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二四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溫振源 陳振川 李東華 康明昌(陳汝勤代)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 楊平世
柯承恩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宋賢一 黃俊傑(徐治平代)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黃冠棠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人事室報告:農學院獸醫學系龐飛教授原奉准於九十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及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休假一年,茲因獲聘為系主任,擬自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取消休假,業奉核定,特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文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教師合聘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醫學院提:茲提名外科朱樹勳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及第二款「學術上有特殊貢獻,享有國際聲譽,且在本大學擔任專任教授七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三、醫學院提:茲提名小兒科沈友仁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四、醫學院提:茲提名藥學系余秀瑛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五、工學院提:茲提名機械工程學系袁京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六、農學院提:茲提名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陳貽倫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七、法律學院提:茲提名法律學系駱永家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八、法律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財團法人知的財產研究所學術交流協議書」(草案)中、日文本各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九、人事室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卓越計畫教學人員聘約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國立臺灣大學卓越計畫研究人員聘約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
(一)理學院物理學系黃偉彥教授簽以該系為執行「宇宙學與粒子天文物理學」追求學術卓越計畫,因涉及多項國際合作計畫,參與計畫之研究人員常需至國外相關單位進行研究,而本校聘約對是類人員有出國日數限制,擬請學校酌情調整聘約中有關差假規定。
(二)本校卓越計畫教學、研究人員聘書(聘約)前經本校行政會議第二一六二次會議通過及二一八七次會議修正在案,聘約中關於保險、出國、扣薪相關規定,係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作業要點擬訂,當時係以教育部所訂卓越計畫關於教學或研究人力資格條件及月支工作酬金均係參照國科會上開作業要點訂定,又上開要點對於延攬國內外在學術或技術或科技研發管理上具有特殊造詣人才之延攬、補助、保險、管理等事宜均有詳細而明確規定之故。該要點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延攬之科技人才,因特殊事故(如出國開會、考察或為執行研究計畫及蒐集資料等)須暫時離臺者,應經延聘機構同意,其每年出國日數以累計不超過三星期(含例假日)為限,聘期不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算。超過三星期部分,各該延聘機構應核實扣發其工作酬金」。上開規定據該會綜合業務組承辦人承告,係希望該會所延聘之科技人才能專心在國內研究服務。另黃教授所提教育部核頒之「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無是類限制疑義,惟查該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亦有對各機關擬派員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之要求。
(三)黃教授所提因國際合作係其計畫主軸,參與計畫之研究人員常需至國外相關研究單位進行研究,本校聘約對是類人員出國日數限制,將阻礙計畫之正常執行,以卓越計畫係各大學追求學術卓越目標,允宜充分給予支持,惟為避免仍有寬濫情事,上開規定仍有必要,但似可稍予放寬,故建請是否於本校卓越計畫教學人員聘約第六條(研究人員為聘約第五條)後增列「但所參與教學(研究)工作性質特殊,確有需要者,得專案簽請核准免予扣薪」但書規定,請討論。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卓越計畫研究人員聘約第五條修正案」通過,教學人員聘約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十、共同教育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服務課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肆、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