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柯承恩 陳建仁 許博文(王維新代)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請 假)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彭國楝 溫禮明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法律學院報告:「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與名古屋大學院法學研究科暨法學部學術交流合意書及學生交流備忘錄」中、日文本各乙份,業經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本校第二一五五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惟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底與日方最後定稿內容修改如下:(一)關於「協定」二字之用語均改為「合意書」。(二)原協定中第四點與備忘錄之附則三原訂為「本協定(或備忘錄)以中、日文及英文作成,各版本之文書均為正本。」,而今修正為「本合意書(備忘錄)以中文及日文作成,各版本之文書均為正本。」。因其內容僅在文字用語上略有差異,而主要內容並未更動,經提會報告後同意備查。(附件一)
參、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臨床醫學研究所擬將該所碩士在職進修專班中文學位名稱訂為「臨床醫學碩士」,英文學位名稱訂為「MASTER OF MEDICAL SCIENCE」(簡稱M.M.S.),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教務處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環境衛生研究所暨國立陽明大學環境衛生研究所校際選課合約書草案」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三、人事室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草案(附流程簡表)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
(一)教育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臺(八八)審字第八八一四九七四二號函頒訂「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以協助大專校院建構教師著作抄襲處理之機制,依原則規定請各校訂定教師著作抄襲之受理單位、處理程序及懲處條款等。
(二)本處理要點草案依教育部所頒訂「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及國科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擬訂,除由校教評會為受理抄襲檢舉單位外,系(科)所、院、校三級教評會負責著作抄襲審議事宜。概要流程為:抄襲案件經向檢舉人確認後,進入抄襲處理程序,基於學術專業考量,即由院、系(科)所教評會主席共組五至七人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將調查結果及建議簽送校教評會主席。如抄襲案件不成立則由校教評會主席會同教務長確認,並書面答復檢舉及被檢舉人後結案;抄襲案件成立者提校教評會確認,並循序由系(科)所、院、校三級教評會審議處理,但非情節重大如解聘、不續聘案件者,得由校教評會逕行作成議處後結案。所擬處理要點草案條文經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教評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七次教評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評會及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教評會共四次會議討論修訂。
決議: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四、理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凝態科學與物理學館國際會議廳暨物理系演講廳借用管理辦法」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附帶決議: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全校所有場地出借所收取之費用,除原應向學校繳納百分之十五管理費外,另須繳納百分之十五水電費。
五、工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院長推選辦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附件五),提請核備。
決議:同意備查。
六、總務處提:本校校總區汽車管理辦法及本校校總區汽車停車證收費辦法,業已施行月餘,經檢討並參考各方意見後,修正部分條文,茲檢具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本次增修條文重點如下:
(一)汽車管理辦法部分:
增訂為顧及學生、專任助理夜間安全及例假日停車空間較為充裕,已辦理停車證之學生及專任助理之車輛,如因研究、實驗之所需,經指導教授出具證明後,得於平日下午六時至翌日上午六時及例假日時段進入校園停放,如有未依規定時間駛離者,將依有關規定予以車輪加大鎖罰款。(如對照表汽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
增訂到校參加全校性公務會議或活動之車輛,憑開會通知單或邀請函,不予收費。(如對照表汽車管理辦法部分第五條第二項)
(二)收費辦法部分:
增訂到校參加全校性公務會議或活動人員之車輛,憑開會通知單或邀請函進入,不予收費。到校參加本校各級單位所召開之會議或活動之車輛,憑開會通知單或邀請函進入校園停車,每小時收費新台幣壹拾元整,其他會議及活動收費則不變。(如對照表收費辦法第六條第一、二項條文)
增訂身心殘障之教職員工生憑殘障手冊辦理臨時停車證,不予收費;校外身心殘障人士依本條各項規定六折收費,以嘉惠殘障人士。(如對照表收費辦法部分第六條第八項條文)
另針對各方反映意見,重點說明如下:
(一)兼任教師、客座教授於每週固定次數到校授課者,各系所得造冊預先向本處駐衛警察隊辦理,以一學期為一期之臨時停車證(入校勿須換證)或購買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入校須換證),抵一小時之計時票,離校付計時票。
(二)本處駐警隊己備妥各類計時票券,各單位如欲自行吸收核銷停車費用時,可預先至該隊洽購。
(三)對於來校授課之社團老師,擬予以放寬,比照兼任教師,每小時收費新台幣壹拾元整。
(四)專任助理要求日間可進入校園停車,因日間車位不足,經衡酌實況後,擬建議仍不予開放。惟已提案建議平日下午六時至翌日上午六時及例假日時段可提供停放。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