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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248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四八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四八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 溫振源  陳振川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 楊平  柯承恩  林瑞雄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鵬 李源德  黃冠棠  黃日暉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

()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接受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委託辦理「蘭陽溪河系河川情勢調查」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參佰貳拾伍萬元整。

(二)農學院森林學系接受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委託辦理「嘉義縣朴子溪流域生物生態資料庫建立及教育訓練工作」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整。

(三)環境工程學研究所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辦理「環境水質監測評核」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參佰壹拾伍萬元整。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檢具本校職員用及遷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銓敘職員與未銓敘職員適用之遷序列表()、(二)及任評分標準表各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

()公務人員遷法公佈施行後,有關本校職員遷相關辦法及作業配套規定施行迄今已年餘,除了作業繁複,人力負荷倍增,職缺單位亦時有反映用人時程增加,本室承辦同仁為趕辦遷案件而時常加班,壓力不勝負荷,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簡化作業程序,縮短職缺單位補用人時程,擬具相關修正意見,並配合修正本校職員用及遷辦法、任評分標準表、銓敘職員與未銓敘職員適用之遷序列表()、(二)等相關規定。相關修正重點摘要如次:

本校職員遷辦法相關條文:

1、職員審委員會職掌部分(第三十七條):

(1)內時如有屬同序列職務人員申請遷調而人數在二人以上時,仍須予以審評分,故增列遷調候選人資績評分之審查及名次之排定(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四款)。

(2)依據現行實務作業,增列面試及業務測驗必要時得委由用人單位辦理(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2、審作業程序部分(第三十八條):

(1)為簡化作業程序,增列外補人員共同選項及個別選項及綜合考評免予評分,僅依資格條件列冊及一個職缺如係外補原則上提二至三名適當人選提會審議等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2)明定內外補公告處所及參加人員範圍(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3)依本校職員審委員會決議增列專員、編審、輔導員以上以內為原則,如係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准者除外之規定,及辦理內公告,如遇有同序列職務人員申請遷調時之相關作業程序(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4)增列本校各單位職務出缺外補時,必要時得預為儲備若干名候用人選,遇有同單位、同職稱且同職系之職務出缺時,專案簽請逕行用。惟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之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五款)。

其他相關條文:

(1)配合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廢止,刪除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文字(第二條)。

(2)為簡化作業程序增列現職人員得免經審調任同一序列職務。亦即職務出缺時,如因業務需要經徵得原任職單位主管同意,得專案簽請調任現職合格人員擔任同序列非主管職務(第十九條第一項)。

(3)修正未銓敘之舊制職員中,高中(職)學校畢業者陞任輔(訓)導員、編審、專員,為與專科學校畢業者衡平起見,調整得任年資為已支組員、技士本薪最高級滿三年(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目)。

(二)任評分標準部分:配合新修正「內公告如遇有同序列職務人員申請遷調,而人數僅一人時,得免予評分經送請職缺單位面談並會簽原任職單位同意調任後,專案簽請校長核定調任後再提審會報告。惟如申請人數在二人以上時,仍應分別評分後提會審議。」規定,將任評分標準修正為任(遷調)評分標準;另原外補由用人單位主管評分之部分,配合新修正「外補人員共同選項、個別選項及綜合考評免予評分,僅依職缺單位面試或業務測驗成績及資格條件列冊」規定,刪除評分標準相關用語。

(三)遷序列表(一)、(二)部分:依體例修正用語,將「層次」欄修正為「序列」欄;「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層次順序依序修正為「九、八、七….」序列順序;並配合修正備註欄用語。

決議:通過。(經六月二十五日確認本次會議紀錄,據教育部層轉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調整修正附件一本校職員用及遷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五款條文內容)

二、人事室提:經濟學系黃鴻教授擬申請九十一學年度(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教授休假研究學年案(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黃教授前申請扶米山會二○○二年度米山特別獎助金,原擬依「本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要點」於九十一年八月至日本青山大學留職留薪訪問一年,因未符該要點之留職留薪要件,故簽准利用休假研究期間同時出國訪問一年,且已提本校第二二四五次行政會議報告在案。未能及時於全校辦理休假研究案時提出申請。

(二)經審查黃教授申請資格,核與「本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相關規定符合(如審查彙整表)。又該系可申請休假研究人數應為四人,原核定通過三人,茲再增加黃教授一人,尚符合「每年不得超過教授員額百分之十五」規定;且該系申請休假研究、國內外進修研究講學、借調服務之人數亦未超過百分之十六之比例限制(如審查結果統計表)。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三、教務處提:文學院擬申請增設「臺灣文學研究所」(碩士班),茲檢具計畫書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送專案審查委員會審查。

四、教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校外合聘教師及研究人員準則」(草案)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報教育部。

五、醫學院提:檢具北護醫院委託附設醫院經營簽約前備忘錄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