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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241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四一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四一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 溫振源  陳振川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黃漢邦代) 楊平  柯承恩  林瑞雄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徐治平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賴飛代) 李源德  黃冠棠  劉中鍵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無)

參、討論事項

一、圖書館提:為有效解決讀者借書逾期不還,擬罰款方式處理,並納入資料遺失賠償相關配套辦法,茲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條文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館藏借閱資料逾期罰款處理辦法(草案)」經提八十八年四月廿七日本校第二一0一次行政會議討論,決議為:『原則同意罰款方式辦理,惟請圖書館將停止借閱及資料遺失賠償等相關規定一併納入再議』。圖書館曾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及九十一年月十四日三次全校圖書委員會議中提出討論,並於圖書館網頁公告借書逾期罰款方式徵詢讀者意見。經彙整意見後擬具該規則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條文,請討論。

(二)第十三條『借書逾期經催還後仍未歸還者,學生於次學期註冊時,不得辦理註冊手續;教職員及聘僱人員之逾期罰款或圖書遺失污損賠償費用,本館得通知出納組將費用由借書人之薪金或鐘點費中扣除。』經請教務處及總務處惠示意見如下:

1.學生部分經教務處表示,將配合該條文修正教務章則第十二條規定為「已完成註冊手續之學生,若有依規定應向學校繳納之學分費尚未繳清或向圖書館借書逾期未還者,次學期不得註冊;若為應屆畢業生,則暫不發予學位證書。」;在實際執行方面,圖書館可將名單交出納組不列印該生註冊繳費通知單,註冊組並將辦理未還書者不予蓋註冊章。

2.教職員部分,總務處出納組表示:「薪資扣款需獲當事人同意且有法源依據始得為之,再者罰款係個人行為,應由各人自行繳納為宜」。

決議:修正通過,教務章則第十二條配合修正為「已完成註冊手續之學生,若有依規定應向學校繳納之學分費尚未繳清或向圖書館借書至次學期註冊時仍逾期未還者,不得註冊;若為應屆畢業生,則暫不發予學位證書。」。

二、總務處提:政府採購法修正案已於本(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經總統公布後實施,為因應該法之修正,擬修訂本校及附設單位採購內部辦理程序表,茲檢具修正草案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三、教務處提:檢具本校九十一學年度行事曆草案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上課開始日期訂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一),學期考試結束日訂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五),本學期開始上課至學期考試結束共計十八

(二)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上課開始日期訂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星期一),學期考試結束日訂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五),本學期開始上課至學期考試結束共計十八,全學年共計十六

決議:通過。

四、共同教育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師評估辦法」草案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五、農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附設山地實驗農場組織規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附設山地實驗農場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各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附設山地實驗農場組織規程」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附設山地實驗農場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通過。

六、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衛生政策與管理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七、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預防醫學研究所壢         新醫院社區預防醫學研究中心合作合約書」草案乙種(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請公共衛生學院與研究發展委員會檢討後再議。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