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二二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溫振源 陳振川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黃漢邦代) 楊平世 柯承恩(林嬋娟代) 陳建仁(請假)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李吉仁代)
宋賢一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黃冠棠(請假)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文學院人類學系接受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委託辦理「宜蘭縣礁溪鄉淇武蘭遺址搶救及資料整理」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陸佰捌拾萬元整。
二、人事室報告:依教育部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台(九0)人(二)字第九0一五六0七七號函轉行政院發布施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之規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將和平紀念日修正為不放假前,該紀念日逢星期一至星期五,當日放假一日,並於當週星期六上班一日。」本校九十學年度行事曆原訂該紀念日不放假,擬依上開規定修正辦理,特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
國立交通大學交通運輸研究所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 (草案)乙種(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二、社會科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及法律學院場地借用規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三、人事室提:理學院海洋研究所化學組洪楚璋教授六十五年八月一日至七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擔任合聘專任教授並兼任該所海洋物理組主任支領主管加給期間之年資,是否同意適用名譽教授致聘辦法之「專任教授」年資計算乙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經查本校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 七年以上。」,案內洪教授係五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新聘為副教授,六十年二月一日起改為本校與中央研究院合聘不在本校支薪之專任副教授,六十五年八月一日起升等為教授,至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屆齡在該院辦理退休(除八十三、八十四年佔本校二分之一缺外,餘均係為本校與中央研究院合聘,不在本校支薪)。
(二)本校前已通過之名譽教授其相關年資採計及資格之情形如下:
1.在本校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發布前經行政會議通過之名譽教授有錢思亮、閻振興及虞兆中等三位校長。
2.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發布後所提名通過之名譽教授,年資及資格條件除王光燦教授外,餘均符合當時適用之名譽教授致聘辦法規定,尚無採計與其他單位之合聘年資。(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本校第二一六○次行政會議決議:同意放寬採計理學院化學系王光燦教授於六十九年以前《即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六條於六十九年四月一日奉教育部核定刪除前》與中央研究院合聘在該院支薪期限之年資)
3.惟管理學院前於七十八年提名邢慕寰教授為名譽教授時曾提及合聘年資之問題,邢教授係自四十六年八月一起至六十二年七月底為本校支薪教授(合計教授年資十六年),自六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七十四年七月底改在中研院支薪(合計教授年資十二年),其名譽教授案提本校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六七一次行政會議說明略以:「邢先生自民國四十六年八月起至七十一年七月止,擔任本校教授共計二十五年,符合贈予辦法第二條服務二十年以上及…;惟邢先生自五十一年十月起由本校與中央研究院合聘,並自六十二學年度起改在該院支薪,並在該院辦理退休,是否贈予名譽教授…。」並經決議:「請人事室查明如邢先生係在本校辦理退休,即同意補辦提名。」後因查其不在本校退休,所以迄今未聘為名譽教授。
(三)以本校與中央研究院五十一年八月一日實施之合作辦法第四條規定:『凡合聘人員,由甲乙方雙方聯名發給專任聘書,…』係至七十三年九月一日上開合作辦法修正時方刪除『專任』一詞;本校前審議邢慕寰教授名譽教授提名案係查其未在本校辦理退休未符當時規定而未同意補辦提名,並未敘及其合聘年資不得採計;且案內洪教授確於六十五年八月一日至七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擔任本校行政主管依規定領有主管加給,本案是否同意放寬本校與中研院合聘在該院支薪之教授,其兼任本校行政主管職務期間之年資得採計為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專任教授年資,請討論。
決議:僅同意採計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六條於六十九年四月一日奉教育部核定刪除前之合聘專任教授年資。
四、醫學院提:「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台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產學合作契約書」乙份經彙整相關意見修正如附件三,再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肆、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