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二一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溫振源 陳振川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請假) 楊平世 柯承恩
陳建仁(詹長權代)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李吉仁代)
宋賢一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林芳郁代) 黃冠棠 張允康 林南榮 范光照 吳國聖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本校「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辦法」,業經報奉教育部台(九0)高(一)字第九0一五二五九二號函示:「同意依核復意見修正後備查」,茲依其核復意見修正,檢具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表乙份(附件一),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與中央研究院合作(聘)人員研究成果處理原則(草案)」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提:關於委託計畫(含國科會計畫)餘款依主持人分別列帳乙節,經本會檢討後認為仍擬以本校現行辦法辦理較為妥適,是否得當?提請討論。(附件三)
說明:
(一)依本校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校教師承接各公務機關研究計畫於年度計畫執行結束後,其剩餘款再應用乙節,本校已訂定「國立臺灣大學接受公務機構委辦或補助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辦法」,每年七月於會計室結算已完成經費核銷之計畫結餘後,依規定辦理教師個人計畫結餘再應用申請。
(三)由於本校接受公務機構委辦或補助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辦法,其前身係遵循國科會八十三年訂定之補助計畫結餘款申請再使用作業要點規定制訂,後經行政院政策變革後方修正前述辦法,以為因應。茲將該辦法制定緣由說明如下:
1、民國八十三年國科會為使各大學保有適當經費以持續推動必要的研究計畫及改善研發環境,特訂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計畫結餘款申請再使用作業要點」,並請各學校依該要點第五條規定訂定計畫結餘款再應用辦法。該要點規定,各學校必須將上一會計年度之計畫結餘款繳回國科會,經國科會核帳無誤後,方依各學校研提之「結餘款運用計畫」再撥回學校供其運用,惟限於科技研究發展有關項目。本校為因應此項政策,爰於八十四年九月廿六日第一九三三次行政會議通過「國立臺灣大學接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辦法」。
2、八十六年國科會以(86)臺會綜二字第000九七四0二號函知各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自八十六年度起國科會計畫結餘款不繳回,納入各校校務基金應用。本校為能持續妥善應用國科會結餘款,以持續推動研究計畫改善研究環境,遂依循國科會前項要點精神修訂辦法,以為適用。惟其他機構(如農委會、環保署、衛生署等)補助或委辦計畫結餘款仍依規定需繳回經費補助單位。
3、八十八年行政院為使各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利於推動校務基金制度,經教育部函轉知各實施校務基金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對於有關校務基金學校接受公務機構委辦或補助之計畫結餘款及所孳生利息,同意納入校務基金,免予繳回國庫,由學校統籌管理應用,並請學校加強委辦或補助計畫之成本效益分析及其經費之審核,建立有效之內部財務控管機制,俾增進資源使用效率。自始凡公務機構計畫結餘款,均不再繳回補助單位。
4、本校因應前項變革,八十八年修正結餘款分配應用及管理辦法為「國立臺灣大學接受公務機構委辦或補助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辦法」。
(四)為瞭解他校研究計畫結餘款再應用辦理情形,茲將成大、清大及交通大學三校相關規定彙整如附件,請參考。
(五)本會經檢討後認為以現行辦法辦理研究計畫結餘款之分配運用及管理,較為妥適,其理由如下:
1、本校教師承接國科會研究計畫佔全數研究計畫三分之二,因此研究計畫結餘款之分配運用及管理,遵循國科會原有之規範,較為妥當。
2、八十八年行政院為使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能增進資源使用,同意將公務機關委辦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結餘款或所孳生之利息納入校務基金應用,其精神係利於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便於推動校務基金。本校現行辦法,既符合上述精神又顧及校方、院方及教師個人再使用結餘款之權益,且優於其他三校之相關辦法,似無再修改之必要性。
決議:請研發會依與會人員意見研擬方案再提會討論。
三、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台大育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後之營運計畫書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本校第二二二0次行政會議 校長裁示辦理。
(二)本營運計畫書業經本校育成公司籌備規劃會第十三次會議決議通過。
決議:修正通過。
四、共同教育委員會提:為審查本校九十一年大專預備軍(士)官考選案,檢具報考名冊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
(一)軍訓室依據國防部九十一年大專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招生簡章相關規定受理報名,至截止日(十一月二十日)計一千一百五十人報考。
(二)報考名冊俟本次會議討論後,函送國防部彙辦。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