College of Medicine & Public Health)簽署學術合作合約,因雙方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已簽有合作協議書,茲檢具該合約中、英文本草案各乙份(附件二),經提會後同意備查。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教育部再次函轉本校退休教師胡基峻先生陳情妥善處理「哲學系事件」,並請本校對其無法併計辦理退休之受害服務年資給予專案補償案,應如何處理?提請討論。(附件三)
說明:
(一)本校處理「哲學系事件」係以本校「哲學系事件受害人回復名譽及教職之原則及辦法」為依據,對各受害人「回復教職」或「金錢補償」之處理業已告一段落。本案胡老師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屆齡退休後,多次對其無法併計辦理退休之受害服務年資請求給予專案補償。本校前曾就「對回復教職之受害教師,專案給予一定金額之補償」乙節,提經本校八十九年元月四日第二一三六次行政會議研議後,轉送本校哲學系事件特別聘任評審委員會八十九年元月二十日第十三次會議討論決議:
1.仍宜依據本校原定回復辦法處理。2.胡先生要求專案補償部分,請校方再向教育部爭取。
(二)本校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八九校人字第003875號函請教育部審酌實情,專案核辦。經教育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台(八九)人(三)字第89024780號書函函復:「查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係以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年資為原則,故無法令依據可併計受害年資為退休年資。惟基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暨照顧受害當事人之精神,為期此事件受害人均得以合理補償,有關該事件回復教職之陳鼓應先生、王曉波先生、李日章先生、胡基峻先生等四人,擬依本校回復辦法之精神,參照未回復教職者給與每人新台幣陸拾萬元整,至經費來源,由 貴校校務基金動支, 貴校若同意將陳報行政院鑒核後據以辦理。」。
(三)本校對哲學系事件受害人回復教職之教師為:陳鼓應先生、王曉波先生、李日章先生、胡基峻先生計四人;未回復教職之教師為:游祥洲先生、趙天儀先生、黃天成先生、楊斐華先生、梁振生先生計五人。本案教育部建議參照未回復教職者之給與,對此事件回復教職受害人予以合理補償。就事實而論,無論回復教職與否,均有相同之受害年資,故如須另予補償,似應一視同仁辦理;補償之額度,實難以金錢數額衡量,僅能以表現本校最大誠意辦理。
(四)查回復辦法係經本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依該辦法僅得對不願留校(或回校)任教或未能通過回校任教者,給予金錢之補償;對回校任教職人員並無補償之規定。對於前項教育部建議,就法制而言,仍須依程序修正前開辦法,並送請校務會議通過後始得據以辦理。惟修法乙節,前經本校哲學系事件特別聘任評審委員會討論決議:仍宜依據本校原定回復辦法處理。且修正案如送校務會議討論,結果如何尚未可知;如未能通過,恐將對當事人造成二度傷害。故究應如何處理?請討論。
決議:仍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本校創新育成中心為達成自給自足長期經營之目標,擬提請授權籌設「台大育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茲檢具構想書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
(一)由於目前「台大創新育成中心」係因計畫而成立,須仰賴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專案及校方微薄經費補助,且水源校區育成中心預定地(健康中心、中正樓、人文系館)整修經費昂貴,原列預算不敷所需。
(二)「台大創新育成中心」專家輔導群以校內教授為主,缺乏實務經驗,若「台大育成公司」獲核准成立,將可借重外界專家定期參與,對各進駐公司的輔導將更為有效。
(三)「台大育成公司」的成立,係以經營「台大創新育成中心」為主要目的,並引進外界創投基金,公司具有足夠資金自行經營,不需仰賴校方經費補助。
(四)「台大育成公司」及各進駐公司均可提撥技術股給學校作為回饋,未來公司成長後,校友可實收年度盈餘及股票增值利益。且校方可實收空間使用費,有助校方經費收入。
(五)國內已有其他大學朝此構想規劃(如交大、清大、中山及台北醫學院),此時成立「台大育成公司」可佔先機,並可作為國內外楷模。
決議:授權研發會進行規劃。
三、總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宿舍分配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對照表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四、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日本東北大學學術合作協議書中、日文本各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簽約。
五、醫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專案計畫教學人員進用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七),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意見為:
(一) 本案醫學院進用人員經費來源係為「與本院訂定契約並經本校核定之醫療交流合作醫院提供經費」,經會計室確認屬於自籌經費。
(二)該項經費如係屬校務基金自籌經費,則得以進用專案計畫人員;惟依該草案第二條表示所提計畫由該院教學服務評鑑小組審核之規定,與本校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二0九六次行政會議決議所提專案計畫須經本校專案計畫審核小組(由研發會召集)審議之作業程序不符,是否可行?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