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四七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溫振源 陳振川(徐炳義代)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黃漢邦代) 楊平世 柯承恩 林瑞雄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黃冠棠
黃日暉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農學院園藝學系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辦理「我國食藥用蕈菇類及香辛料資源生物多樣性及永續利用開發之研究」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參佰陸拾貳萬元整。
二、人事室報告:本校九十一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年功加薪案,經本室彙整共同教育委員會、凝態科學研究中心及各學院考核並簽擬意見,除理學院及社會科學院各乙名未達評估標準,不予晉年功薪;理學院動物學系助教方引平尚未決定是否續聘;理學院大氣科學系黃靜雅助教、電機資訊學院電機工程學系助教陳美勇擬辭職不予晉年功薪外,其餘文學院王國瓔教授等三三九人,均經院系簽註同意晉支年功薪。
三、理學院報告: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院長推薦人選選任辦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附件二),提會報告後准予備查。
參、討論事項
一、管理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企業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再議。
二、學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勵學獎學金辦法」及「國立臺灣大學傑出表現獎學金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各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三、人事室提:文學院外國語文學系張漢良教授擬借調擔任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主任職務乙案,該財團法人究否符合本校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八七)校人字第一三一二四號函規定之:「…與本校有密切合作關係」規定,而得辦理借調(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檢附文學院說明及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捐助章程各乙份。
決議:同意借調。
四、人事室提:本校九十一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加薪案,業經各學院、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務處、凝態科學研究中心等簽擬「續聘」、「不續聘」意見後送本室辦理。其中凡依本校九十一年三月六日第二二三五次行政會議報告處理者,依例均不再討論,其餘如因借調、出國進修(研究、講學)、借缺聘任、延長服務…等,須提會討論或說明者,經彙整如「九十一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處理意見表」(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
(一)關於本校專任教師因借調出任公職而奉准留職停薪人員,其聘書之致送方式如下:
1.最後一年借調期限,將於續聘之學年中屆滿者:依本校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第一九0七次行政會議暨八十六年六月十日第二0一二次決議,聘書暫存人事室,俟返校歸建並簽准後再行致送。
2.餘借調期限尚未屆滿或最後一年之借調期限將在續聘之學年終了(七月卅一日)屆滿或將於續聘之學年中屆滿,而已奉准於借調期滿返校歸建者,亦均援例於行政會議、校教評會討論通過後,即予致聘。
(二)除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後進用之助教續聘聘期為一年外,其餘教師(含研究人員)續聘聘期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七條第一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辦理。
(三)應行辦理延長服務之教師,其延長服務案經本校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者,均援例俟報教育部核備後,依實際核定之延長服務期限致聘。
(四)依本校專任教師評估準則規定:專任教師評估不合標準者,各院系(科)所辦理評估之結果業併入本次年度續聘案檢討。
(五)自九十一學年度起工學院「造船及海洋工程學系(所)」更名為「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所)」、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系社會工作組」調整為「社會工作學系」,上開新更名及調整之各系所教師聘書均依新名稱致聘。
決議:通過。
五、進修推廣部提:為採限制性招標,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公開評選廠商成立專案公司獨家經營進修推廣教育之遠距教學業務,檢具招標文件草案乙種(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
(一)為加速拓展進修推廣教育之遠距教學業務,擬公開評選廠商與本校合組成立專案公司,前經九十一年二月五日第二二三一次行政會議原則通過。
(二)本案為求審慎,經委託律師事務所初擬相關招標文件,並依規定成立評選委員會完成審議,招標文件重點如左:
1.本校並不出資,專案公司於設立後一年內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得標廠商並應承諾將其認購新股之一部分或全部捐贈本校,使本校之持股比例及董監事席次,於專案公司設立滿一年時,達專案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及董監事席次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2.專案公司所有開授之本校課程須經本校推廣教育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製作,且為確保課程製作品質,本部保留是否准予各該課程上線之權利(明定於營運契約書中)。
3.專案公司如經營其它業務需經本部同意。
4.得標廠商承諾應促使專案公司於設立時,台大任命董監事達三分之一以上,首屆董事會選任之總經理人選,專案公司應儘力促使其指派之董事應決議選任本校推派之人選擔任之。
5.經營期限為十年,若經營績效優良,享有優先續約權。
(三)專案公司於其經營之網路平台上,得依本部事前核定方式並遵守「國立台灣大學校徽使用辦法」及相關規定內容,使用「台大」之名稱及商標,以經營本案業務。
(四)專案公司於經營期限起算日至第三年起,本校開始收取經營權利金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整;第四年起,調為每年新台幣伍佰萬元整,未來並依行政院主計處公佈該年一月份之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CPI)作同幅調整。
(五)本營運契約經營期限屆滿或經終止後,本校即終止授權,專案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有關「台大」之名稱、校徽或商標。
(六)本案為求審慎及廣徵廠商意見,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召開廠商說明會,會中代表提出:「本校其他各院系所可否另行發包委託經營類似業務,如是將影響投標意願及未來經營之不確定性。」,為基於學校整體性考量及增加廠商投標意願,建議未來本校各院系所之進修推廣教育之遠距教學業務,均須由新成立之專案公司經營。
(七)本案擬依審議通過後之招標文件辦理招標、評選等相關事宜,惟所提條件仍須與廠商磋商之,最後合約仍須經行政會議通過。
(九)為增加投標意願及減少專案公司未來經營之不確定性本次發包範圍涵蓋各院系所所有進修推廣教育之遠距教學課程。
決議:請參考與會主管意見修正後再議。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