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八三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劉聰桂代) 包宗和 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柯承恩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范光照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 報告事項
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水工試驗所接受經濟部水資源局委託辦理「地下水觀測網及地層下陷防治綜合執行計畫(五)」,經費總計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萬元整。
參、 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文學院擬增設「日本語文學系碩士班」,茲檢具計畫書乙種(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送專案審查委員會審查。
二、社會科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家發展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家發展研究所教師升等作業要點」各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係該所所名更改而修正辦法及作業要點名稱。
決議:均通過。
三、教務處提:檢具「二00一年台大杜鵑花節活動各學系競賽辦法草案」、「二00一年台大杜鵑花節訪視問卷」各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二00一年台大杜鵑花節活動訂於三月十及十一日舉行,依例於舉辦活動同時,提供問卷表供參觀學生填選,並由評審委員現場評分,俾作評審獎勵之依據。
(二)依例將中英文網頁納入杜鵑花節活動各學系競賽評分之依據。
決議:通過。
四、人事室提:本校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如因業務需要,可否擔任行政主管職務?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八十三年五月三日一八六八次行政會議決議:「休假研究得續兼任行政主管,惟應另覓教授代理其職務」。又八十九年六月三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教授休假研究辦法明定「經核准休假研究之教授得續兼任行政主管,其職務代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查本校九十年一月六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之「本校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已放寬教授得經學校同意以休假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任職。
(三)各校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可否續兼任行政主管職務,經電詢如下:
1.清華大學:教評會從寬解釋,教授休假研究期間准予擔任行政主管職務。
2.師範大學:教授休假研究期間得續兼任行政主管職務,惟應分段休假及另覓教授代理其職務。
3.中興大學:教授休假研究期間不得兼任行政主管職務。
4.政治大學:沒有相關規定,但以前有教授休假研究期間兼任行政主管職務的案例,近二年無類此案例。
5.成功大學:沒有相關規定,也沒有類此案例。
決議:經核准休假研究之教授得續兼行政主管,惟應另覓職務代理人,其職務代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美國夏威夷大學學術交流合作協議書草案中、英文本各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六、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é台大育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計畫書(草案)û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本校二一七0次行政會議決議,有關é台大育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û(簡稱台大育成公司)規劃事宜,授權研究發展委員會辦理之。
(二)本會為使本校創新育成中心達成自給自足長期經營目標,遂依據本校二一七0次行政會議決議組成台大育成公司規劃委員會,進行規劃事宜。規劃委員會委員由范光照教授、黃漢邦教授、許世明教授、陳基旺教授、蔡明誠教授、劉緒宗教授、柯承恩教授、楊朝成教授、徐源泰教授、詹國禎教授、林一鵬教授、徐木蘭教授等擔任。
(三)本營運計畫書(草案)業經規劃委員會六次會議討論暨研究發展委員會八十九學年度第三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決議:原則同意,後續工作請研發會繼續辦理。
七、醫學院提:本校附設醫院組織規程第六、七、八條條文修正案經九十年元月三十日本校第二一八一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通過;為爭取時效,先報教育部核定,再補提校務會議報告。」,其中第八條修正內容與原始立意不符,擬建議回復原修正草案之文字。提請討論。(附件六)
說明:人事室意見如左:
該組織規程修正草案第八條條文為「台大醫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室、中心主任及醫師(牙醫師)代表、住院醫師代表組成之,…」經修正為「台大醫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室、中心主任及醫師(含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代表、牙醫師(含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代表組成之,…」,惟附設醫院院務會議成員係由院長、副院長、各部、室、中心主任及主治醫師代表、住院醫師代表組成之,其中「主治醫師」係依據教育部函示修正為「醫師(牙醫師)」,依據本校上開行政會議決議之修正條文,將使該院院務會議之參加代表由現行之主治醫師、住院醫師各一名,變更為由牙科部及其他部各產生一名醫師代表,將與該院現行院務會議代表之組成意旨不符,且恐有獨保障牙醫師代表情事,並基於尊重該院意見,擬請回復原修正草案條文。
決議:通過。
八、圖書館提:為落實行政會議決議各系所每年提撥所獲圖書儀器設備費固定額度採購圖書,以維各學科館藏均衡成長,研擬二方案如說明(二),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八十八年十月廿六日本校第二一七六次行政會議決議:「各系所每年購買圖書之經費以不低於新台幣壹拾萬元為原則」,實施迄八十九年十二月卅一日,八十九會計年度全校各系所購書冊數及金額統計詳如附件七,仍有部分系所未提撥經費購書或購書經費未達壹拾伍萬元(八十九會計年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迄八十九年十二月卅一日共計一年六個月,依前述每年十萬元購書原則,八十九會計年度一年半各系所應提撥十五萬元購書)。
(二)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針對前述購書意願低落系所,九十年一月十五日簽經校長裁示由圖書館研擬相當方案,提行政會議討論。茲擬具二方案說明如左:
方案一:凡年度未購書及購書未達最低購書款十萬元之系所,於次一年度分配圖書儀器設備費時,扣除其前一年度購書未達十萬元之差額款,扣除款項撥由圖書館統籌使用。
方案二:於每年分配圖書儀器設備費時,即將各系所年度最低購書款新台幣十萬元直接撥交圖書館,供各系所提書單購書使用;至年度末倘經圖書館提醒仍有未能足額提出購書需求者,其餘額由圖書館統籌使用,採購館藏。
決議:採方案一,自本年度起實施。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