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七一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許峰治代)何寄澎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柯承恩(湯明哲代)陳建仁(請 假)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賴飛羆代)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郭斯傑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 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
(一)
公共衛生學院衛生政策與管理研究所接受內政部委託辦理「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第一年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萬元整。
(二)工學院化學工程學系接受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辦理「油污泥與廢水處理研究」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伍佰捌拾捌萬陸仟貳佰元整。
(三)工學院化學工程學系接受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辦理「建立中油工場程序整合最適化技術」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肆佰肆拾玖萬陸仟捌佰元整。
(四)工學院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接受宜蘭縣政府委託辦理「宜蘭縣綜合發展計畫(第一次修正)第二階段」,經費總計新台幣肆佰肆拾萬元整。
二、人事室報告:工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研究所莊東漢教授原核定八十九學年度休假,為配合博士班學生資格考抵免之修課規定,擬於下學期恢復開授材料破壞學課程,故申請將八十九學年度下學期之休假變更至九十學年度上學期,業奉核定辦理。
三、總務處報告:建議校方限制機車進入舟山路,另規劃停車場供作停放,以保障校園環境品質及師生行路安全,特提行政會議報告。
說明:
(一)舟山路自本(八十九)年八月五日納入校園道路後,增設三處門崗(羅斯福路門、基隆路門、長興街門)管制校外車輛進入,但仍允許本校教職員工生機車進入行駛、停放,迄今已三月有餘。該段期間本隊雖以上網、刊登校訊、發放宣導單、張貼警語、門崗執勤人員攔停勸導及測速攔停等方式不斷取締勸導機車駕駛人務須遵守本校限速二十公里、禁鳴喇叭、禁止逆向、練車、爭道等相關規定,惟效果不彰,違規人多為本校學生,每日取締超速案件約四十餘件,至今本隊仍不時接獲舟山路機車超速,嚴重危及行人安全之投訴。
(二)據本隊統計,舟山路歷年所發生之交通事故案例,尤以機車超速、爭道肇事居多,而目前本校仍開放機車行駛於狹窄之舟山路,實為校園安全、安寧之一大隱憂。
(三)依據本校舟山路回收後之校園整體規劃,舟山路沿線乃為以人及部份服務車輛為主之動線。將串連原分割之校園為一完整之空間,並加設串連沿線之點狀活動空間,盡量使不必要之車流排出校園,並使校地回歸人行,達成以人為主的活動構想。
(四)有鑒於此,本處已詳實調查舟山路沿線現有機車停車需求外,同時擬增闢鄰近之基隆路一五六巷及公館停車場機車停車場,及重新設計研究生舍區現有機車停車場,以為具本校機車停車證者停放;並於工程完成之日起,建請同意限制機車進入舟山路,始能維護師生安全及校園環境品質於長治久安。
參、 討論事項
一、醫學院提:財團法人台北病理中心擬與本院暨附設醫院續簽醫療交流合作合約,有效期間三年,檢具合約書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續約。
二、電機資訊學院提:檢具「臺灣易利信股份有限公司博士班研究生獎學金設置辦法」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三、醫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一般院務發展專款管理運用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四、醫學院提:本院醫學系因本院及附設醫院部分單位新增或更名,為符實際需要,擬修正該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茲檢具該辦法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意見如下:
(一)大學法第二十條規定:「大學設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校依規定分別訂定「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及「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經報奉教育部備查後,請各學院、學系(科)研究所據以訂定其學院或系《科》所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審查細則或評審作業要點,據以辦理該院、系(科)所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等事宜。
(二)依本校各學院、學系(科)研究所(組)設置表,醫學院醫學系下分設廿七科(其中六科並有碩、博士班),各科並均分別訂有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組成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該科教師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等相關事宜。
(三)依本案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案第一條內容「…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本部(不含現有編制內學科)及本院其他未設教評會之單位,及不屬於現有組織編制單位之醫學院教師之評審,…」,該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之適用範圍並非如組織規程附表所包括隸屬該系之下之廿七個學科(其中六科並有碩、博士班),而是廿七個學科之外的單位。以往縱使因該醫學系規模過於龐大不得不依專長領域分設學科,但分設學科之結果,為辦理該學科教師聘任相關事宜亦不得不分別訂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各自組織教評會。本案如獲通過,相關之運作模式是否合於組織規程之規定?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評審權責如何劃分?如遇有教師申訴案件時如何評審?是否妥適?併提請討論。
決議:再議。
五、教務處提:檢具本校申請教育部補助之「提昇大學基礎教育」計畫構想申請書共五案各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教育部規定,各校所提計畫之領域可分生命科學、自然科學、工程及應用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整合性共五個領域。每校所提計畫總數以五案為限。
(二) 本校各教學單位所提五案為前揭五領域各一案,依據教育部作業時程,應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陳報教育部。
決議:通過,報教育部。
六、總務處提:為有效管理本校實驗場所毒性化學物質及有害廢棄物,防止環境污染,保障教職員工生安全,並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規定,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毒性化學物質及有害廢棄物管理辦法」草案乙種(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學術機構之任務如下:
1.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規定之訂定與實施。
2.依規定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劃。
3.所屬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核轉。
4.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之彙整及定期申報。
(二)本辦法業經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本校八十九學年度第一次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討論通過。
決議:通過。
七、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法國The University of Rennes 1及本校化學系與該校化學研究所之學術合作協議書之中、英文本各乙種(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均修正後同意簽約。
八、人事室提:本校校園規劃小組召集人、研究發展委員會企劃組及創新組組長核減授課時數案,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經教務長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召集專案小組會議決議如左:
(一)
校園規劃小組召集人:同意每週核減授課時數二小時,並自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生效。
(二)
研究發展委員會企劃組及創新組組長:同意每週核減授課時數二小時,該二組組長為新設職務須俟本校員額編制表修正案核定後正式聘任,自教育部核定之日起生效。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