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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177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七七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七七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何國傑代)包宗和 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柯承恩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陳美燕代)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檢具本校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提教務會議討論。

二、人事室提:本校為因應「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自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施行,依規定研訂職員陞遷序列表、陞任評分標準表,並修正職員遴用及升遷辦法,經提第二一六九次行政會議決議:「再議」,茲因上開法規之施行與本校現行作業方式差異甚大,事關同仁權益,為求週延,經再函詢各單位意見並彙整修正如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一)經參酌各單位意見再修正,重點如左:

1.經「委升薦官等訓練」及格者取得薦任(僅能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職務任用資格,故將此類及格者增列於薦任獸醫師、組員、技士、技佐職務遴用與陞遷。(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2.刪除最近三年內曾獲教育部優秀公教人員、本校績優職員特優獎勵者,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因為此類人員人數眾多,如免經甄審優先陞任,對大多數同仁陞遷影響頗巨,日後恐形成各單位爭奪該獎勵之情形,故擬刪除改於評分標準表「綜合考評」內酌予加分。(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3.將各單位內升或外補作業程序予以明確化,並將原規定辦理專員、編審以上職務甄審時,得邀請候選人列席面談,修正為辦理組員、技士、技佐以上職務甄審時,得邀請候選人列席面談。(第三十八條第一、三款)

4.增加用人單位參與程度及決定權:用人單位主管可約定資格條件符合規定者面談後於其陞任評分標準表「個別選項」項下『發展潛能』(佔十三分)、『協調能力』或『領導能力』(佔十二分)與「綜合考評」項(佔二十分)評核,用人單位主管並得列席甄審委員會。(詳見陞任評分標準表)

(二)本校曾於八十六年及八十九年辦理職員升遷時分配予各單位之名額如尚未使用完畢,因該升遷係以現職人員所佔員額升任不能遞補人員,是以,仍維持現行由獲配單位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准之方式辦理,再提甄審委員會報告。

(三)「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均自本(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施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略以:「各機關辦理人員陞遷後,應於該員銓審案中敘明『經OO機關甄審委員會第O次會議評審』。」,因本校相關配套措施尚未討論通過,為使本校職員遴用或升遷銓審案件得以通過,自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以後至相關配套措施完成前,擬將該等人員陞遷案列冊補提甄審委員會報告後,據以辦理送審。

(四)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個別選項說明欄第二條後段規定:「『個別選項』之項目及其配分,應經甄審委員會通過後,提報機關首長核定。」,惟本校甄審委員會尚未組成,且職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業已納入本校職員遴用及升遷辦法併同修正訂定為第十九條所指表三,又上開職員遴用及升遷辦法修正案(含三種附表),擬俟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將陞任評分標準表再提甄審委員會報告,俾爾後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事宜。

(五)為使各單位爾後職員出缺遞補之作業程序,依各項規定檢具本校職員出缺遞補之作業流程表,併請參考。

決議:通過,試辦一年;並請人事室就實際運作情形會同主任秘書及三長適時予以檢討。

附帶決議:用人單位主管之評分,專員以上由各一級單位統籌辦理後報校;組員以下得授權二級單位辦理,經一級單位主管核章後報校。

三、農學院提:檢具本校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提校務會議報告。

四、管理學院提:教師授課鐘點擬請針對超過七十人之班次,依比例加計授課時數,以激勵授課教師案,提請討論。(附件四)

說明:

(一)工商管理學系、商學研究所、會計學系所、財務金融學系所、國際企業學系所及資訊管理學系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各課程選課人數,計有八十五門課程修課學生人數超過七十人,其中外院系生約佔百分之十三,在教師員額限制下無法增班,管理學院各系所及其他系所教師多次反映是否針對大班教學之授課時數加重計時。

(二)在教師員額限制下,各系所學生人數不斷增加,因此普遍採大班制,而學校缺乏相對之行政支援,為慰勞授課教師之辛苦,請儘速落實多年研議加重計時之方案,以提升教學士氣。

決議:請研發會與教務處通盤檢討後再議。

五、教務處提:法律學院擬申請增設「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檢具計畫書(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

法律學院原申請增設「學士後法律研究所」,並於第二一五二次行政會議,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專案審查委員會及五月二十六日校務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經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決議:「請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廖院長與教務長針對代表所提意見再研議後,提下次校務會議討論。」。

經研發會吳主任委員、社科院廖院長與教務長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針對原計畫書加以研議後獲致結論為:「一、增設案研究所名稱應予修正。二、請法律學院參考校務會議代表意見修改計畫書內容,其中有關『修畢該所碩士班基礎課程,決定不繼續攻讀碩士課程並經研究所同意者,於參加大學甄試,取得法律學系入學資格後,再修業一年,經法律學系審查通過,即得以法學士學位畢業。』之相關規定應刪除。」。

決議: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