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一三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溫振源 陳振川 李東華 康明昌(林俊全代)包宗和
陳定信(鄧哲明代)楊永斌 楊平世 柯承恩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宋賢一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黃冠棠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有關本校執行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學研究所基礎教育重點改善計畫經費執行注意事項暨配合措施說明如下:(附件一)
一、教育部補助本校研究所基礎教育重點改善計畫經費資本門新臺幣壹億肆仟貳佰肆拾捌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經常門新臺幣貳仟零參拾伍萬肆仟肆佰陸拾捌元,總計新臺幣壹億陸仟貳佰捌拾參萬伍仟柒佰肆拾元整,教育部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業已核撥至本校資本門第一期款新臺幣參佰萬元,經常門全數核撥新臺幣貳仟零參拾伍萬肆仟肆佰陸拾捌元。
二、關於資本門第二期及其以後期別款核撥,依教育部「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資本門第一期款實際執行進度達60%以上者,即可檢附「教育部補助建築設備經費採購明細表」、「教育部補助經費請撥單」及「統一收據」請撥次一期款。
三、本校就上述撥款事宜擬具下列配合因應措施:
(一)由圖書館請購圖書設備,完成執行資本門第一期款60%,並填具「教育部補助經費請撥單」。
(二)各核准採購圖書設備儀器完成招標程序者,由購運組彙整填具「教育部補助建築設備經費採購明細表」,經達某一數額後,送研發會辦理請款事宜。(資本門餘款,本校將分多次請款)
(三)作業方式:
1.各學院分配使用改善博士班基礎教學與研究資本門,請依購運組擬訂之表格於十月十二日以前,填報採購項目,送交購運組。本項經費核報以學院為單位,由各學院掌控督導所提各項採購案辦理時程,購運組負責完成辦理招標及追蹤工作。
2.卓越計畫及跨院系儀器經研發會核定後,將核定清單送購運組及會計室備查。本項經費核報以總計畫主持人為主,並由研發會與購運組負責追蹤及督導各計畫主持人辦理圖書儀器設備採購之時程。
四、有關教育部補助本校研究所基礎教育重點改善計畫經常門經費,各學院使用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學院經常門與資門本,可依執行實際需求互為協商調整。
(二)經常門依教育部規定不得支給項目。
(三)經常門報核請務必與本校使用計畫書內編列之三大項即「改善博士班基礎教學與研究」、「跨院系貴重圖書儀器補助」、「國際化研究所計畫」之計畫有關。
(四)經常門經費不得用於購置設備圖書儀器。
(五)經常門經費若辦理預算金額十萬元以上之研討會,需適用採購法規定。
五、本校執行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學研究所基礎教育重點改善計畫經費,依規定收支結算表最遲於九十一年一月五日以前報送教育部,若補助學校截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經常門執行率達90%者,經常門結餘款可留校納入校務基金使用,否則必須繳回教育部。
參、討論事項
一、總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公務車輛派借用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人事室提:本校九十學年度教師及研究人員升等案,經彙整各學院及共同教育委員會推薦資料,計副教授升等教授三十一人、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十九人、講師升等副教授一人、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五人,總計五十六人,暨醫學院及凝態科學研究中心各推薦一名助理研究員升等為副研究員;茲檢附升等教師人數統計表、名單及升等初核結果意見彙整表(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
(一)教師(研究人員)升等審查作業依相關規定辦理,初核結果詳如「本校九十學年度教師及研究人員升等初核結果意見彙整表」。
(二)各學院、共同教育委員會推薦各等級升等教師人數,均未超過第二一八八次行政會議分配至各院會可升等名額。
(三)本校研究人員升等,依本校第一八六四次行政會議決議,升等名額分配表中,可升等人數經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惟同等級升等人數仍不得超過該等級全校升等總人數。而九十學年度本校助理研究員升等為副研究員總人數為一人;本次醫學院及凝態科學研究中心分別提出助理研究員升等為副研究員,合計二人,雖均未超過行政會議所分配之名額,惟依規定以本次全校助理研究員升等為副研究員僅可升等一名員額,故屆時仍應請校教評會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擬升等教師中經查有與其他系所合聘,僅一系佔缺他系不佔缺或二系均各佔二分之一缺,或跨院合聘僅一系佔缺他院系不佔缺者,所提升等之審查,經二0七二次行政會議決議:如僅在一系佔缺而他系不佔缺,僅須提經佔缺系所教評會暨其院教評會審議,如合聘系所均有佔缺(各為二分之一),則須二系協商後擇定某一系所後提該系所教評會暨其院教評會審議。
決議:社會科學院國家發展研究所周治邦副教授升等教授案,俟人事室擬具相關報告陳核後再議;餘升等案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三、醫學院提: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擬與本院改以「合聘」方式簽訂學術合作合約,有效期間三年,茲檢具合約修正草案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決議:緩議,並請教務處與研究發展委員會就本校合聘對象應具備之條件研訂標準。
四、醫學院提:台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與本院簽訂產學合作契約書,茲檢具契約書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先請研究發展委員會審閱後再議。
五、教務處提:為因應教育部新頒佈「大學辦理申請入學審核要點」之規定,擬修正本校「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辦法」部分條文如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六、教務處提:工學院暨醫學院醫學工程研究所擬申請增設「醫學工程學系」,茲檢具計畫書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送專案審查委員會審查。
七、總務處提:為有效管理校總區外商攤位及學生社團攤位之設置,且因應日益擴大之業務,茲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攤位設置管理辦法」乙種(附件八),提請討論。
決議:請依與會人員意見修正後再議。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