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一一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年九月四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請 假)李嗣涔 溫振源 陳振川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 楊平世 柯承恩 陳建仁(林瑞雄代)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宋賢一
黃俊傑(徐治平代)
列席:吳明德(林光美代) 林一鵬 李源德 黃冠棠(請 假)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李仕德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會計室報告:本校資本門執行率嚴重落後,截至九十年八月一日止之預算進度與承辦單位如附件一。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業要點第四點獎懲標準規定,全年度之計畫預算實際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九十者,其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人員應予議處。
(二)土地辛亥段五小段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執行進度嚴重落後,僅達九‧四一%。
(三)房屋執行進度為七五‧九二%。
(四)本校本年度圖書儀器設備費執行進度嚴重落後,僅達一三‧五五%。
(五)請各行政單位及院系所加強執行進度,如有國外採購儀器,應儘早辦理議比價及結匯手續,以免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九十,而致預算執行不力。
二、教務處報告:本校農業工程學系申請更名為「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乙案,業經教育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台(九0)高(一)字第九0一二一七九0號函准備查,特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本校電機資訊學院資訊工程學系黃肇雄教授擬應聘兼任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兼職期限不定期(截至黃教授退休或離職為止)乙案,業經本會與該公司洽商,並檢具合作契約(草案)乙份(附件二),提會討論。
說明:
(一)依本校九十年六月十九日(90)校人字第0一四三三三號函略以:「本校原則同意黃教授本項兼職,…請即轉知該公司逕洽本校研究發展委員會洽訂合作契約,約定回饋條款等相關事宜;另黃教授退休前終止兼任,本校不退還回饋金。」辦理。
(二)查本校專任教師申請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者,依「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其授課基本時數應符合學校規定,並經所屬學系(科)所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報經學校同意;另亦須所屬學院評估合於標準者,方得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或任職。
(三)黃教授已於本(九十)年四月十二日電資學院教師評估小組會議通過教授再評估,確認為免評估(因已得十次國科會甲種獎助)。復於五月三日八十九學年度資訊工程學系第二次臨時系務會議通過兼職,並確定黃教授以市面價值新臺幣伍佰萬元之訊連科技股票代替回饋金在案。
(四)本案如獲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嗣後本校專任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任職或兼職,學校與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訂立之合作契約書,是否得以本合約書作範本,個案再依回饋金及兼任職期限,修改回饋條款及兼任職期限乙節,擬併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二、秘書室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外縣市分部籌備處專案計畫研究人員進用辦法」(草案)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意見為:本案所進用之專案計畫研究人員,請依本校各等級之延聘資格、程序及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等規定辦理。(兒童醫院籌備處所聘任之研究員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人員所具資格及敘薪標準和上開人員均不相同)
決議:緩議。
三、文學院提:本院歷史學系擬於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向國科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聘請日本東京大學文學博士平勢隆郎教授為客座教授,惟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教授須博士學位後具八年專門職務,平勢教授於八十六年一月獲博士學位,迄今未滿八年,是否以「客座教授」等級延聘?提請討論。
說明:平勢教授專研中國上古史,表現傑出,為使歷史學系教學順利推展,本案如獲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將儘速辦理延聘手續。
決議:通過。
四、進修推廣部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進修推廣部各類推廣教育班次鐘點費支給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進修推廣部現行各類推廣教育班次鐘點費之支給標準,係依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二0九0次行政會議通過之「國立臺灣大學進修推廣部各類推廣教育班次鐘點費支給準則」規定辦理,惟依該規則規定,鐘點費之給付標準並未依上課地點不同而有差異。
(二)目前辦理之推廣教育班次均於台北市、縣境內授課,惟未來有可能會至國內其他地區開班。而授課地點如離本校較遠,教師需花費於路程的時間亦較長,如採相同標準支給鐘點費,不甚合理且會影響教師授課意願,造成班次開辦之困難。是以,在維持現有以收入為計算鐘點費之基礎下,擬建議:如於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及基隆市等四縣市以外地區授課之本部推廣教育班次,本校專(兼)任教師之鐘點費之支給標準擬按現行標準之一點六倍發給,鐘點費最高金額限制亦配合修訂;交通費可另依相關規定核支。另管理學院將於竹北校區開辦系統科技管理研究班之鐘點費標準,業經八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五次推廣教育指導委員會審議同意按現行標準之一點六倍發給。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