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九十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謝博生(盧國賢代) 楊永斌 吳文希(劉朝鑫代)柯承恩(林嬋娟代)陳建仁(李 蘭代)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梁乃匡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討論事項
一、秘書室提:檢具本校「行政單位評鑑與職員考評準則暨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請秘書室依與會人員意見修改後再議。
二、教務處提:本校九十學年度學士學位班、碩士、博士班各學院及進修推廣部學生學雜費收費標準,考量社會經濟狀況及本校經費收支情形,擬依八十九學年度收費標準調漲百分之七(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教育部來函說明各校研定學雜費標準,除依教育部所訂之學雜費彈性方案之基本規範外,並請考量國內經濟狀況及失業率、家長負擔程度等因素,審慎辦理。
決議:通過,惟請教務處就EMBA班及在職專班之學雜費加以調整。
附帶決議:請學務處研擬學生獎學金辦法提會討論。
三、人事室提:檢具本校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職員遴用及陞遷辦法、陞遷序列表及陞任評分標準表各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為因應「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自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施行,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以九十校人字第oo一五四九號函轉各單位本校職員遴用及陞遷辦法及相關表件在案,復查本校職員遴用及陞遷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略以:「…實驗林管理處及附設醫院職員之遴用及陞遷,得參照本辦法另訂辦法,報經本大學核備後實施。」該處業據此研訂其職員遴用及陞遷辦法、陞遷序列表及評分標準表等報校核備。
(二)該處職員遴用及陞遷辦法、陞遷序列表及評分標準表,尚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其中除部分新進職員(薦任技士、技佐及組員)之遴用學歷,業報奉本校同意放寬為專科畢業外,餘有部分職務之遴用、陞遷資格條件較本校規定寬鬆,部分則較本校嚴格。
(三)查公務人員陞遷法及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並未規範各機關各職務之遴用陞遷資格條件,基於尊重該處因業務實際需要訂定各職務陞遷遴用標準之考量,本案俟提行政會議通過後函復。
決議:同意備查。
四、理學院提:檢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與本校海洋研究所合作研究合約草案乙份(附件四),再提請討論。
說明:
(一)該合約草案,前經本校第二一九三次行政會議決議:「請理學院會同總務處、研發會並徵詢法律顧問意見後再議。」。
(二)本校海洋研究所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與農委會水試所就原使用之基隆臨海工作站拆建協商座談會中作成以下結論:「雙方同意繼續維持合作研究之關係,其所需使用之空間等細節,俟新建築物完成後再行研商」。該工作站已於八十四會計年度辦妥報廢及除帳手續。
(三)本校海洋研究所與水試所長期以來一直維持良好的合作關係,水試所十幾年來無條件提供本校海研一號研究船停靠碼頭,此項資源的提供,不但對本校海洋研究所海洋研究及教學至為重要,並為海研一號研究船每年節省約三、四百萬元之碼頭及倉庫租金費用。
(四)本案農委會水試所提供本校海洋研究所使用之新建南向大樓部分空間,在合約草案中有關水電等經費分擔辦法將由雙方另行協定。而本校海洋研究所水電費部分,將由該所經費支付。
(五)另檢附雙方於六十二年九月所簽訂合作研究合約乙份。
決議:修正後同意簽約。
五、工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會議區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該會議區場地出借所收取之費用,依本校規定,全數至本校出納組繳納,並依學校規定,百分之十五列為學校管理費,百分之十五列為學校水電費。
決議:修正通過。
六、管理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會計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附件六),再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業依九十年六月十二日本校第二一九九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該辦法第三條內容。
決議:修正通過。
七、管理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教師評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備查。
八、管理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場地借用管理辦法」及「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場地器材借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各乙份(附件八),提請討論。
決議:均修正通過。
參、聘任案(略)
肆、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