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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182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八二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八二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年二月六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許峰治代)何寄澎(劉懷勝代)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謝博生(盧國賢代)楊永斌 吳文希 柯承恩 陳建仁(陳為堅代)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人事室報告:農學院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林達德教授經核定於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休假,期間擬繼續兼任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主任職務,特提會報告。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工學院工業工程研究所接受美國SRC(Semiconductor Research Corporation)委託辦理「半導體製造網路中的需求資料礦掘與規劃」第一年計畫,經費總計美金壹拾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元整。

三、教務處報告:本校申請於九十學年度增設之「醫學工程學研究所博士班」、「電子工程學研究所碩士班」、「電子工程學研究所博士班」及「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四案之籌設結果業經報奉教育部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台(九0)高(一)字第九000七一二二號函示同意招生。(附件一)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對於本校教師升等之名額分配,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本校第二一六五次行政會議中「參、討論事項第四案之決議(二)請人事室研擬辦法對於可升等名額較少之單位,如其所提實際可升等名額超過其所分配名額者,則其所提超過之名額得在全校可升等名額範圍內,從嚴予以審查」,經審慎考量,為鼓勵優秀教師得以升等,對人數較少單位之升等名額考慮予以適度放寬,茲建議甲、乙兩案,提請討論。(附件二)

說明:

(一)本校歷年來升等名額之分配係以各該院同等級專任編制內教師的五分之一再乘以三分之二取小數點二位並四拾五入二次後計算出可升等之分配名額。近年來各院在追求卓越從嚴審查之超高標準下,名額大部分仍有剩餘,惟一些新成立學院如電機資訊學院、法律學院則因人數較少而有名額不敷需求之感,致有表現傑出之優秀教師礙於名額限制而無法升等。茲建議甲、乙二案說明如左:

甲案:各等級可升等名額較少(少於二人)之單位,得於其原奉核准升等名額外再同時增提一倍人數,從嚴審核通過後同意予以升等。

擬辦:本校教師升等作業大約於每年三月中旬左右由人事室函請各單位提具擬升等教師名單,並於六月三十日前送人事室彙辦。升等名額較少(少於二人)之單位(如法律學院及電機資訊學院)併提供升等人員名單,案內名單中並註明擬升等人員之優先順序,於人事室審核彙整統計全校升等人數時,如還剩有全校可升等名額,則上該可升等名額較少之單位同意其所提升等名單超額部分依順序於奉核准升等名額外再增一倍人數從嚴審核,通過後辦理升等。

例如:八十九學年度提請副教授升等為教授之實際人數為三十三人(可升等員額為六十八人),講師(含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實際人數為十九人(可升等員額為三十七人);合計擬升等人數為五十二人,扣除實際擬升等人數仍餘有五十三人之可升等員額,依上該方案,則同意電機資訊學院、法律學院除原同意升等之員額一名外,亦同意渠等再各自增加副教授升等為教授及講師(含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各一名之升等員額(升等則依該院提供之優先順序從嚴審核)。

優點:本方案可以簡化升等作業程序,亦可使升等名額較少之單位增加可升等名額,予表現優秀而傑出之教師得以升等,且升等生效日期與當年升等教師相同,充分維護升等教師權益。

乙案:於每年升等作業審核結束後,即統計本校當年尚剩餘之可升等名額,由人事室再次函請可升等名額較少之單位提供渠等擬升等人員名單至行政會議討論,渠等可升等員額則依照本校往年所辦理之教師升等名額分配表之計算方式處理。

例如:八十九學年度提請副教授升等為教授之實際人數為三十三人(可升等員額為六十八人),扣除實際人數剩下員額為三十五人,依上開計算方式,則副教授升等為教授之可升等員額為五人(35*1/5=7,7*2/3=4.66,經四捨五入後為5);講師(含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實際人數為十九人(可升等員額為三十七人),扣除實際人數剩下員額為十八人,依上該方案,則講師(含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之可升等員額為二人(18*1/5=3.6,3.6*2/3=2.4,經四捨五入為2),故電機資訊學院、法律學院除原同意升等之員額一名外,亦同意渠等再依副教授升等為教授之可升等員額五人及講師(含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之可升等員額二人範圍內再從嚴予以審核,通過後予以升等。

優缺點:依乙案之計算方式,對可升等名額較少之單位多增加渠等之升等員額,以鼓勵優秀教師為學術持續不懈的努力,惟本方式須分二階段作業,擬升等教師之升等生效日期亦延後生效。

(二)本案擬俟行政會議及校教評會討論通過後,預計納入九十學年度之教師升等作業辦理。

決議:緩議;惟有關升等名額分配小數點累計統計部分,請人事室再行研議檢討。

二、理學院提:茲提名心理學系柯永河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三、社會科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連震東先生紀念講座』實施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四、醫學院提:茲提名小兒科呂鴻基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及第二款「學術上有特殊貢獻,享有國際聲譽,且在本大學擔任專任教授七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五、工學院提:茲提名機械工程學系彭爭之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六、工學院提:茲提名機械工程學系呂秀雄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及第二款「學術上有特殊貢獻,享有國際聲譽,且在本大學擔任專任教授七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七、工學院提:茲提名土木工程學系王燦汶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八、農學院提:茲提名農藝學系朱鈞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及第二款「學術上有特殊貢獻,享有國際聲譽,且在本大學擔任專任教授七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九、農學院提:茲提名畜產學系宋永義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及第二款「學術上有特殊貢獻,享有國際聲譽,且在本大學擔任專任教授七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十、農學院提:茲提名植物病理學系蘇鴻基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及第二款「學術上有特殊貢獻,享有國際聲譽,且在本大學擔任專任教授七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十一、農學院提:茲提名食品科技研究所李錦楓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及第二款「學術上有特殊貢獻,享有國際聲譽,且在本大學擔任專任教授七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十二、農學院提:茲提名農業推廣學系李文瑞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及第二款「學術上有特殊貢獻,享有國際聲譽,且在本大學擔任專任教授七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