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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235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三五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三五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彭旭明代)  彭旭明  李嗣 黃宏斌  陳振川(徐炳義代)  李東華 

康明昌(粱乃匡代)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 楊平(曾顯雄代)  柯承恩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徐治平

列席:吳明德  鵬 李源德  黃冠棠  劉中鍵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彭副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進修推廣部報告: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進修推廣部辦理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娛樂產業的行銷研習班招生計畫」乙份(附件一),請參考。

二、人事室報告:國際企業學系林修葳教授兼任校長英文秘書,並擔任東亞研究型大學協會秘書處執行秘書,業經陳奉同意自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起核減授課時數二小時。

三、人事室報告:為辦理本校九十一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及助教續聘、晉薪案,擬具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及助教晉薪、一年聘期、二年聘期名冊三種,擬分別函請各學院、系(科)所及共同教育委員會(體育室)、教務處(教育學程中心)就一年聘期、二年聘期部分檢討並簽擬「續聘」、「續聘」意見後於四月底前送本室彙辦至晉薪名冊因名冊內所列各教師(含研究人員)及助教於九十一學年度均仍在聘期有效期限內(聘約截至九十二年七月底止),擬請院、系(科)所等閱後一併於四月底前送本室併案彙辦。有關辦理原則為:

()得否晉薪(或年功薪)說明如後:

1.凡支薪未達本職高薪,於九十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實際於本校服務滿學年(以十二個月為一學年,計月不計日)者,得年資加薪一級。

教授(研究員):六八0元以下; 副教授(副研究員):六00元以下;

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五00元以下; 講師(研究助理):四五0元以下;

助教:三三0元以下。

2.九十學年度內留職停薪達一個月以上,及現職尚未經教育部審定之教師均不予晉薪;送審中者其資格審定後依其審定之年資起算年月追溯加薪,但自審定之年資起算年月至年終未滿學年者仍不予晉薪;惟於學年度內改聘(或升等)較高等級職務而仍支原薪者(原職務所敘定薪級如高於新職務最低薪級,於獲聘新職時係支原薪)雖審定之年資起算年月至年終未滿學年仍予晉薪;借調擔任公職並有返校義務授課教師於學年度中返校歸建者,依往例仍予晉薪

3.學年度中由他校辭職來校應聘,而其時間銜接,且其原薪級係依教育部會同銓敘部核定之「公立學校教師職務等級表」標準敘定者,視同連續服務滿學年予以晉薪,合計未滿學年者不予晉薪

4.學年度內依新獲高學位改敘生效日起至學年度終了未滿學年者,不予晉薪,但於學年度內改聘(或升等)較高等級職務而仍支原薪者(原職務所敘定薪級如高於新職務最低薪級,於獲聘新職時係支原薪)至年終已滿學年者依規定予以晉薪

5.前述教師之年資加薪,原則上依往例由人事室依前開規定列於續聘、晉薪名冊內,惟如院系所有因教師違反相關規定而簽擬不予晉薪者,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提校教評會。

6.教師支薪已達本職最高級或已支年功薪尚未達最高級者依本校第一六七八次行政會議決議:「教師年功加部頒『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辦法』辦理,其中第三條關於教師晉支年功薪服務成績之評定,由各院處自行酌處。」本校九十一學年度教師得晉支年功薪名冊造完竣,即送請各院(會)簽擬是否晉支年功薪意見後送本室案辦理,至研究人員及助教亦一併比照辦理。

(二)關於九十一學年度專任教師續聘期之處理,擬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年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規定辦理。研究人員續聘聘期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比照前述教師聘期規定辦理;而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進用之助教,因仍屬教師,聘期應依前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至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後進用之助教,已非屬教師,前於八十七學年度辦理專任教師續聘案時,業奉核定每年續聘聘期均為一年。另關於外籍教師與研究人員之聘期,因應「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條文刪除「每次展延以一年為限」之修正規定,經本校八十九年二月一日第二一四0次行政會議決議:除特殊情形外同意比照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年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方式致聘,並自八十九學年度起實施。

(三)本校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八七)校人字第二一五三一號函轉教育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八七)人(二)字第八七一二四七七八號函規定:外籍教師於聘僱期滿擬續聘時,關於認定有無繼續聘僱必要之理由,應先適用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辦理,惟續聘之程序仍應經各級教評會議決。

(四)關於本校專任教師之再評估,各院、系(科)所應依本校教師再評估規定,同專任教師年度續聘案一併檢討辦理。

(五)與中研院合聘不在本校支薪教師,前經簽奉核定僅發雙方聯合聘書,不再致發專任教師聘書,依往例均於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另案檢討辦理。

(六)與行政院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籌備處合聘不在本校支薪教師之續聘,擬續聘名冊提行政會議及校教評會通過再函徵該委員會同意後,致送一年聘期之合聘聘書。

參、討論事項

一、公共衛生學院提:本院預防醫學研究所碩士班畢業學位中、英文名稱,再提請討論。

說明:中文名稱為「預防醫學碩士」,英文名稱第一優先仍為「Master of Medical Science」,簡稱為M.M.S.,若不通過則採用「Master of Preventive Medicine 」,簡稱為M.P.M。

決議:中文名稱為「預防醫學碩士」,英文名稱採用「Master of Preventive Medicine 」,簡稱為M.P.M。

二、工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工業工程學研究所空間借用辦法」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三、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澳洲南澳大學(University  of South Australia)學術交流合作協議書中、英文本草案各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請依與會人員意見,列入合約時限及學雜費相關事宜後再議。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