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三三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黃宏斌 陳振川 李東華 康明昌(于宏燦代) 包宗和
陳定信(楊泮池代) 楊永斌 楊平世 柯承恩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何憲武代) 黃冠棠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教務處報告:教育部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以台(九一)高(一)字第九一0一四八一五號函示,本校九十一學年度獲准增設「高分子科學與工程學研究所」所需師資員額三名,業獲行政院同意「核實照列」,特提會報告。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
(一)農學院昆蟲學系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委託辦理「植物防疫技術宣導及病蟲害診斷諮詢服務﹂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參佰肆拾參萬元整。
(二)農學院昆蟲學系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委託辦理「加強果瓜實蠅共同防制及偵測﹂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玖佰伍拾肆萬陸仟元整。
參、討論事項
一、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流行病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評審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文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第三條第二款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三、醫學院提:臺北秀傳醫院擬與本校附設醫院簽訂醫療訓練交流合約,有效期間二年,檢具合約書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四、電機資訊學院提:檢具本院電子工程學研究所「所務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草案各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五、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法國科諾伯勒大學學術交流合作協議書中、英、法文本各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再議。
六、人事室提:本校九十一學年度教師升等案,業依相關規定完成各學院、教務處(教育學程中心)暨共同教育委員會(體育室)升等員額分配表乙種(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
(一)摘錄本校歷年辦理教師升等關於名額計算及分配相關規定如次:
1.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標準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各學院提請升等教師須顧及名額,並不得超過該學院同等級教師人數五分之一」;暨依歷年辦理成例可升等人數須再乘以三分之二方為實際可升等人數。
2.又升等教師名額依右開原則計算後所餘小數點累計方式經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二一八九次行政會議決議為「原則採累計方案,並以九十學年度餘額為基準開始累計(惟九十學年度如有因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致增加之升等名額,仍應予以扣減以符公平)。嗣後第一六九七次行政會議決議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及一八六四次行政會議決議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之規定,均不再適用。至教師人數極少之單位其計算方式,請人事室另案研議。」。
3.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第二00一次行政會議決議:講師升等副教授名額包含助理教授。
(二)前述各學院現有教師人數計算方式依歷年成例各如次:
1.占本校編制員額之專任教師均依現持聘書職稱列入計算。
2.與中研院合聘之教師其升等辦理原則係依據本校第一四五九次行政會議決議:「不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不必循年度教師升等案辦理;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其升等仍應併同年度教師升等案辦理,並在各學院年度內可升等名額內升等」,是以不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不列入升等名額分配表內現職教師人數。
3.醫學院工學院醫學工程研究所因隸屬於二個學院,其教師員額及教師人數之統計究應歸併入那一學院,依本校二0九五次行政會議決議:凡具醫師身份之教師在醫學院辦理升等,凡未具醫師身份之教師則在工學院辦理升等,並請人事室依此原則計算升等名額之分配,嗣後均依此原則辦理。
(三)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校務會議決議檢討教師研究成果審查制度專案小組第二、三次會議決議,有關升等作業摘要如次:
1.修改現有升等著作發表(於期刊)共識:
本校教師升等著作發表規範:理、工、醫、農、管理、電機資訊、公共衛生等學院及教務處教育學程中心應有發表於SCI或SSCI所列學門期刊一篇以上之著作為原則,但少數特殊領域得以所屬學院外之其他相關學科標準,予以考慮;文、法律、社會科學院應有發表於其系、所所列優良(一級)期刊或SSCI、AHCI、TSSCI所列期刊一篇以上為原則,系、所所列期刊名單應經系、院教評會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核備,並由校教評會公佈上網,以供查詢。升等著作如為專書,以已出版者為限,並附專業審查證明。
2.為確保審查品質,專家之審查份數愈多愈好,以期獲得公平、中肯之評審,送至校教評會時至少總數需有四人以上專家審查為原則。
3.教師之升等審查,應同時注重研究及教學之表現,系、院對研究、教學(得含服務或將服務分列)請分別客觀考評,分數分別列計呈現,並送校教評會。
(四)茲依據前述說明,本校九十一學年度各學院、教務處(教育學程中心)暨共同教育委員會(體育室)實際可升等人數業依本(二)月份占本校編制員額之專任教師人數經統計完成員額分配表。原本室前按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二一八九次行政會議決議整理計算併陳之甲、乙兩表,於陳核時經教務長及副校長分別批註「九十一學年開始小數點後二位四捨五入之精神仍應存在,多用的明年扣回。若照現行規劃方式,未來每學院每年都會剩下餘額,應非本意」及「請參酌教務長意見後再提行政會議討論」。謹再依據上開意見重新計算修正完成本校九十一學年度教師升等員額分配表乙種,除於計算各院可升等人數時仍保留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之精神(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如E欄),並就九十學年度分配至各學院之升等員額,因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致增加之名額,依二一八九次行政會議決議,通案於本次均予以扣減,包括未足額推荐致實質未使用該增加名額者(如B欄註記「V」處)。又因新修正九十一學年度教師升等員額分配仍保留四捨五入精神,為避免日後對上開二一八九次行政會議決議之「嗣後第一六九七次行政會議決議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不再適用」滋生疑義,造成員額計算之困擾,建議修正刪除該次記錄中「第一六九七次行政會議決議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及…均」文字,是否妥適?併請討論。
(五)另工學院前建議助理教授可升等名額重新計算乙節,涉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標準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各學院提請升等教師須顧及名額,並不得超過該學院同等級教師人數五分之一」之修正,牽涉層面較廣,擬另案循程序簽請修正,於修正前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六)本案擬提行政會議通過後,分函各學院、教務處暨共同教育委員會等,依實際可升等人數於本(九十一)年六月底前提出擬升等教師名單、升等推薦表及有關著作、論文、學、經歷證件等送本室彙辦。
(七)關於檢討教師研究成果審查制度專案小組第二、三次會議決議作成之摘要,因尚未提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是否於九十一學年度升等作業即行實施,併請討論。
(八)摘錄辦理教師升等作業相關規定如附件,請參考。
決議:
(一)修正刪除第二一八九次行政會議決議「第一六九七次行政會議決議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及…均」之文字。
(二)對於各學院小於1之升等名額,於六月底前,各學院得專案報校申請保留或預借名額。
(三)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名額取消往例可升等人數須再乘以三分之二之限制,請人事室將升等副教授之助理教授與講師名額分開計算,提會討論。
(四)有關檢討教師研究成果審查制度專案小組第二、三次會議決議作成之摘要,俟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五)餘照案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