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九十年三月二十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彭旭明代)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劉懷勝代)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柯承恩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何憲武代)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彭副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總務處報告:本校工友工作規則前經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本校第二一七0次行政會議核備,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函送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茲依來函意見修正部分文字內容,並增訂工友獎懲之條件內容,擬再函送該局核備。(附件一)
二、人事室報告:教育部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函轉法務部對於各大學校院為辦理教師聘任、升等及講學等事項,本於職權訂定之命令,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又其依大學法訂定之規定,是否為法規命令等之相關釋義為:
(一)各大學校院對教師之升等所為之決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係屬行政處分,故學校就教師升等所訂定之相關規定,應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二)各大學校院為辦理教師升等以外之事項(指聘任、研究、講學、進修及休假研究等事項)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以教師與學校之聘任關係,目前實務上依行政法院六十二年裁字第二三三號判例認為係私法上之契約關係,與行政程序法係為規範行政機關公法上之行政行為有別,故除法規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者外,學校將其所訂關於教師聘任、研究、講學、進修及休假研究等事項之規定列為聘約之一部分者,即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三)各大學校院依大學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公開招生及有關提前畢業或延長修業期限辦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法規命令,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四章之相關規定。
三、教務處報告:教育部為推動「專案擴增大學電機、電子、資訊等科技系所人力培育計畫」相關人才培育,於九十年三月二日台(九0)高(一)字第九00二七二0七號來函同意補撥本校九十學年度「電子工程研究所碩士班」員額二名,並增加招生名額五名乙案,經簽奉核定,同意增招五名,分配至該所碩士班甲組。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為配合本校兼任教師鐘點費之致送方式改變,擬修改本校兼任教師聘書聘約(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一)教育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一五五九五七號函示:「為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及避免鐘點費之發給過於浮濫,各校專任教師超支鐘點費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給,如寒暑假未授課期間不宜支給超支鐘點費。另各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事宜,其性質與專任教師超支鐘點費一致,應為相同原則之適用;兼任教師鐘點費亦請秉前述原則辦理。」為符合上開規定,本校九十年二月二十日第二一八四次行政會議紀錄「貳、報告事項第一案經校長裁示:專任教師自本學期起實施,兼任教師自下學年起實施」。
(二)本校兼任教師聘書聘約第二條規定:「兼課鐘點費依政府所定標準,每學期按五個半月計算,分月致送…」,擬配合修正為「兼課鐘點費依政府所定標準致送...」。
(三)本案如獲討論通過,擬於九十學年度開始使用。
決議:通過。
二、醫學院提:檢具本院專案計畫教學人員進用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會計室意見為:附設醫院作業非屬校務基金,專案計畫教學人員進用辦法只適用於校務基金自籌款部分,惟附設醫院委託醫學院之研究計畫屬醫學院自籌經費,與醫院無涉,故建議將第二條條文修改為:「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之經費來源,除本院自籌或附設醫院提撥經費委託本院辦理外,…」。
決議:修正通過。
三、農學院提:檢具本院「院長推薦人選產生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四、電機資訊學院提:檢具本院資訊工程學系「系主任推薦辦法」、「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教師聘任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業要點」修正草案各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五、電機資訊學院提:檢具本院光電工程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教師聘任評審作業要點」及「教師升等評審作業要點」修正草案各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六、電機資訊學院提:檢具本院電信工程學研究所「所長推薦辦法」、「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教師聘任評審作業要點」及「教師升等評審作業要點」修正草案各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七、電機資訊學院提:檢具本院電機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教師聘任評審作業要點」及「教師升等評審作業要點」修正草案各乙份(附件八),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八、人事室提:本校九十學年度教師升等案,業依相關規定完成各學院暨共同教育委員會(體育室)名額分配表乙種(附件九),提請討論。
說明:
(一)摘錄本校歷年辦理教師升等關於名額計算及分配相關規定如次:
1.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標準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各學院提請升等教師須顧及名額,並不得超過該學院同等級教師人數五分之一」;暨依歷年辦理成例可升等人數須再乘以三分之二方為實際可升等人數。
2.至其計算細節經本校七十九學年度升等預審會議決議並提第一六九七次行政會議報告:現有人數乘以五分之一時不先四捨五入為整數,逕以小數形式乘以三分之二後取小數二位再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即為可升等名額。
3.又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一八六四次行政會議決議:可升等人數經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嗣後均依此原則辦理。
4.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第二00一次行政會議決議:講師升等副教授名額包含助理教授。
(二)前述各學院現有教師人數計算方式依歷年成例各如次:
1.占本校編制員額之專任教師均依現持聘書職稱列入計算。
2.與中研院合聘之教師其升等辦理原則係依據本校第一四五九次行政會議決議:
「不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不必循年度教師升等案辦理;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其升等仍應併同年度教師升等案辦理,並在各學院年度內可升等名額內升等」,是以不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不列入升等名額分配表內現職教師人數。
3.醫學院工學院醫學工程研究所因隸屬於二個學院,其教師員額及教師人數之統計究應歸併入那一學院,依本校二0九五次行政會議決議:凡具醫師身份之教師在醫學院辦理升等,凡未具醫師身份之教師則在工學院辦理升等,並請人事室依此原則計算升等名額之分配,嗣後均依此原則辦理。
(三)本案擬提行政會議通過後,分函各學院暨共同教育委員會等,依實際可升等人數於本(九十)年六月底前提出擬升等教師名單、升等推薦表及有關著作、論文、學、經歷證件等送本室彙辦。
(四)另關於本校教師升等之名額分配,前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本校第二一六五次行政會議中「參、討論事項第四案之決議(二)請人事室研擬辦法對於可升等名額較少之單位,如其所提實際可升等名額超過其所分配名額者,則其所提超過之名額得在全校可升等名額範圍內,從嚴予以審查」乙案,經本室研擬甲、乙二項建議方案,惟於九十年二月六日第二一八二次行政會議決議:「緩議;惟有關升等名額分配小數點累計統計部分,請人事室再行研議檢討」。為免影響九十學年度之升等作業時效,上開決議事項,擬再另案簽核。
決議:通過。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