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陳益明代)李東華 康明昌(何國傑代) 包宗和 謝博生(盧國賢代)楊永斌 吳文希 柯承恩 陳建仁 許博文(李嗣涔代) 廖義男 湯明哲(周禮鶴代)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范光照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教務處報告:教育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一五五九五七號函示:「為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及避免鐘點費之發給過於浮濫,各校專任教師超支鐘點費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給,寒暑假未授課期間,不宜支給超支鐘點費。」及「各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事宜,其性質與專任教師超支鐘點費一致,應比照辦理。」,本校為符合部頒規定,自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起,以本校行事曆所訂之學期實際上課開始至課程結束之週數核實致發專任教師超支鐘點費及兼任教師鐘點費,特提會報告。
校長裁示:專任教師自本學期起實施,兼任教師自下學年起實施。
二、人事室報告:本校八十九學年度教師、職員員額編制表修編案,經教育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八九)人(一)字第八九一四四一五0號函函復應辦理事項,其中關於教務處教育學程中心、研究發展委員會建教合作中心、共同教育委員體育室及軍訓室等二級單位下再分組乙節,依考試院訂定之「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中,公立學校尚無三級行政單位主管之設置,故教育學程中心、建教合作中心、體育室及軍訓室等二級單位下應不得再分組辦事。按本校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均經教育部核定有案(組織規程除少數條文尚未核定外,與本案無關),並已運作有年,恐有礙本校組織發展及運作,擬再函教育部申復,促請向權責機關在「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中增置三級行政單位主管,以符實際需要。因事關本校組織架構,特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學務處提:檢具「臺靜農教授中國文學獎學金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人事室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修正草案(附流程簡表)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教育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臺(八八)審字第八八一四九七四二號函頒訂「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以協助大專校院建構教師著作抄襲處理之機制,請各校訂定教師著作抄襲之受理單位、處理程序及懲處條款等規定辦理。
(二)該要點草案經提本校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延會討論決議,由教評會及教務處針對代表意見重新整理。經彙整會上代表意見說明如左:
1.第五點刪除「主席」一詞,避免僅見教評會主席,而忽視系、學院教評會委員之參與(似無參與機會)?
2.第十四點檢舉人「無謂之濫告」,議處宜有明確規範?建議可否即依第三點比照抄襲者處分議處等。
3.第十一點及第十三點申訴案成立確定後,復權規定如何,未有規定?
4.主動調查權之有無?辦法僅就檢舉人檢舉提出假設架構,另如檢舉人逕向教育部檢舉抄襲案之交查或他校涉及抄襲案件本校教師如為共同研究人等情形如何處理?
5.第八點「秘密方式」處理宜明確規定?
6.第十點解聘、不續聘須達總額三分之二始得決議,可否降為二分之一?
7.第八點調查報告教務長未參與如何確認?
(三)本案再提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八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評會討論,對前述意見1.及7.於草案第五點相關文字後增列「系(科)所、院教評會委員」、「經會教務長後」等文字,對意見3. 申訴案成立確定後,復權規定增列要點第十五點(原第十五點遞移為第十六點)。其餘對意見1.刪除主席與意見5.秘密處理,正有相違,第五點之所以明列主席,是讓參與明確及單純化,基於保密理由,不予調整;對意見2.無謂濫告及4.主動調查權:經會上討論,濫告如何確認?議處之處分誠難明定;至主動調查權現似尚無此需要。對意見6.解聘、不續聘決議門檻之降低,基於保障當事人權益及現行法規規定,仍予維持。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三、社會科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教師評估辦法施行細則草案」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備查。
四、教務處提:檢具本校「八十九學年度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各學院暨共同教育委員會名額表」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
(一)教學優良教師獎項分為「教學傑出」及「教學優良」二種。獲獎者除均公開表揚後頒予獎牌乙座外,前者並各頒發十萬元獎金。
(二)各學院及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學傑出」及「教學優良」二獎項名額計算方式如左:
1.教學傑出獎:各學院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一加上各學院前一年擔任共同、通識教育及服務性課程(支援外系所開必修課或提供外系學生選修人數達六十人以上之課程)人數百分之一。
2.教學優良獎:各學院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四加上各學院前一年擔任共同、通識教育及服務性課程(支援外系所開必修課或提供外系學生選修人數達六十人以上之課程)人數百分之四。
3.體育室及教育學程中心專任教師優良選拔由共同教育委員會辦理,名額分配之比率比照學院。
(三)前項名額計算如涉及小數點時,採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之,各單位捨或入之數額,已自八十八學年度起累計,作為調整名額之依據。
(四)本校專任教師人數係以人事室九十年元月三十一日提供統計資料為準。
決議:修正通過。
五、學務處提:檢具「劉秀美女士獎學金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校長裁示:請製發感謝狀並於退休人員茶會中表揚。
六、電機資訊學院:檢具本院「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設置及複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該辦法除因本院更改院名而將辦法中「電機學院」修正為「電機資訊學院」外,其餘文字均未更動。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
農學院院長提:為提升本校行政品質,全校各級行政單位及行政人員應予以定期評鑑,提請討論。
決議:請本校行政品質提升小組辦理。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