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二三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請假) 溫振源 陳振川 李東華 康明昌(陳汝勤代)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黃漢邦代) 楊平世 柯承恩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宋賢一
黃俊傑(請假)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賴飛羆代) 李源德
黃冠棠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人事室報告:檢具本校「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第四十屆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研究」修正合約乙份(附件一),提會報告。
(一)本校前推薦趙挺偉教授等四十四人參加國科會第四十屆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之遴選,其中醫工所楊台鴻老師因資格未符,該會已先行函復退件。餘四十三位遴選案,業於本(九十)年十一月底公布。
(二)屆時核定通過人員將逕與本校簽訂合約辦理出國手續。惟該會規定推薦機構之合約應涵括其所訂「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合約中須包括項目」,是以本(第四十)屆研究合約擬依該會修訂之「合約中須包括項目」,對照第三十九屆合約作適度調整。
(三)近日有教師詢及有關如出國研究期滿返國後即行退休,致無法履行服務義務,是否屬違約情事及應否繳還補助公費等疑義,因第三十九屆合約有關八、服務義務:「乙方於國外研究屆滿後,應立即返回甲方完成服務義務,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借調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一節,尚未對上開疑義加以規範,致執行恐生困擾,是以增訂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申請(自願)退休之規定,以資明確。
(四)對於因屆齡退休且未獲同意延長服務人員,日後恐生無法履行服務義務之情事,於合約九、「違約罰則」第二項增列應依比例繳還補助費用及所領薪給總額之賠償規定,以為日後辦理之依據。
(五)嗣後屆齡退休人員於提出該會補助國外短期研究申請案時,將就渠等研究期滿返校後應有預留履行服務義務之期間,列入校方推薦審核條件之參考。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理學院海洋研究所接受中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委託辦理「九十年至九十二年度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營運期間環境品質監測」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柒佰壹拾壹萬元整。
參、討論事項
一、農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教師評估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建議該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後段「…確認…」,修正為「…審議…」,以符合規定。
決議:修正通過。
二、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預防醫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評審作業要點(草案)」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三、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與普渡大學學術交流合作協議書」草案中、英文本各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