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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192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九二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九二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彭旭明代)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林達德代)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黃偉彥代) 包宗和 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柯承恩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周禮鶴代)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林光美代)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彭副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教務處報告:教育部九十年四月二日台(九0)高(一)字第九00四三四八六號函同意本校「預防醫學研究所碩士班」於九十學年度設立,招生名額十五名,惟本校九十學年度碩士班招生業於四月十四、十五日舉行筆試,該碩士班未及於九十學年度招生,而衛生政策與管理研究所預防醫學組訂有招生名額八名。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經濟部水資源局委託農學院農業工程學系辦理「嘉南地區農業用水節水他用之研究」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伍佰捌拾萬元整。

三、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本會服務組經國科會補助成立「智財權辦公室」,將於四月二十四、二十五日二天在本校第二學生活動中心舉辦「國科會產學合作研討會及臺大生物科技專利發表會」,敬邀各位蒞臨指導;為服務本校師生,並已印製「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委員會智財權辦公室簡介」乙冊。另外,為推廣教師研究成果,智財權辦公室將陸續建置本校教師研究成果於本校網站,並彙編成冊供業界技轉,同時提供學界參考以避免重複研究及資源浪費。由於本校教師之研究計畫以國科會補助經費為主,因此本資料彙編主要來源為國科會補助計畫案之研究成果經向中華民國、美國及日本等國之專利專責機關申請獲得專利者,截至民國九十年三月止共計專利二一七件,目前申請中之專利約有一三0件,其他部分教師研究成果自行申請專利者,智財權辦公室將陸續追蹤建置並彙編成冊,檢附「國立臺灣大學專利資料彙編」乙冊,請參考。

參、討論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接受各機關(構)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行政院研考會已於八十八年二月修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刪除研究計畫主持人接受計畫最多以兩項為原則之規定,惟為確保研究品質,仍函囑教育部轉知所屬各校訂定教學及研究管理具體辦法,並報教育部核備。茲依研考會相關規定擬訂該辦法。

決議:修正通過,報教育部核備。

二、學務處提:為繼續辦理本校學生團體保險公開招標事宜,茲依「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國立中小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作業要點」規定,修正本校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檢具該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一)考量市場經濟及招標程序,擬請總務處購運組辦理九十及九十一學年度之招標事宜。

(二)為維護及保障學生權益擬新增及修改部分條款內容如左:

1.被保險人新增教育學程中心之實習教師。(第二條第二項)依教育部台(87)師(三)字第八七0八七六九八號函及教育學程中心簽呈辦理。

2.依教育部台(八九)訓(二)字第八九一四九一九一號函增列由教育部全額補助之免繳學雜費學生。(第二條第三項)

3.增列「住院」、「原位癌」、「重大傷病」之定義說明。(第二條第五、七、九項)

4.於申請醫療給付理賠時,因收據正本僅有一份,而與其個人投保之意外險重複部份即無法獲得理賠,故於新約中增列實支實付與定額給付二種理賠方式,可擇一方式申領,並明訂實支實付與定額給付之給付標準。(第十四條)

5.本次條約增列重大傷病之定額給付伍萬元(第十五條第二項)、初次罹癌給付之定額給付:癌症壹拾伍萬元;原位癌參萬元(第十五條第四項)及住院醫療給付:1、實支實付部份將外科手術費之限額,一般手術給付增加肆仟元提高為壹萬元及重大手術給付增加貳萬元提高為伍萬元之給付金額,及每次住院醫療費限額為貳萬元。2、定額給付部份將住院日額提高為柒佰伍拾元,骨折未住院依骨折未住院補償表換算給付,每日給付參佰伍拾元。檢附本次修正後團體保險一覽表乙份。

6.前項條約之修訂是以不致大幅影響保險成本為考量,但卻可保障學生之權益。

(三)前次(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招標之條約已將保額提高身故給付為壹佰萬元;特定意外身故給付為貳佰萬元,參與投標者計有中國人壽標價每學期一五八元;新光人壽每學期標價二四四元;國泰人壽每學期標價九十九元,惟國泰人壽係為回饋母校優惠學弟妹,而以最低標價得標(學生須自繳六十六元)。此次修正後之條約,若以前次次低標價一五八元計算,教育部最高補助款每人每學期仍維持五三.五元,扣除後學生需自行負擔一0四.五元,但仍須以公開招標價格為準。(原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以前台灣人壽身故給付為五十萬元;學生自繳保費為一0三元)。

(四)本案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據以辦理公開招標事宜;並於與承保公司簽約後,將學生保險條款送校務會議報告,再送部備查。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