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四二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一年五月七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溫振源 陳振川 李東華 康明昌(張慶瑞代)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 楊平世
柯承恩 林瑞雄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黃冠棠
劉中鍵 林南榮
蔡素女 林嬋娟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本校為執行教育部「推動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之策略,進行校際整合設立跨校研究中心並向教育部遞交構想書等事宜及時程說明如左:
(一)教育部「推動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內有關校際整合「設立跨校研究中心」,其申請之要件有兩種。一是學術研究領域具發展潛力且國內已有相當基礎者;二是教育部過去支助之追求卓越研究計畫中,成果優異且有擴大研究範圍之需求與潛力者。各擬設置之研究中心必須以「領域」為導向,結合各大學或研究機構優秀人才共同規劃成立。
(二)目前本校提出擬設置之跨校研究中心計有「膠體與界面科技研究中心」、「建築與城鄉研究中心」、「比較民法研究中心」、「本土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國家認知科學研究中心」、「宇宙學與粒子天文物理學卓越研究中心」、「環安衛研究中心」、「超秭赫科技研究中心」、「生物資訊研究中心」、「二十一世紀尖端生物醫學影像卓越中心」、「功能基因及蛋白質研究中心」、「幹細胞研究中心」等十二個。
(三)為審慎向教育部提送上述各跨校研究中心之計畫構想書,本校研究發展委員會業於本(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召開第一次座談會,討論送審之行政程序,經決議各計畫構想書必須簽經系(所)、院同意並提送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再向教育部提出申請。另為符合教育部之規定,各跨校研究中心構想書在提送行政會議審議前必須繳附合作學校之正式同意函。
(四)上述跨校研究中心初稿擬於五月六日送研究發展委員會,五月十五日完成構想書整合及校評估作業,預計於五月二十八日提送行政會議審議後送教育部。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本校為配合教育部「推動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之策略,進行校際整合,擬與成功大學、政治大學及中山大學組成「臺灣大學系統」,並依規定擬向教育部提出計畫構想書。有關「臺灣大學系統」及構想書撰稿時程等事項說明如左:
(一)教育部為因應臺灣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經濟時代及加入WTO後,教育所面臨的國際競爭與衝擊,特訂定「推動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期以專案經費支持研究型大學整合,協助整合國內外優秀人才及資源,在學術領域形成實力堅強的團隊,藉以提昇教學及研究品質,俾能與國際作競爭。
(二)「推動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內有關校際整合「組成大學系統」部分,必須係由數所研究型大學在尊重各參與大學之獨立性與自主性的原則下成立大學系統委員會負責整合大學系統之追求卓越計畫。
(三)本校與成功大學、政治大學、中山大學四校業於本(九十一)年三月十日召開第一次四校交流合作座談會,會內並初步共識在不影響各校之特色、整合資源有效應用及創造新的發展空間之原則下,規劃成立「臺灣大學系統」,並依規定成立「系統委員會」。委員會下並設置教學、研究發展、國際事務、學生事務、圖書資訊及行政支援等六個事務小組。由政治大學負責召集規劃教學組的各項事務,推動四校之間的師資和課程交流資源整合工作;臺灣大學負責研究發展與國際事務組之規劃,進行學術研究人力及研究中心資源整合;中山大學負責學生事務之規劃,擬訂四校學生交流之措施;成功大學負責圖書資訊及行政支援的合作模式規劃發展。六組之規劃計畫依時程作業後最後交由臺灣大學研究發展委員會負責統整彙編。
(四)臺灣大學系統之六個事務工作小組,目前正積極進行規劃並撰寫計畫構想書,五月十日將進行初稿第一次整合會議,五月十七日初稿第二次整合會議,五月二十四日構想書提送系統委員會審議,五月三十一日向教育部遞送臺灣大學系統整合計畫構想書。
三、電機資訊學院報告:檢具本院電子工程學研究所所長推薦辦法乙種(附件一),經提會報告後准予備查。
參、討論事項
一、總務處提:有關符合「勞工」定義之新進人員(包含理、工、農、醫、公衛、電資學院及凝態科學研究中心之教職員工及研究生)體格檢查事宜,提請討論。(附件二)
說明:
(一)勞工體格檢查之相關規定為:
1.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規定,「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雇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2.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又行政院勞委會八十一年七月六日台八十一勞安三字第一九七三四號解釋令解釋關於事業單位僱用勞工時所施行之體格檢查其費用負擔之疑義,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至於體格檢查費用究應由雇主或勞工負擔,法無明文規定,得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二)依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召開之「九十學年度第一次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決議:
1.實施體格檢查之對象包括新進教職員工及研究所新生,理、工、農、醫、公衛、電資學院強制執行,其他學院則採自願性。
2.由校方提供指定代檢醫院名單,原已實施體格檢查之單位(如工、電資學院)可依往例辦理,另請台大醫院全力配合代檢。
(三)初步統計符合「勞工」定義之新進人員一年約有四千多人,包括研究生三千多人、教職員工三百多人,以及專任研究助理一千多人。
(四)環安衛中心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邀集台大醫院、學務處等相關單位召開「國立台灣大學九十學年度新進人員體格檢查辦理協調會」,會中針對左列四項體格檢查辦理方案進行協商:
方案一:統一由台大醫院公館院區承辦。
方案二:提供全省合格醫院代檢名單,由新進人員自行選擇辦理。
方案三:與某幾家(三至五家)合格醫院達成協議,統一訂定體檢費用。
方案四:統一委外由某一合格醫院來校進行體檢。
1、此次協商結論:原則上採行方案一加方案三,並請學務處保健中心嚴崇仁主任協調台大醫院及其相關合作醫院調配醫療人員協助,並由環安衛中心鄭尊仁組長統籌規劃協調。
2、經由保健中心嚴主任協調台大醫院及其相關單位結果,原則上將由台大醫院公館院區調派人力全力支援辦理,若仍有不足,將由台大醫院院本部調派人力支援。
建議:
(一)「新進人員」增列工作場所為實驗(試驗)室、實習(試驗)場所之專任研究助理。
(二)新進人員一般體格檢查記錄表如附件所示,表中所列之檢查項目為「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條規定之基本項目,由於符合「勞工」定義之新進人員極容易接觸到化學試劑,建議依新進人員個人情形將「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項目一項列為自選項。
(三)依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國立台灣大學九十學年度新進人員體格檢查辦理協調會」協商結論與後續協調結果辦理。
決議:依協商結論辦理。
二、學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建教合作計畫參加訓練講習人員借住宿舍辦法」第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三、電機資訊學院提:檢具本院電機工程學系「財團法人建弘文教基金會交換學生計畫」設置辦法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四、法律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法律學系主任選舉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再議。
五、教務處提:教育部本年四月廿五日檢送「九十一年度提升大學競爭力重點發展計畫(草案)」及申請書格式到校,本校應如何辦理,提請討論。
說明:
(一)該項計畫係屬整合計畫,下分二項子計畫如左:
1.提升大學國際競爭力計畫(簡稱A子計畫)─目的在於營造有利於大學發展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環境,提昇我國的整體學術研究水準與教育品質。
2.大學科技系所人才培育計畫(簡稱B子計畫)─目的在於配合「國家矽導計畫暨專案擴增大學資訊、電子、電機、光電與電信等科技系所招生名額培育計畫」及推動生物科技系所人才培育計畫,重點補助公私立大學聘任兼任師資及購置圖儀設備,以擴增學生數及改善教育設備,培育科技領域人才。此項計畫如有系所整合者將優先考慮,唯非申請補助之必要條件。
(二)前述生物科技系所指涉之範圍為生物資訊、生物光電、組織工程與再生醫學、基因體與蛋白質工程、分子醫學等五領域。
(三)提出科技系所人才培育計畫補助之系所須該系所生師比在二十五以下。
(四)各子計畫申請經費以不超過二仟萬元為原則,A子計畫之申請補助經費全數為經常門,B子計畫則包含經常門及資本門。
(五)每一子計畫之總頁數(不含封面、封底及附件)以十五頁為原則。並須於六月二十四日前送教務處提行政會議討論後陳報教育部。
(六)檢附該計畫案作業說明會資料乙份(附件六),請 參考。
建議:
(一)提升大學國際競爭力計畫部分,建請由計資中心林一鵬主任擔任主持人,協調國際學術交流中心、教務處、學務處後提出計畫。
(二)大學科技系所人才培育計畫有關矽導計畫及專案擴增部分,建請由電資學院許博文院長擔任計畫主持人,至於生物科技系所部分則請醫學院陳定信院長擔任計畫主持人協調理、農學院共同提出。
決議:有關提升大學國際競爭力計畫部分,由教務長擔任主持人,協調研發會、教務處、學務處、計資中心後提出計畫,餘依建議(二)內容辦理。計畫書請於六月十七日前送教務處辦理。
六、總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績優技工、工友選拔獎勵辦法」第二條及「國立臺灣大學技工工友人事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績優技工、工友選拔獎勵辦法」第二條修正通過,「國立臺灣大學技工工友人事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通過。
七、秘書室提:檢具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稽核準則草案乙種(附件八),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九十年十月九日台(九0)高(三)字第九0一二八四0一號函暨經費稽核委員會九十一年度第三次臨時會議討論事項一決議辦理。
(二)前項教育部函示內容略以:「各實施校務基金學校之經費稽核委員會應於九十學年度結束前訂定委員會內部稽核制度與施行細則,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前項經校務會議通過之內部稽核制度與施行細則,請隨旨揭校務會議紀錄報部備查。」。
(三)該準則草案業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多次討論,今已參酌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本校第二二三四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改,俟本次會議通過後提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請參酌與會主管意見修改相關條文如附件。
八、人事室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職員在職進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附件九),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九、農學院提:檢具「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與國立臺灣大學合作協議書」草案乙種(附件十),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十、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預防醫學研究所壢
新醫院社區預防醫學研究合作協議書」草案乙種(附件十一),再提請討論。
說明:該協議書業依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本校第二二四一次行政會議決議,與研發會研商修訂。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無)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