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二九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一年元月二十二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溫振源 陳振川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
楊平世(虞虎生代) 柯承恩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宋賢一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黃冠棠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張所鋐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教務處報告:本校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課程教學意見調查填答情形統計表如附件一:
(一)本學期課程教學意見調查上網填答實施日期為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止。
(二)本學期問卷填答率為七四‧四九%,上一學期之填答率為六二‧六九%。
二、人事室報告:
(一)本校因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致須按月繳納差額補助,請各單位如有適合由身心障礙者擔任之職務,出缺時請優先進用該類人員。
(二)為簡化職員遴選之作業程序,嗣後有同職稱、同職系且同單位職務出缺之情形,得於遴補人選中增列候補名冊,惟候補名冊期間自公告起六個月內有效。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本校教師評估準則規定公布後本校初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在升等副教授前,需於來校服務三至五年內由各學院實施評估,惟未達該評估期限,但已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升等資格者,得否准予申請升等副教授資格?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略以,初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在升等為副教授前,須於來校服務三至五年內由各學院實施第一次教學、研究及服務評估…。第三款,凡最近一次評估不適任者不得提出升等。
(二)茲有校內助理教授電詢有關規定之疑義,其情形為: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新聘為本校助理教授,之前於中正大學擔任助理教授三年,前後併計共有五年之助理教授年資,已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之副教授升等資格,惟因其於本校之初聘年資為二年六個月,尚未 達本校及渠所屬學院,每三年評估一次之規定期限,是否得以申請九十一學年度副教授升等?為使各學院有所執行依據,並免影響教師權益,請 討論。
決議:本校教師需經評估通過才得提請升等,惟如併計他機構資歷已符合升等年資,而主動要求提早評估者,經單位同意可辦理評估。
二、教務處提:本校工學院微機電系統研究中心擬申請更名為「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暨電機資訊學院奈米機電系統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Nano-Electro-Mechanical
System Research Center,茲檢具計畫書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提相關會議討論。
三、教務處提:檢具本校工學院建築與城鄉研究所與國立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草案) 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略)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