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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172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七二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七二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謝博生(盧國賢代)楊永斌 吳文希 柯承恩 陳建仁 許博文(王維新代)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請假)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討論事項

一、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醫學校區行政中心」規劃書(草案)乙種(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意見如下:

(一)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二項「本大學並得視需要分設校區」前經報奉教育部八十四年十月廿四日台(84)高字第0五二三四七號函核復略以:「請依審核意見再修正:1、…第四條第二項建請修正為『本大學並得視需要設分部(校區)』」,而本校據教育部核復意見所擬修正條文經提八十五年一月十三日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討論,惟經決議:「撤回」,故本案「醫學校區」之法源依據,似仍有疑義。惟教育部所核定本校組織規程其他條文如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廿一條(第三項)、第廿七條(第二項)、第廿八條(第二項)有「…得視事實需要,於校本部外之校區或學院設…」文字,是否得據此認定為「醫學校區」之法源依據?併請討論。

(二)如「醫學校區」法源依據得以確認無疑,則醫學校區行政中心規劃案,關於設置辦法部分,本室意見為:

1.醫學校區係由現行醫學院、公共衛生學院,甚至日後將相繼成立之各有關學院組成,雖醫學院規模龐大,但是否亦應保留並給予校區其他學院教師或相關人員有擔任該醫學校區行政中心主任機會,本案設置辦法(草案)第三條規定:「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醫學院院長兼任…」是否妥適?建請修正為「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醫學校區所屬學院院長共同就該校區所屬學院院長或教授中薦請校長聘兼之…」。

2.本校組織規程並未規定事務組組長屬教師兼任職務,且本校職員員額編制表中明定該組長職務係由職員專任,以暢通職員同仁升遷管道及提升職員同仁工作士氣而論,該事務組組長職務仍應由職員專任。又公務人員陞遷法已公布實施,爾後類此職務陞遷進用均需依陞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故本案設置辦法(草案)第五條,關於主管進用程序規定建議修正為:「本中心教學研究行政單位及業務單位主管,除由教師兼任者由中心主任參酌醫學校區各學院院長意見就醫學校區教師依行政程序薦請校長聘兼外,餘由職員專任之主管職務,依有關規定任用。」。

3.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前項各種行政中心之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施行」,故本案設置辦法(草案)第七條建請修正為「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決議:緩議。

二、人事室提:本校自行聘僱用臨時人員自九十年一月一日納入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進用程序乙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查本校第二一六三次行政會議決議:「本校自行聘(僱)用之臨時人員自九十年一月起納入『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辦理,有關渠等人員之進用程序,請研發會再加研議。」有關前開進用程序業經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本校進用專案計畫教學研究工作人員第三次審查會議決議:「一、另行研訂本校自行聘(僱)用臨時人員計畫申請書(後經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本校進用專案計畫教學研究工作人員第四次審查會議通過)。二、進用程序:由聘用單位檢附聘(僱)用人員個人資料並提具本校自行聘(僱)用臨時人員計畫申請書↓會人事室及會計室初審↓送專案計畫審核小組審議↓專案計畫小組審議通過後,報經校長核准後由人事室辦理簽約進用。三、本校聘(僱)用臨時人員採一年一聘(僱)制,聘(僱)期屆滿聘用單位有必要續聘(僱)時,其續聘案經提專案計畫小組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始得續聘(僱)。」。

(二)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本校專案計畫聘(僱)用之臨時人員及工作人員聘(僱)用進用程序如左:

專案計畫聘(僱)用臨時人員(即本校原自行聘僱用人員,未有研究計畫者)部分:

1.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進用並於九十年一月一日納入專案計畫時:由聘用單位檢附聘(僱)用人員個人資料並提具本校自行聘(僱)用臨時人員計畫申請書↓會人事室及會計室初審↓送專案計畫審核小組審議↓專案計畫小組審議通過後,報經校長核准後由人事室辦理簽約進用。

2.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後新聘(僱)用時:同前。

3.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續聘(僱)用時:聘(僱)期屆滿聘用單位如有必要續聘(僱)時,其續聘案經提專案計畫小組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始得續聘(僱)。

專案計畫工作人員部分:依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本校進用專案計畫教學研究工作人員第四次審查會議決議,原依實施原則以專案計畫進用之工作人員其進用程序及進用申請書,仍依原規定辦理。

(三)以本校現各單位由校、院、系所等管理費開支聘(僱)用之臨時人員聘(僱)用期限均將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本案俟提行政會議確認後,函知各單位儘速依前開進用程序辦理九十年之聘(僱)用申請作業。

決議:通過。

附帶決議:增請溫主任秘書擔任專案計畫審核小組委員。

三、理學院提:茲提名化學系王光燦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學術上有特殊貢獻,享有國際聲譽,且在本大學擔任專任教授七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四、社會科學院提:茲提名政治學系袁頌西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五、社會科學院提:茲提名政治學系俞寬賜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六、醫學院提:茲提名牙醫學系謝季全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七、醫學院提: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基隆市立醫院、新永和醫院擬與本院簽訂醫療訓練交流合約,有效期間二年,茲檢具合約書各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參、聘任案(略)

肆、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