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173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七三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七三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劉聰桂代)包宗和 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柯承恩(請  假)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林秀蘭代)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醫學院報告:茲因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校第二一七一次行政會議未通過本院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案,目前刻正辦理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擬提聘專兼任及臨床教師案,不屬於本院現有組織編制單位或未設教評會之單位而經由醫學系提出者有五案(專任教授一案、兼任副教授一案、兼任講師二案、臨床助理教授一案),即改由相關學科教評會辦理提聘。惟前經由醫學系提聘並完成核定聘任程序者,為期人事體系一致性,仍由醫學系依原核備之教評會設置辦法,辦理依規定須經教評會研議之相關人事業務,如教師之聘任、升等、改聘、續聘再評估、不續聘、停聘、解聘、延長服務、出國進修、休假研究、名譽教授提名等事項。嗣後醫學系教評會將不再辦理新進教師之相關人事權益事項。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有關國籍法第二十條修正公布後,聘任兼具外國國籍之聘任及認定之標準與相關作業規定等,業經教育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台(八九)人(一)字第八九一三八二九六號函轉到校,並囑咐應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就具雙重國籍之現職人員(含兼任行政主管職務者)完成查證認定作業並報送教育部,本校應行配合事項業經研議完成,提請討論。(附件一)

說明:

(一)國籍法第二十條(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規定:「(第一項)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與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含兼任學術行政主管人員)、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二)茲因國籍法第二十條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後,教育部即陸續函請各單位清查兼具雙重國籍人員,並請單位於進用人員時請確實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故本校前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簽奉 核准本校之配合處理方式。後因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之認定標準難以界定,故本校陸續再簽俟該認定程序及相關配合法規訂定周延後再辦理在案。

(三)依教育部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台(89)人(一)字第八九0九七0五八號書函、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台(89)人(一)字第八九一二三四0七號函、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台(89)人(一)字第八九一三八二九六號函規定,有關國籍法第二十條修正公布後,各機關學校於新聘任兼具外國國籍之教師(含兼任行政主管職務 者) 、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時,相關作業程序及規定略如左:

1.於聘任前應確實就其是否符合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職務」規定審酌認定。

2.上開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有關『不易覓得之人才』認定標準及認定程序如左:

認定標準:

(1)中央研究院院士。

(2)所具之專長或特殊技能,有傑出貢獻或聲望卓著,經查證屬實者。

(3)所具之專長或特殊技能,曾獲國際級獎勵,有證明文件,經查證屬實者。

(4)所具之專長或特殊技能,有重要著作出版或作品發表,經查證屬實者。

(5)所具之專長或特殊技能,有重要專業成就,有證明文件,經查證屬實者。

(6)所具之專長或特殊技能屬高科技或稀少性,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7)所具之專長或特殊技能符合用人機關、學校業務、研究、教學或發展特色之特別需要者。

認定程序:依教育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台(八九)人(一)字第八九一三八二九六號函規定係由各校自行訂定。

(1)認定符合規定:

甲、填具「聘任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人員審核表」並詳敘具體理由及認定過程,函報教育部核准後始得聘任。

乙、如本校認定符合規定惟報教育部審認後未獲核准者:應即不得聘任,惟如當事人依規定填寫「放棄外國國籍之具結書」具結願意放棄兼具之外國國國籍時,仍得予以聘任,但應於一年內(自學校將教育部認定結果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完成放棄外國國籍,並繳交放棄生效文件;於限期內未完成者,免除其職務。

(2)認定不符合規定:

甲、應即不得聘任。

乙、惟如當事人依規定填寫「放棄外國國籍之具結書」,具結願意放棄兼具之外國國國籍時,仍得暫予以聘任,但應於一年內(自學校認定結果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完成放棄外國國籍,並繳交放棄生效文件;於限期內未完成者,免除其職務。

3.至現職人員(含兼行政主管職務者)(含86.3.20前進用之助教),應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前清查就具雙重國籍者,依前開認定標準完成查證認定作業後報教育部。

(四)本校新聘具雙重國籍人員(即教師〈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等人員)關於是否符合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認定程序建議如左:

以教育部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召開研商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認定標準會議之共識,咸認由各校系(科)所、院、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認定較為適當,且認定標準多涉學術專業,故建請除兼行政主管部分於校長核定聘兼後,概依認定標準第七款予以逕行認定後報教育部核准外,餘仍請系(科)所、院、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認定。

(五)本校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任作業及聘兼教師兼行政主管職務作業配合重新規定如左:

1.新聘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1)為配合本校冗長之三級三審聘任作業及教育部之認定與核准作業程序,規定於系所進行新聘聘任人員徵聘作業時,應先行確實查證擬新聘人員國籍情形並請其填具「國籍調查表」,如係屬雙重國籍人員並須針對其所具專長或特殊技能是否符合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及「無涉及國家機密」等依教育部所訂「不易覓得之人才」認定標準先行審酌,填具「聘任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人員審核表」詳述具體理由及認定過程,於院、系所教評會通過其聘任案及認定其專長或特殊技能確係屬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及無涉及國家機密時,併同國籍調查表隨聘任案報校,提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由人事室報教育部核准後始予致聘到職,並配合修正本校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提聘單。為配合本項作業及避免影響教學、研究,請各單位儘早進行聘任作業。

(2)如本校認定符合規定惟報教育部審認後未獲核准者:應即不得聘任,惟如系(科)所仍擬聘任且當事人同意且依規定填寫「放棄外國國籍之具結書」具結願意放棄兼具之外國國國籍時,仍得經校教評會同意暫時予以聘任,但應於一年內(自學校將教育部認定結果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完成放棄外國國籍,並繳交放棄生效文件;於限期內未完成者,校方逕依國籍法規定免除其職務,不受教師法第十四條限制。

(3)如經校、院、系所教評會認定未符規定,應即不得聘任。惟如系(科)所仍擬聘任且當事人同意且依規定填寫「放棄外國國籍之具結書」具結願意放棄兼具之外國國國籍時,仍得經校教評會同意暫時予以聘任,但應於一年內(自學校認定結果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完成放棄外國國籍,並繳交放棄生效文件;於限期內未完成者,校方逕依國籍法規定免除其職務,不受教師法第十四條限制。

2.新聘兼教師兼行政主管職務人員:報核聘時得檢具擬聘人員國籍調查表或會請人事室查核其國籍情形,如具有雙重國籍且獲聘擔任行政主管者於報奉教育部核准後始予致聘;惟報教育部審認後未獲核准者應即不得聘兼,惟如系(科)所仍擬聘任且當事人同意且依規定填寫「放棄外國國籍之具結書」,具結願意放棄兼具之外國國國籍時,仍得經校長同意暫時予以聘兼,但應於一年內(自學校將教育部認定結果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完成放棄外國國籍,並繳交放棄生效文件;於限期內未完成者,校方逕依國籍法規定免除其職務。為配合本項作業及新學年業務順利推動,請各單位儘早進行新任主管遴聘作業。

(六)至前已聘任到職之現職人員(含八十九學年度聘兼行政主管職務人員及86.3.20前進用之助教),擬再函請各單位查填其國籍情形後,如具有雙重國籍者建請除兼任行政主管部分依認定標準第七款予以逕行認定後報教育部核准外,餘專任教師 (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仍請系(科)所、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依上開認定標準認定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填具「聘任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人員審核表」報校,俟提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並比照前條1、2辦理。

(七)講座因係屬客座且編制外人員,暫不辦理。

(八)本案俟提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除函轉各單位確實辦理外,並提校教評會報告。

決議:通過;惟對於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具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之認定,除新聘人員仍由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負責辦理外,現職人員則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另組之專案小組認定。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香港中文大學(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學生交換備忘錄中、英文本草案各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請研發會依與會人員意見修改後再議。

三、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美國奧瑞岡州立大學(Oregon State University)學術交流合作協議書中、英文本草案各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四、社會科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系梁國樹講座設置辦法」草案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五、總務處提:為逐步實施宿舍收費制度,本校溫州街新建三十六戶學人宿舍收費案,擬依本校教職員宿舍收費辦法草案及租屋市場行情評估,檢具三種收費方案(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

(一)查分配會研擬之宿舍收費辦法草案,雖已是十分具體且具分級制度之收費方案(經分配會多年研修,期間發過三次全校性問卷調查),惟收費案草創之初,係考量可能之執行阻力與同仁接受度不一,計算標準遠較一般市場新建房屋租金低廉。

(二)本案為先推動溫州街新建三十六戶宿舍收費,除兼顧使用者付費之精神亦確保本校同仁住宿福利,以租屋市場行情,再按折扣方式計收管理費,不但可保留計費之彈性,未來再依實際運作情形予以調整,並合理修正收費辦法,逐步達成宿舍全面收費之目標。

(三)以租屋市場行情並考量區域環境、交通便利、公共設施等因素,經租屋市場調查三十坪電梯住宅行情為800�1,200元/坪月,並以上開市場行情平均值1,000元/坪月為計價標準,惟本校宿舍其實並不計算土地成本,故依市場租金行情平均值1,000元/坪月,分別以四折、五折、六折(因按房屋市場估價,土地價值占總房價約三成至七成)方式,擬具三種收費方案如左:

1.依市場行情平均值(1,000元/坪月)之四折:400元/坪月估算,每戶三十坪使用費約12,000元/戶月。

2.依市場行情平均值(1,000元/坪月)之五折:500元/坪月估算,每戶三十坪使用費約15,000元/戶月。

3.依市場行情平均值(1,000元/坪月)之六折:600元/坪月估算,每戶三十坪使用費約18,000元/戶月。

決議:採第一案,並規畫舊宿舍收費方案。

肆、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