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九十年元月三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戴瑞鵬代) 包宗和 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陳信雄代)柯承恩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請 假)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人事室報告:管理學院國際企業學系吳青松教授原奉核定八十九學年度休假研究自九十年二月至九十一年一月,為配合課程安排,擬申請變更為九十年八月至九十一年七月,業奉核定辦理。
二、人事室報告:自八十九年六月迄今,計收到工學院機械工程學系蘇金佳等五十三位教授休假研究報告,未於期限內提出休假研究報告者三十五位,擬函請各學院轉知依規定提繳。(附件一)
參、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檢具本校九十學年度學系及進修學士班擬招收二年級轉學生名額表(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八十五年一月五日台(八五)高八四O六五三五一號函,同意本校招收轉學生考試對缺額未達原核定及分發名額百分之五之學系,可在該百分比範圍內酌增招收名額;惟學生總數不應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規定辦理。依此原則計算本年度可招收名額表,計原核定名額四、三二一名,現有名額三、九九七名,缺額三二四名,可招收四三七名。
(二)經彙整各學系依部訂原則填報之擬招收名額表,統計列出本(九十)學年度擬招二年級轉學生名額共計二六五名(含進修學士班三十八名)。
決議:通過,報教育部。
二、醫學院提:澄清綜合醫院暨中港分院、敏盛綜合醫院及阮綜合醫院擬與本校附設醫院續簽醫療訓練交流合約,有效期間二年,檢具合約書各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續約。
三、醫學院提:中壢天晟醫院、竹南慈佑醫院擬與本校附設醫院簽訂醫療訓練交流合約,有效期間二年,檢具合約書各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四、醫學院提:本校附設醫院組織規程修正案業依教育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一五八七一七號函意見修正,茲檢具該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意見如下:
(一)附設醫院組織規程修正案前經本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並函報教育部,教育部核復修正意見略以:
1.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關於「主治醫師」一節,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醫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範圍以公立醫療機構、…組織法規所定,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為限。」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事人員,指依法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任前條職務之人員。」另參酌「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規定,醫事條例醫施行後,公立醫療機構現行組織法規未修正前所定之主治醫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職務,應依醫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醫事條例施行後,新訂或修正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為「醫師、中醫師、牙醫師、:」。故上開條文請配合修正。另第七條是否增列「牙醫師」職務,請衡酌。
2.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訂「語言治療生、義肢裝具技術生、臨床心理生、呼吸治療生」一節,依醫事條例第三條規定,醫事人員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擔任考試院及行政院認定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者。茲查行政院衛生署並未核發「語言治療、義肢裝具技術、…」等專門職業證書,故本款請配合上開規定修正。且 貴院除由醫事人員擔任之醫事職務外,餘由具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擔任之職務,應依「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之規定訂定職稱。
3.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系統維護工程師」宜請配合「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之規定修正為「系統維修工程師。」。
4.其餘修正條文准予核定。
(二)現附設醫院依據前開教育部核復意見業已將其組織規程第六、七、八條原條文中「主治醫師」均修正為「醫師」,並增置牙醫師(按:附設醫院未有中醫師);另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除依醫事人員條列刪除總住院醫師外,另依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規定修正「營養生」為「營養員」、「語言治療生」修正為「語言治療員」、「義肢裝具技術生」修正為「義肢裝具技術員」、「呼吸治療生」修正為「呼吸治療員」,至臨床心理生因上開職務列等表未置予以刪除;又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配合「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業修正「系統維護工程師」為「系統維修工程師」。
(三)附設醫院此次組織規程修正係依據教育部核復意見辦理,且尚無涉及其組織架構之修正,考量該院推動公館院區營運業務之需要 ,本案為爭取時效,擬提行政會議通過後先行函報教育部核定,並補提校務會議報告。
決議:修正通過;為爭取時效,先報教育部核定,再補提校務會議報告。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