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三四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黃宏斌 陳振川 李東華 康明昌(請假)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 楊平世 柯承恩(劉啟群代)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徐治平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何憲武代) 黃冠棠 劉中鍵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本會接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委託辦理「九十一年度國立臺灣大學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營運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整。
二、電機資訊學院報告: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院長遴薦辦法」修正草案乙種(附件一),請予備查。
三、教務處報告:本校九十學年度各學院及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學優良」及「教學傑出」獎名額表,業由教務處依「國立臺灣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及獎勵辦法」之規定及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專任教師數統計資料與最近二學期開授共通及服務性課程教師數彙整如附件二,特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香港城市大學學術交流協議書中、英文本各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簽約。
二、秘書室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則施行細則」草案及「國立臺灣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擬具該委員會「組織規則施行細則」草案及「組織規則」修正草案各乙種,並擬提本校校務會議討論。
(二)依據教育部九十年十月九日台(九0)高(三)字第九0一二八四0一號函暨該委員會九十一年度第一次臨時會議討論事項一及臨時動議一之決議辦理。
(三)前項教育部函示內容略以:「各實施校務基金學校之經費稽核委員會應於九十學年度結束前訂定委員會內部稽核制度與施行細則,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前項經校務會議通過之內部稽核制度與施行細則,請隨旨揭校務會議紀錄報部備查。」。
(四)該委員會組織規則施行細則草案業經該委員會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廿三日、卅一日三次小組會議研擬,並經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該委員會九十一年度第一次臨時會議提案討論通過,該委員會組織規則亦配合修正,並經討論通過。
(五)前項所述臨時會議紀錄業經該委員會授權四位委員完成確認。
決議:與會人員意見請經費稽核委員會斟酌:
(一)依教育部九十年十月九日台(九0)高(三)字第九0一二八四0一號函所指係為「訂定委員會內部稽核制度與施行細則」,應非為委員會之「組織規則施行細則」。
(二)有關法規之訂定均不宜違背母法,本案請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暨「國立臺灣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則施行細則」草案修改意見如附件,另「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則」修正草案因與「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合,仍應維持現行條文。
三、人事室提:有關九十一學年度升等教授及副(助理)教授名額分配,茲檢具員額分配表四種(附件五),再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二三三次行政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校九十一學年度教師升等,各學院可升等名額經提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二三三次行政會議討論,有關升副教授部分可升等名額經決議:「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名額取消往例可升等人數須再乘以三分之二之限制,請人事室將升等副教授之助理教授與講師名額分開計算,提會討論。」。
(三)茲將助理教授與講師(區分新、舊制)人數分開計算,並重新計算分配可升等名額如下列四種附表:
甲表:升等副(助理)教授員額分配表(講師與助理教授個別計算、免三分之二折扣、不累計九十學年度餘額)
本表除舊制講師因可選擇升等副教授或升等助理教授,故合併計算外,又以九十學年度升副(助理)教授係合併計算,餘額無法區分等級,故未累計九十學年度餘額。
乙表:升等副(助理)教授員額分配表(講師與助理教授合併計算、免三分之二折扣、累計九十學年度餘額)
本表係參據部分學院院長意見,除將講師及助理教授人數合併計算外,亦累計九十學年度餘額。
丙表:升等教授員額分配表(不累計九十學年度餘額)
以甲表升等副(助理)教授員額分配,並未能累計九十學年度餘額,為公平起見,升等教授亦比照辦理不累計九十學年度餘額。
丁表:升等教授員額分配表(累計九十學年度餘額)
升教授員額分配已於二月二十六日第二二三三次行政會議通過在案,因該次會議決議講師及助理教授另行統計計算,再次列表以資對照。
戊表:升等副(助理)教授員額分配表
講師與助理教授個別計算,但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免三分之二之限制而講師升等副教授(助理)仍維持三分之二之限制,惟均不累計九十學年度餘額。
(四)本案擬自九十一學年度起施行。
決議:
(一)升等副(助理)教授員額分配依戊表辦理,並自九十一學年度起,各學院及校屬教學研究單位小數部分之升等員額,於六月底前,得專案報校申請保留或預借員額。
(二)升等教授員額分配仍依第二二三三次行政會議討論事項第六案之決議辦理外,亦得比照前項升副(助理)教授得專案報校申請保留或預借員額。
四、管理學院提:檢具本院與美國伊利諾大學理事會合約書備忘錄中、英文本草案各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簽約。
五、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接受各機關(構)委辦或補助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本校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校梁乃匡等二十名教授為增加學校財源並提昇財源利用效率,建議委託本校之研究計畫(含國科會計畫)剩餘款依主持人分別列帳累積賡續使用以發揮財源效果。
(三)本校接受各機關(構)委辦或補助計畫結餘款之運用及管理,為能符合上述提案精神並充實校務基金,茲修正原辦法。
決議:請依與會人員意見修正後再議。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