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劉聰桂代)包宗和 謝博生 楊永斌(陳復國代)吳文希 柯承恩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賴飛羆代)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曾賢亮 李坤培 史靜玉 茅增榮 郭建興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教務處報告:本校申請於九十一學年度增設之「語言學研究所博士班」、「天文物理研究所博士班」、「醫事技術學系博士班」、「工業工程學研究所博士班」、「高分子科學與工程學研究所博士班」等五案,業經教育部九十年五月三日台(九0)高(一)字第九00六一四四五號函核復,除「工業工程學研究所博士班」應予緩議外,其餘各案均奉准增設。惟前列通過增設之「天文物理研究所博士班」,因其碩士班雖經教育部同意增設,然因未核予員額、經費,本校已決定暫緩設立,故而博士班亦應俟碩士班成立後再設立。
二、總務處報告:「國立臺灣大學總務處管有會議廳借用管理辦法」業經九十年五月一日本校第二一九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會議決議為區分校內外單位借用之差別及收費標準,應依借用時間長短而有不同折扣,故該辦法第三條及第三條備註2擬修正如下:(附件一)
(一)第三條第一至第四會議室之借用:「校內院系單位舉辦之研討會或會議,專案簽准後使用;校外單位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或會議,原則上不開放借用。」。
(二)第三條備註2:「收費以每時段為計算標準,連續借用兩時段以九折計算,全日借用以八五折計算。」。
三、醫學院報告:本院附設醫院業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簽訂合作研發協議,茲檢具雙方合作研發協議書乙份(附件二),經提會報告後請予備查。
四、醫學院報告:本校醫學院暨附設醫院擬與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雲林醫院合設「社區醫療中心」,係依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與行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所屬雲林醫院簽訂醫療訓練交流合約第一條辦理,茲檢具合約書草案乙份(附件三),經提會報告後請予備查。
五、會計室報告:本校接受國科會補助計畫經費,依國科會九十年五月三日(九O)臺會綜二字第OO二二O四三號函轉知:本校執行該會補助研究計畫,如研究設備未依計畫核定清單所列之項目購置,亦未於計畫執行期滿備函申請變更者,應將未購置項目之研究設備經費繳還該會。但為配合各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經費預算流用之事實需要,並依國科會「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作業手冊」之經費支用規則中,預算科目流用之相關規定,特設計本校接受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流用申請書及對照表各一份,相關表件及授權層級請於本次會議決定後,再由本室發函各單位配合辦理。(附件四)
校長裁示:授權會計主任決行。
參、討論事項
一、秘書室提:本學年度末援例在實驗林溪頭營林區舉行行政會議,並赴和社營林區視察,日期擬訂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日(星期日、一、二),計三天兩夜,擬具行程表(草案)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
(一)去年和社之參觀行程,係因天候不佳並未成行,本年度擬再次安排前往視察。
(二)檢附六│八月日曆、本校行事曆及八十八學年度溪頭營林區開會行程表各乙份,請參考。
決議:通過。
二、總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綜合體育館地下停車場暫行收費規則」(草案)乙種(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應儘速完成自動化收費系統並配合體育館之營運,統籌管理。
三、總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綜合體育館主球場暫行收費標準」(草案)乙種(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附帶決議:自該場館啟用後三個月內以八折優惠。
四、電機資訊學院提:檢具本院生醫資訊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八),提請討論。
說明:本院擬聘請資訊工程學系高成炎教授兼任新設功能性「生醫資訊研究中心」主任,惟依該中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由院長就相關教授中遴選,並提請校長聘兼之,…」而本校二級功能性中心(如工學院微機電系統研究中心等)主任依例均由所屬一級主管發聘,故建議將上開條文修正為:「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由院長就相關教授中遴選聘兼之,…。」。
決議:通過。
參、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