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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189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八九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八九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劉懷勝代)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柯承恩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委託農學院昆蟲學系辦理「植物防疫技術宣導及病蟲害診斷諮詢服務」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參佰壹拾伍萬元整。

(二)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委託本處創新育成組辦理「九十年度國立臺灣大學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營運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壹仟零貳拾肆萬肆仟元整

(三)國家衛生研究院委託醫學院暨工學院醫學工程研究所辦理「人工複合材料於骨創傷修復之發展與研製」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參佰捌拾參萬伍仟元整。

(四)國家衛生研究院委託電機資訊學院電機工程學研究所辦理「大腦功能及神經聯結之高磁場磁振造影」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陸佰柒拾玖萬陸仟元整。

(五)行政院衛生署委託本校人口與性別研究中心辦理「全國長期照護需要評估」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柒佰萬元整。

二、教務處報告:本校二00一杜鵑花節 (三月十日、十一日) 學系博覽會活動競賽評分排名已統計完成,茲說明如左:

(一)競賽評審方式:評審委員計十七名,現場評分佔四十%,中英文網頁評分佔二十%;杜鵑花節問卷四、八八六份,佔四十%。

(二)獲獎情形:

校長獎:

1.第一名:昆蟲學系

2.第二名:土木工程學系

3.第三名:地質科學系

院長獎:

1.文學院:第一名日本語文學系,第二名人類學系

2.理學院:第一名化學系,第二名心理學系

3.社會科學院:第一名政治學系

4.醫學院:第一名醫學系、 第二名藥學系

5.工學院:第一名機械工程學系

6.農學院:第一名園藝學系、第二名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

7.管理學院:第一名財務金融學系

8.法律學院、公共衛生學院、電機學院:第一名資訊工程學系

(三)得獎者依辦法規定,應頒發禮券及獎狀乙紙;得校長獎者,擬於五月中、下旬學務處頒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各類獎學金時一併辦理;得院長獎者,擬於獎狀製妥後通知各學院領取,並請各學院自行擇期頒發。

三、人事室報告:醫學院藥學系李水盛教授為配合藥物研究中心設立之需求,擬放棄九十年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之休假案,業奉核定,特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學務處提:檢具鄭因百教授紀念獎學金辦法乙種(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該獎學金係文學院中國文學系曾永義教授獲臺大講座教授獎金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整所捐贈設置,如獲討論通過,擬自九十學年度起實施。

決議:修正通過。

二、人事室提:本校九十學年度研究人員升等案,業依相關規定完成九十學年度研究人員升等名額分配表如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教育部頒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八條規定:研究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辦法由各校訂之。

(二)又依前開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十二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如繼續任職而未中斷,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逕依相當等級教師原升等辦法之規定辦理升等。惟仍應比照教育部函釋「教師分級調整之目的在於提升教師素質,對於現職人員只能保障程序,但不能降低水準之要求。故該等人員若具備原副教授送審資格,經學校同意可逕送審副教授,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規定辦理。

(三)雖本校研究人員編制不多,為顧及體制,又鑒於本校研究人員升等研究員將日益增多,故對於研究人員之升等亦應予以規範。關於辦理方式、名額及程序等經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第二0五五次行政會議決議,均比照專任教師升等方式辦理,即:

1.辦理次數:依學年度,一學年統一辦理一次。

2.須顧及名額之限制:名額之計算及分配亦比照教師,名額依該學院專任編制內同等級研究人員人數五分之一再乘三分之二方為實際可升等人數,又五分之一時不先四捨五入為整數 ,逕以小數形式乘以三分之二後取小數二位再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即為可升等名額,可升等人數經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

3.符合升等資格向學校系(科)所教評會申請升等之審查,必須具有當學期實際在校服務之事實,方可受理。

4.升等通過當學年度申請出國進修、講學、研究或國內全時進修,無損於其通過升等之事實,惟其升等通過後之資格則保留至回校服務後,始生效力,並予致聘。(故應繳送是否出國進修、講學、研究或國內全時進修說明書),另最近三年內代表著作之「最近三年內」計算方式比照教師升等為三月一日往前推算。

5.至可升等人數之計算,即使該單位之升等名額為零者,亦可提出一名;惟同等級升等人數仍不得超過該等級全校可升等之總人數。

(四)醫學院、農學院、凝態中心各得提出一名副研究員升等研究員,醫學院、農學院、水工所各得提出一名助理研究員升等副研究員,農學院研究助理得提出一名升等助理研究員。另依規定,同等級升等人數仍不得超過該等級全校升等總人數。惟據前開升等名額分配表,計算出之副研究員升等為研究員,研究助理升等為助理研究員,全校升等總人數為0,則前開等級皆無可升等人數。為鼓勵研究人員士氣,九十學年研究人員升等案,全校副研究員升等為研究員、研究助理升等為助理研究員之研究員人數,各放寬為一名。

決議:通過。

三、人事室提:檢具本校升等教師人數累計小數點餘額後可增加之升等人數計算表二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第二一六五次行政會議中「參、討論事項第四案之決議(二)請人事室研擬辦法對於可升等名額較少之單位,如其所提實際可升等名額超過其所分配名額者,則其所提超過之名額得在全校可升等名額範圍內,從嚴予以審查」乙事,經本室研擬甲、乙二案提九十年二月六日第二一八二次行政會議決議為:「緩議;惟有關升等名額分配小數點累計統計部分,請人事室再行研議檢討」。

(二)依上開二一八二次行政會議決議,建議於當年度升等名額依往例計算分配後將所餘小數點(不四捨五入)予以保留至次年,再逐年累計統計,遇整數即為當年可增加之名額,所餘小數點(不四捨五入)再保留至次一年度予以累計,藉以酌增各院升等名額。

依上開建議原則,計算並預估(以九十學年度升等教師取整數後餘額作樣本)爾後五年各學院因此增加之可升等名額,如甲、乙二表,說明如次:

甲表:以八十九學年度餘額為基準開始累計。自九十學年度起即得酌增部分學院可升等名額。如文、工、農、管理、公衛學院皆可增加教授一名(共增五名);工、農、管理、電資、法律學院皆可增加副教授一名(共增五名)。預估累計統計至九十四學年度止五年共增教授、副教授各廿六名。其中人數較少之學院如電資學院及法律學院,五年內方增加教授一名、副教授三名。

乙表:以九十學年度餘額為基準開始累計。自九十一學年度起得酌增部分學院可升等名額。如文、醫、體育室、公衛學院皆可增加教授一名(共增四名);醫、農、管理、電資、法律學院皆可增加副教授一名(共增五名)。預估累計統計至九十四學年度止共增教授、副教授各廿四名。其中人數較少之學院如電資學院及法律學院,五年內方增加教授一名、副教授三名。

依此方式增加之可升等名額每年有限,人數較少學院實增加不多助益不大,而人數較多之學院可升等名額本即已有剩餘,是否還需增加?值得斟酌。

(三)惟本校第一八六四次行政會議所決議:可升等人數經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之計算方式,迄今仍沿用藉以酌增名額,依此方式與新建議方案比較(以九十學年度為基準)情形如上開甲、乙表之表二,公衛學院及教務處可增加名額,惟其他學院則無。

(四)上開可升等人數經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與本案建議(於當年度升等名額依往例計算分配後,將所餘小數點《不四捨五入》予以保留至次年,再逐年累計統計,遇整數即為當年可增加之名額,所餘小數點《不四捨五入》再保留至次一年度予以累計)均係用以酌增部分學院升等名額。二種酌增名額方式是否宜併存?或僅擇一採行,以符公平原則?併請討論。

決議:原則採累計方案,並以九十學年度餘額為基準開始累計(惟九十學年度如有因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致增加之升等名額,仍應予以扣減以符公平。)。嗣後第一六九七次行政會議決議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及一八六四次行政會議決議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之規定,均不再適用。至教師人數極少之單位其計算方式,請人事室另案研議。

四、研究發展委員會提:財團法人柏林基金會獎助本校赴國外交換學生計畫簽約典禮,擬訂於三月二十九日舉行,茲檢具合約內容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肆、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