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二六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溫振源 陳振川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 楊平世 柯承恩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宋賢一(陳美燕代)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賴飛羆代) 李源德
黃冠棠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曾賢亮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人事室報告:理學院植物學系潘素美副教授升等教授案,前經教育部審定其教授資格,潘教授本(九十)學年度原支副教授年功薪七一0元,升等後得晉支教授年功薪七四0元,本案業經植物學系及理學院就潘教授教學研究服務成績予以考核,簽註同意其晉支年功薪意見,並奉核定辦理。
參、討論事項
一、醫學院提: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擬與本院暨附設醫院續訂醫療訓練交流合約,有效期間二年,茲檢具合約書乙種(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續約。
二、教務處提:農學院擬申請設立「農業生物技術研究所碩士班」、「農業生物技術研究所博士班」,茲檢具計畫書草案各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名稱改為「生物產業科技研究所碩士班」、「生物產業科技研究所博士班」;送專案審查委員會審查。
三、共同教育委員會提:為提高本校綜合體育館整體營運績效,擬於館內委外經營餐廳業務,以提供全校教職員工生聯誼休憩及體育活動後之餐飲服務,茲檢具委外經營計畫書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並請總務處協助辦理。
四、總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場地設備管理使用暨收費辦法」(草案)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
(一)為求校務基金學校場地設備收費有所遵循,教育部函示各校應依提供外界使用場地之設備、時間及空間特性,並依國有財產法及相關規定訂定「場地設備管理使用暨收費辦法」報部核備。
(二)經考量校內場地使用現況,研訂該辦法草案,作為本校各場館單位研訂相關管理辦法之通則。
決議:通過。
五、總務處提:檢具本校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
(一)近來報載各學校違建問題嚴重,恐影響校園安全及景觀,監察院審計部、教育部等單位並來函關切。
(二)本校面積遼闊,經查確有部分違建存在,局部建築物已遭臺北市政府及教育部列管,限期拆除,可近期拆除之違建物有:生命科學館屋頂溫室、森林系、農工系各木屋乙棟、獸醫系狗運動場、蔭棚等。
決議:修正通過。
六、社會科學院提:檢具本校「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九、十一條補充規定」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基於部分系所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實務教學之迫切需要,建議修正。
決議:修正通過。
七、醫學院提:為增裕本校校務基金,提昇教學與研究品質,建議將本校與其他政府機關合作之計畫管理費比照國科會調整為最低百分之八,提請討論。
說明:本校執行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之編列,自九十年八月一日起由原百分之六調整為百分之八,除國科會外,與政府機關合作之建教合作計畫管理費之編列目前仍維持最低百分之六,如衛生署、勞委會等。
決議:請研發會與相關單位協調爭取。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