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三九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請假) 李嗣涔 溫振源 陳振川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陳定信(楊泮池代) 楊永斌 楊平世(李佳音代) 柯承恩 林瑞雄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徐治平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何憲武代) 黃冠棠 劉中鍵 林南榮 蔡素女 范光照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農學院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接受經濟部水利署委託辦理「因應環境變遷之水文規劃設計研究」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整。
二、人事室報告:醫學院精神科林信男教授原奉核定自九十一年二月至九十一年七月及九十二年二月至九十二年七月休假研究,茲因該期間之研究計畫須持續進行,且科內教師人力可予配合,擬申請變更休假研究為九十一年二月至九十二年一月,業奉核定辦理。
三、人事室報告:檢具「臺大醫院職員獎懲要點」乙份(附件一),經提會報告後同意備查。
四、進修推廣部報告:本校九十一學年度進修學士班轉學生招生名額,企業管理學系由原擬招收之六人增加為十六人;應用英語系原擬招收五人,增加至十人,特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本校九十一學年度研究人員升等案,業依相關規定完成研究人員升等員額分配表甲、乙、丙三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教育部頒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八條規定:研究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辦法由各校訂之。
(二)雖本校研究人員編制不多,為顧及體制,又鑒於本校研究人員升等研究員將日益增多,故對於研究人員之升等亦應予以規範。關於辦理方式、名額及程序等經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第二0五五次行政會議決議,均比照專任教師升等方式辦理,即:
1.辦理次數:依學年度,一學年統一辦理一次。
2.須顧及名額之限制:名額之計算及分配亦比照教師,名額依該學院專任編制內同等級研究人員人數五分之一再乘三分之二方為實際可升等人數,又五分之一時不先四捨五入為整數
,逕以小數形式乘以三分之二後取小數二位再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即為可升等名額,可升等人數經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
3.符合升等資格向學校系(科)所教評會申請升等之審查,必須具有當學期實際在校服務之事實,方可受理,故於九十一年二月至七月有實際在校服務之研究人員始得申請於九十一學年度升等。
4.升等通過當學年度申請出國進修、講學、研究或國內全時進修,無損於其通過升等之事實,惟其升等通過後之資格則保留至回校服務後始生效力,並予致聘。(故應繳送是否出國進修、講學、研究或國內全時進修說明書),另最近三年內代表著作之「最近三年內」計算方式比照教師升等為三月一日往前推算。
5.可升等人數之計算,為即使該單位之升等名額為零者,亦可提出一名;惟同等級升等人數仍不得超過該等級全校可升等總人數。
(三)依前開規定研究人員升等名額計算方式係比照專任教師辦理,惟目前對專任教師名額計算方式已略有修正如下:
1.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二一八九次行政會議決議,對九十一學年度教師升等人數名額計算,原則採累計方案,並以九十學年度餘額為基準開始累計(惟九十學年度如有因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致增加之升等名額,仍應予以扣減以符公平,嗣後對第一八六四次行政會議決議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之規定,不再適用)。
2.九十一年二月廿六日第二二三三次行政會議決議,重新計算升等副(助理)教授名額,即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免再乘三分之二,講師升副(助理)教授仍維持三分之二限制。
3.九十一年三月五日第二二三四次行政會議決議,自九十一學年度起,各學院及校屬教學研究單位小數部分之升等員額,於六月底前,得專案報校申請保留或預借員額。
(四)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二二一五次行政會議決議,研究人員升等名額之計算方式,係以全校各等級研究人員合計人數分別乘1/5及2/3,再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即為各等級研究人員分配之升等人數。
(五)為配合前項名額計算方式之修正,提出下列甲、乙、丙三種分配表:
甲表:仍維持原來第一六九七次及一八六四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之員額計算方式,即研究人員人數乘五分之一及三分之二計算,不累計九十學年度名額,但對可升等人數經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仍予適用。
優點:因研究人員人數較少,本表以最簡單方式計算出各單位分配升等名額及全校各等級研究人員可提出之申請升等人數。
乙表:僅計算全校各等級研究人員可升等人數,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副研究員升等研究員、研究助理升等助理研究員依五分之一及三分之二計算,助理研究員升等副研究員則免再乘三分之二計算,另對九十學年度如有因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致增加之升等名額則予以扣減。
缺點:各單位各等級研究人員符合資格者,均可提出申請升等,將加重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審查之困擾。
丙表:詳細計算出各單位各等級研究人員可提出升等人數,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副研究員升等研究員、研究助理升等助理研究員依各該級人數乘五分之一及三分之二計算,助理研究員升等副研究員則免乘三分之二計算,另對九十學年度如有因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致增加之升等名額即予以扣減。
缺點:此方式計算出之九十一學年度各單位各等級研究人員可提出申請升等名額皆為0,惟全校各等級研究人員仍可分配有升等名額,似顯矛盾。
決議:採丙表,並自九十一學年度起,各學院及校屬教學研究單位小數部分之升等員額,於六月底前,得專案報校申請保留或預借員額。另助理研究員升等副研究員部分比照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員額分配原則辦理,並不累計九十學年度餘額。
二、會計室提:本校九十一會計年度總預算不足約六七、一九五千元,扣除薪資、鐘點費、土地購置、房屋建築等經費外,預計需縮減預算百分之十方行收支相抵,為因應預算不足之困境,除經費支用節約外,本年度分配經費擬採下列方式處理如說明,提請討論。(附件三)
說明:
(一)分配各單位經費,擬依九十會計年度分配方式分配。
(二)分配各學院教學經常費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由總務長及本室召開預算分配協調會,與各學院院長先行協調,會中決議採用教育部九十一會計年度分配公式學校修正版計算,所得結果再和九十會計年度分配各學院教學經常費比較,取較高者,作為九十一會計年度各學院教學經常費預算。
(三)依照九十會計年度例,原由醫、工、農、電資學院各提供百分之三教學經常費給理學院,由統籌經費補貼。
(四)依照九十會計年度例,新聞所、國發所、社會系及進修推廣部在校總區使用之水電費,由統籌經費支應。
決議:通過。
三、總務處提:本(九十一)會計年度本校圖書儀器設備費預算經費分配業於本(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圖書儀器設備費分配座談會會議通過,有關圖書儀器設備費分配情形如說明,提請討論。(附件四)
說明:
(一)本(九十一)會計年度本校共核列圖書儀器費四億一仟九百九十九萬七仟元(419,997,000元),扣除進修推廣部二百四十四萬三千元(2,443,000元)及計資中心設備費一仟二百八十七萬元後(12,870,000元),餘四億四百六十八萬四仟元(404,684,000元)。
(二)右述經費四億四百六十八萬四仟元(404,684,000元)其分配比例擬依往例作如下之分配:
1、
十學院圖書儀器設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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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圖書購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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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彈性運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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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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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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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261仟元/6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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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93仟元/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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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30仟元/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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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684仟元/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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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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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九十一)會計年度十學院圖書儀器設備費共核列二億七仟八佰二十六萬一仟元(278,261,000元),擬依往例提撥四仟五佰萬元作為全校十學院跨院貴重儀器費用。
3、本年度圖書館圖書購置費不足之四千萬由研究發展委員會、教務長及總務長共同補助,個別補助比例另議。倘圖書館取得充裕研究型大學專案計劃補助款,則應酌歸還研究發展委員會、教務長及總務長共同補助之圖書購置費不足款。
4、其餘之二億三仟三佰二十六萬一仟元(233,261,000)擬依往例之分配比率分配如下:
各學院圖書儀器設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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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教學設備費及配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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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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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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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822仟元/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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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39仟元/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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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261仟元/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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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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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改善教學設備費及配合款四仟五佰四十三萬九仟元(45,439,000元)中提撥八佰一十萬元(8,100,000元)予研發會用以補助新進教師研究設備之用,其餘之三仟七佰三十三萬九仟元(37,339,000元)則由教務長統籌分配。另總務長自全校彈性運用款項下提撥一佰萬元供新進教師研究設備之用,並由研究發展委員會統一辦理新進教師研究設備申請作業;各院系新進教師之辦公桌椅、冷氣等基本辦公設備,請各院系自行辦理,研究發展委員會及總務處均不另予補助。
6、各學院圖書儀器設備費十學院之分配均按行政會議通過之比率計算(文學院7.0191%、理學院15.3606%、工學院16.9436%、電資學院9.6655%、農學院17.4022%、管理學院7.2071%、醫學院16.0212%、公衛學院4.3939%、社會科學院4.5668%、法律學院1.4200%)。
7、工、電資、農、醫之圖書儀器設備費依往例各抽2.5%予理學院之金額【本年度補助金額為二佰八十一萬八仟元(2,818,000元)】,由校方另案補助撥付。
決議:通過。
四、文學院提:茲提名外國語文學系林耀福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五、理學院提:茲提名海洋研究所劉錫江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六、醫學院提:茲提名生理學科教授傅祖慶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七、電機資訊學院提:茲提名電機工程學系郭德盛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八、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臺大創新育成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及合作合約草案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原則通過,合約內容請依與會人員意見修正後,提下次會議確認。
附帶決議:營運計畫書內容併依修正通過之合約相關條文修正。
九、教務處提:教育部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函請各大學於六月十日前提報第二梯次「提昇大學基礎教育計畫」,並規定每校限提一案,本校應提計畫如何決定,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部函規定,第二梯次「提昇大學基礎教育計畫」之目標係以鼓勵大學發展跨校性或全校性共同學程,並有具體制度改革之相關行政配套措施,以加強大學生之閱讀及寫作能力,全面提昇大學生人文、科學與藝術之基本素養,每校限提一案。每一計畫全程期限最多為四年,由校長、副校長或教務長擔任計畫總主持人,每案申請補助之總額度由各校視計畫實際需要編列,以不超過一千萬元為原則,並得視學校規模及計畫複雜度酌予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兩千萬;跨校性計畫得視其需要增加補助經費。
(二)本計畫補助之經費項目不含:1.建築經費;2.與教學無關之設備費;3.增聘專任師資經費(短期客座教授除外);4.計畫主持人研究費;5.行政管理費。
本校前奉教育部核定之第一梯次「提昇大學基礎教育計畫」如左:
1.邁向廿一世紀生命科學發展之教學計畫。
2.以大學教學ASP中心加速大學工程基礎教學之電子化。
3.臺大通識教育四年提昇計畫:全球視野與本土文化的融合。
4.以當代資訊科技整合與提昇全國性基礎物理及天文教學計畫。
決議:請共同教育委員會邀請文學院及理學院就提昇學生中、英文語文能力、人文藝術及科學素養等方面提出相關計畫,俾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