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九十年三月六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請 假)李嗣涔 何寄澎(劉懷勝代)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謝博生(盧國賢代)楊永斌 吳文希 柯承恩(莊正民代)陳建仁 許博文(李嗣涔代)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陳美燕代)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高成炎 曾漢塘 呂芳留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人事室報告:為辦理本校九十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及助教續聘、晉薪案,本室擬具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及助教晉薪、一年聘期、二年聘期名冊三種,擬分別函請各學院、系(科)所及共同教育委員會(體育室)、教務處(教育學程中心)就一年聘期、二年聘期部分檢討並簽擬「續聘」、「不續聘」意見後於四月底前送本室彙辦;至晉薪名冊因名冊內所列各教師(含研究人員)及助教於九十學年度均仍在聘期有效期限內(聘約截至九十一年七月底止),擬請院、系(科)所等閱後一併於四月底前送本室併案彙辦。有關辦理原則為:
一、得否晉薪(或年功薪)說明如後:
(一)凡支薪未達本職最高薪,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至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實際於本校服務滿一學年(以十二個月為一學年,計月不計日)者,得年資加薪一級。
教授(研究員):六八0元以下; 副教授(副研究員):六00元以下;
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五00元以下; 講師(研究助理):四五0元以下;
助教:三三0元以下。
(二)八十九學年度內留職停薪達一個月以上,及現職尚未經教育部審定之教師均不予晉薪;送審中者俟其資格審定後依其審定之年資起算年月追溯加薪,但自審定之年資起算年月至年終未滿一學年者仍不予晉薪;惟於學年度內改聘(或升等)較高等級職務而仍支原薪者(原職務所敘定薪級如高於新職務最低薪級,於獲聘新職時係支原薪)雖審定之年資起算年月至年終未滿一學年仍予晉薪;借調擔任公職並有返校義務授課教師於學年度中返校歸建者,依往例仍予晉薪。
(三)學年度中由他校辭職來校應聘,而其時間銜接,且其原薪級係依教育部會同銓敘部核定之「公立學校教師職務等級表」標準敘定者,視同連續服務滿一學年予以晉薪,合計未滿一學年者不予晉薪。
(四)學年度內依新獲高學位改敘生效日起至學年度終了未滿一學年者,不予晉薪,但於學年度內改聘(或升等)較高等級職務而仍支原薪者(原職務所敘定薪級如高於新職務最低薪級,於獲聘新職時係支原薪)至年終已滿一學年者依規定予以晉薪。
(五)前述教師之年資加薪,原則上依往例由人事室逕依前開規定列於續聘、晉薪名冊內,惟如院系所有因教師違反相關規定而簽擬不予晉薪者,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提校教評會。
(六)教師支薪已達本職最高級或已支年功薪尚未達最高級者依本校第一六七八次行政會議決議:「教師年功加俸依部頒『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辦理,其中第三條關於教師晉支年功薪服務成績之評定,由各院處自行酌處。」俟本校九十學年度教師得晉支年功薪名冊繕造完峻,即送請各院(會)簽擬是否晉支年功薪意見後送本室併案辦理,至研究人員及助教亦一併比照辦理。
二、關於九十學年度專任教師續聘聘期之處理,擬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年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規定辦理。研究人員續聘聘期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比照前述教師聘期規定辦理;而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進用之助教,因仍屬教師,聘期應依前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至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後進用之助教,已非屬教師,前於八十七學年度辦理專任教師續聘案時,業奉核定每年續聘聘期均為一年。另關於外籍教師與研究人員之聘期,因應「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條文刪除「每次展延以一年為限」之修正規定,經本校八十九年二月一日第二一四0次行政會議決議:除特殊情形外同意比照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年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方式致聘,並自八十九學年度起實施。又對應發二年聘期聘書而因借調留職停薪依例僅發一年聘期聘書之教師,經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第二一五六次行政會議決議,爾後均改發二年聘期聘書。
三、本校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八七)校人字第二一五三一號函轉教育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臺(八七)人(二)字第八七一二四七七八號函規定:外籍教師於聘僱期滿擬不續聘時,關於認定有無繼續聘僱必要之理由,應先適用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辦理,惟不續聘之程序仍應經各級教評會議決。
四、有關具雙重國籍之教師,是否符合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如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報教育部未奉核准,則依本校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八九校人字第0二七六四八號函說明三(一)2、「…應即不得聘任,惟如系(科)所仍擬聘任且當事人同意並依規定填寫「放棄外國國籍之具結書」具結願意放棄兼具之外國國籍時,仍得經校教評會同意暫時予以聘任,但應於一年內(自學校將教育部認定結果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完成放棄外國國籍,並繳交放棄生效文件;於限期內未完成者,校方逕依國籍法規定免除其職務,不受教師法第十四條限制。」辦理;又現職人員於本次(八十九年底、九十年初)調查後及新聘人員聘任後始取得外國國籍者,應於取得外國國籍七日內填具「現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國籍調查表」主動向服務系(科)所提出,並依序由系(科)所、院教評會依規定辦理,如未主動提出,經檢舉查證屬實,即依國籍法規定撤銷其職務。
五、關於本校專任教師之再評估,各院、系(科)所應依本校教師再評估規定,併同專任教師年度續聘案一併檢討辦理。
六、與中研院合聘不在本校支薪教師,前經簽奉核定僅發雙方聯合聘書,不再致發專任教師聘書,依往例均於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另案檢討辦理。
七、與行政院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籌備處合聘不在本校支薪教師之續聘,擬併續聘名冊提行政會議及校教評會通過再函徵該委員會同意後,致送一年聘期之合聘聘書。
參、討論事項
一、總務處提:有關本校退休配住人再任有給職務時(含任職私人機構)是否應交還宿舍?提請討論。(附件一)
說 明:
(一)查人事行政局八十年六月三日八十局肆字第一九五一二號函示略以:准予退休人員續住宿舍之規定,係為安定退休人員生活之權宜措施,退休人員再任公職者,已屬現職人員。自不應仍依退休人員身分予以照護。故奉准暫時續住原服務機關所配宿舍之退休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將原配住宿舍交還原服務機關。
(二)另據人事行政局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八十九局住福字第三一六五○一號函來文舉例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係總統特聘,參照「聘期屆滿能否續聘,不具確定性」之規定,暫不納入輔購住宅範圍,聘用人員亦不得申借任職機關之宿舍。是以,參照前揭函釋,資政、國策顧問亦不得申借總統府宿舍,至是否應將原配住眷舍交還,仍由本校核酌實際情形予以認定。故本校退休教授再任總統府有給職之資政、國策顧問是否應依「退休人員再任公職時應將原配住眷舍交還原服務機關」將原配住眷舍交還,經第四十三屆宿舍分配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暫免交還宿舍,惟退休配住人再任有給職務時(含任職私人機構)是否應交還宿舍?請討論。
決議:仍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二、總務處提:檢具本校教職員宿舍分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及本校教職員宿舍公約各乙份,提請討論。(附件二)
說明:
(一)本案依九十年二月十四日本校第四十三屆教職員宿舍分配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避免宿舍待配人於得配宿舍簽約時,因所附證件已不符申請資格而產生爭議,故修正辦法第三條丙項第1點後段規定,並於辦法中增訂五之己。
(三)為符合人事行政局函示「公教員工留職停薪後,因無執行職務需要之事實,應依規定於留職停薪日起三個月內遷出借用之職務宿舍及單身宿舍」及「借用人有無執行原任職務需要之事實,仍請其服務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認定」之規定,建請修正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二○三三次行政會議決議:「以學校是否發給聘書,作為認定其有無執行原任職務需要之事實」為「以配住人有無執行原任職務之事實作為是否收回宿舍之認定標準。」,以免造成教職員因育嬰、侍親等相同之留職停薪事由,職員須還舍,教師郤因均有聘書而不必還舍之現象;並修正教職員宿舍分配辦法九之丁、戊。
(四)另因有宿舍配住人不堪鄰居長期噪音嚴重干擾要求改配宿舍,惟於法無據,故經分配會多次討論後,於第四十三屆第二次會議決議修正宿舍分配辦法九之己後段規定,並訂定宿舍公約草案提請行政會議討論。
決議:均修正通過。
三、社會科學院: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四、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日本九州大學學術備忘錄及交換細則中、日文本各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五、研究發展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瑞士聖加倫大學學術合作交流協議書及學生交換附約中、英文本各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六、醫學院提:檢具本校附設醫院與國立臺北護理學院聯盟合作合約書、聯盟合作計畫書及聯盟合作協調會設置要點草案各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簽約。
七、電機資訊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師評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八、電機資訊學院提:本院擬設立功能性「生醫資訊研究中心」,檢具規劃書及該中心設置辦法草案乙份(附件八),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備查。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