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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243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四三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四三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 溫振源  陳振川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 

楊平(曾顯雄代)  柯承恩  林瑞雄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鵬 李源德(林芳代)  黃冠棠  黃日暉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農學院園藝學系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辦理「文心蘭基因轉技術之開發及應用」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參佰壹拾壹萬元整。

參、討論事項

一、學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系主任時間實施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二、醫學院提:中醫院擬與附設醫院簽訂醫療訓練交流合約,有效期間二年,茲檢具合約書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簽約。

三、醫學院提: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擬與本院暨附設醫院續簽醫療訓練交流合約,有效期間二年,茲檢具合約書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簽約。

四、醫學院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擬為其所屬臺北市立中興醫院、臺北市立仁愛醫院、臺北市立和平醫院、臺北市立婦幼綜合醫院、臺北市立陽明醫院、臺北市立忠孝醫院、臺北市立療養院計七家院所與本院暨附設醫院續簽醫療訓練交流合約,有效期間二年,茲檢具合約書乙種 (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檢具之合約以與中興醫院合約為例。

決議:同意簽約。

五、總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場地設備管理使用暨收費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六、人事室提:本校九十一學年度教授休假研究申請案,計有中文系潘美月等一一二位教授提出申請,其中有四十三位教授申請休假一學期,六十九位教授申請休假學年,茲檢附審查彙整表及審查結果統計表各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

()下列項目授權由各系(科)、所教評會自行審查通過:

1.休假研究計畫。

2.最近年內學術著作出版或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發表論文,成績優良者。

3.未有本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第八、九、十、十六條不得申請休假研究情事。

(二)本室審查原則如下:

1.新修正之本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有關借調年資折半計算之規定,係自九十學年度起實施,基於法溯及既往原則,八十九學年度以前之借調年資,仍得予全數計。另第六項保留年資一節,亦係自九十學年度起新增列之規定,故八十九學年度以前核定之休假案,其申請休假之服務年資,合計超過得申請休假之規定年資,其超過部分均不予計。

          2.各系(科)、所可休假人數,除依本辦法第五條「每年不得超過該系(科)、所教授員額百分之十五」規定外,為免影響教學,各系(科)、所於同一時間內,教師休假研究、國內外進修(研究、講學)及借調服務等合計人數,仍擬受本校十八年五月十四日校人九九三五號函「以不超過教師人數(不含助教)百分之十六為原則之限制。

      3.申請休假一學期者之員額數以0.五人計,休假學年者以一人計。

(三)案經本室審核情形如下:

         1.除歷史系、動物系、農推系未符「每年不得超過該系(科)、所教授員額百分之十五」規定,擬退回重行檢討外,餘均符合比例。該三系未符情形如下:

(1)歷史系專任教授十二人,得申請二人,該系提出四人,其中三人申請一學期,一人申請學年。申請一學期者,若以0.五人計,申請總人數共計二.五人,仍超過得申請休假之二人。

(2)動物系專任教授十三人,得申請二人,該系提出三人,其中一人申請一學期,二人申請學年。申請一學期者,若以0.五人計,申請總人數共計二.五人,仍超過得申請休假之二人。

(3)農推系專任教授六人,得申請一人,該系提出二人,其中一人申請一學期,一人申請學年。申請一學期者,若以0.五人計,申請總人數共計.五人,仍超過得申請休假之一人。

          2.除化學系、大氣系、化工系、工管系、電機系、經濟系、法律系、精神科、眼科等九單位未符「以不超過教師人數(不含助教)百分之十六為原則外,餘均符合規定。惟該等單位均已自行將教師休假研究、國內外進修(研究、講學)及借調服務人數錯開,即符合規定比例,故擬同意所請

          3.會計系李書行教授申請自九十二年二月起休假,惟其前經核定自九十一年月十八日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留職留薪出國講學,返校後服務義務應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止(留職留薪之服務義務為出國期間之兩倍);該系稱李教授將提前返國,惟迄今仍無法得知確定回國日期,故依本辦法第九條:「經核准於國內外進修、考察、講學、研究者,於期限屆滿返校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不得休假研究。」規定,尚不得申請九十一學年度(92.02.01~92.07.31,93.02.01~93.07.31)休假。

           4.凝態中心江隆永研究員申請自九十一年八月起休假。前經本校核定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至同年六月二十日留職停薪出國研究在案,其雖未返國,但以留職停薪返校後毋須履行服務義務,仍擬先同意申請。屆時應於出國研究期限屆滿後即刻返校報到,否則將逕行撤銷休假研究案。

5.現兼任行政主管職務申請休假研究者共計十八人如下:

              (1)將屆滿三年:歷史系主任高明士88.09.23迄今)、文學院院長李東華(88.08迄今)、數學系主任陳宜良(88.08迄今)、副校長彭旭明(88.09迄今)、農藝系主任盧虎生(88.08迄今)、農推系主任高淑貴(88.08迄今)、農經系主任陸雲(88.08迄今)、法律學院院長暨法律系主任廖義男(88.08迄今)計八人。

              (2)將屆滿六年:漁試所所長丘生(85.08迄今)、海洋所所長梁乃匡(85.08迄今)、漁科所所長蔡懷(85.08迄今)、附設醫院副院長何憲武(85.08迄今)、醫學院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科主任大修(85.08迄今)、環衛所所長宋鴻章(85.08迄今)、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程式設計組組長賴飛(85.08迄今)計七人。

                (3)仍在任期中:附設醫院醫學工程部主任王正一(89.08迄今)、醫學院一般醫學科主任暨附設醫院副院長林肇堂(89.08迄今)、農業自動化教學及研究中心主任周瑞仁(87.08迄今)計三人。

        經核定休假之教授如九十一學年度續兼任或新任行政主管,應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另覓職務代理人。

決議:照案通過。

七、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本校擬與國防大學學術交流合作,茲檢具交流意向書乙種(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簽約。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