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九九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黃偉彥代)包宗和 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柯承恩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何憲武代)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施秀蓉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
報告事項
一、總務處報告:本校於七十七年六月修正之「國立臺灣大學工友管理規則服務細則」,已行之多年,考量環境變遷與時代背景,部分條文已不符實際,為使工友管理更臻健全並明確規範工友工作內容及注意事項,依本校工友工作規則擬定「國立臺灣大學工友工作規則施行細則」(附件一),特提會報告。
二、人事室報告:本校九十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年功加薪案,經本室彙整共同教育委員會、凝態科學研究中心及各學院考核並簽擬意見,除部分教師因評估不通過,依規定不予晉年功薪,理學院化學系助教謝昭賢、秦建譜及電機資訊學院電機工程學系助教陳美勇擬辭職不予晉年功薪外,其餘文學院何寄澎教授等三二八人,均經院系簽註同意晉支年功薪。
三、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有關經濟部「學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申請事宜,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為加強運用學界開發產業科技研究發展,特依行政院第二十次科技顧問會議及經濟部「加強科技專案創新前瞻研發比重執行要點」規定,積極推動「學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簡稱「學界科專」)。其目的係運用學界已累積之基礎研發能量及既有之設施,開發前瞻、創新性產業技術,以期對我國未來之產業產生效益或創造高科技新興產業之機會,俾提昇產業競爭力。
(二)申請領域:以經濟部現行公告之資訊電子、機械自動化、生物技術及民生化工四大領域為範圍。
(三)申請期限:自本(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起全年接受申請。
(四)本申請計畫,經濟部限定每一個學校年度內同一領域申請計畫,以一件為原則,且執行中之計畫總項,亦以不超過三項為原則。基於此項規定,本校為使薦送申請作業審慎嚴謹,凡九十年度申請經濟部「學界科專」計畫者,請於九十年七月十五日以前,將申請資料送研究發展委員會,經審議通過後,再向經濟部辦理推薦申請。
(五)關於計畫申請作業流程、申請須知及申請表格等資料,各教師可至經濟部技術處網站(http://doit.moea.gov.tw)查閱,並自行下載使用。
參、
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本校九十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案,業經各學院、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務處、凝態中心等簽擬「續聘」、「不續聘」意見後送本室辦理。其中凡依本校九十年三月六日第二一八六次行政會議報告處理者,依例均不再討論,其餘如因借調、出國進修(研究、講學)、借缺聘任、延長服務…等教師,須提會討論或說明者,經彙整如「九十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處理意見表」(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一)關於本校專任教師因借調出任公職而奉准留職停薪人員,其聘書之致送方式如下:
1.最後一年借調期限,將於續聘之學年中屆滿者:依本校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第一九0七次行政會議暨八十六年六月十日第二0一二次決議,聘書暫存人事室,俟返校歸建並簽准後再行致送。
2.餘借調期限尚未屆滿或最後一年之借調期限將在續聘之學年終了(七月卅一日)屆滿或將於續聘之學年中屆滿,而已奉准於借調期滿返校歸建者,亦均援例於行政會議、校教評會討論通過後,即予致聘。
(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七條第一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惟本校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第二一五六次行政會議決議對借缺聘任教師僅發一年(或依其所奉准之借用缺額期限)聘期聘書,於法不合,茲以教師法業已建立教師申訴制度,為避免爾後產生困擾,對於前述之作法,實有再行檢討之必要。爰再次於本年度專任教師續聘檢討案中對是類教師之續聘聘期,擬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七條第一項對教師任期之規定辦理,並逐一擬具處理意見如前述說明一「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處理意見表」,並俟提行政會議暨校教評會討論後,即據以致聘。如屆時系所擬在聘約存續期間解除聘約者,自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八、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三)應行辦理延長服務之教師,凡其延長服務案經本校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者,均援例俟報教育部核備後,依實際核定之延長服務期限致聘。
(四)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前進用之助教,因仍屬教師,聘期自應依前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至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後進用之助教,已非屬教師,前於八十七學年度辦理專任教師續聘案時,業奉核定每年續聘之聘期均為一年。
(五)關於外籍教師與研究人員之聘期,為因應「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條文刪除「每次展延以一年為限」之修正規定,經本校八十九年二月一日第二一四0次行政會議決議:除特殊情形外同意比照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方式致聘,並自八十九學年度起實施。
(六)自九十學年度工學院新增設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公衛學院新增設預防醫學研究所、電機資訊學院新增設電子工程學研究所、醫學院生化學研究所(科)更名為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研究所(科),上開新增設及更名之各系所教師之聘書,擬依新名稱致聘。
(七)有關具雙重國籍之教師,是否符合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本校前所陳報之名冊經教育部全案退回,並囑須以一人一表方式及詳述教師所具專長、特殊技能或重要著作出版情形及適用該項認定標準理由等再報,惟本校為免阻礙學術發展及造成教師困擾,除已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九0校人字第00六00六號函請教育部轉相關單位儘速修法外,並建請該部惠予簡化審查作業。上開人員九十學年度聘書致發方式,擬俟教育部函覆後另案簽辦。
決議:通過。
二、管理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會計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請人事室就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之妥適性加以研議後,提下次會議討論。
三、校長交議: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雲林分部籌備處設置要點」草案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報告。
四、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新加坡國立大學(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學術交流合作備忘錄中、英文本草案各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簽約。
肆、
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