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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250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五0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五0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 溫振源  陳振川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 

陳定信(楊泮池代)  楊永斌 楊平  柯承恩  林瑞雄(宋鴻樟代)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鵬 李源德(林芳代)  黃冠棠  黃日暉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學處報告: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暨「國立臺灣大學優良導師評選及獎勵辦法」各乙種(附件一),提會報告。

二、人事室報告:理學院化學系檢具近三年兼任教師名單,擬於聘期到期後二年內提請再行聘任時,免依新聘方式重新提聘,以續聘方式辦理案,經簽奉核定辦理,提會報告。

三、教務處報告:本校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課程教學意見調查上網填答的實施日期為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止。本學期之問卷填答率為六六.四七,上一學期之填答率為七四.四九。本學期之總選課筆數為170,309筆,扣除論文、專題討論、修課人數少於十人之選修課程後,應填答之總筆數為148,385筆(其中共同、必修、通識課程有112,399筆,非共同/必修/通識之選修課程有35,986筆),利用電腦上網填問卷資料共計98,630筆,如附件二。

四、教務處報告: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研究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研究所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乙份(附件三),提會報告。

五、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公共衛生學院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辦理「中國大陸沙塵暴對臺灣居民健康之影響(第二年)專案工作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參佰玖拾萬元整。

六、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臺灣大學系統下經協調後擬設立四個研究中心: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神經科學研究中心、太空科學與技術研究中心、創新與創造力研究中心。

七、管理學院報告:本院擬繼續與美國南加州大學管理學院進行研究生交換計劃,檢具原「研究生交換計劃備忘錄」中、英文本(內容略為修正)各乙份(附件四),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學處提:擬自九十一學年度起調漲本校大新生及轉學生體檢費為六00元案,提請討論。

說明:

()依八十二學年度學校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新生健康檢查,可酌收體檢費用,不足部分由學處經費酌予補助。自八十三學年度起,酌收新生體檢費每人三00元,八十四學年度為使體檢經費收支平衡,經本校第一九二二次行政會議決議,將新生體檢費調整為每人四00元,迄今未再調整。九十學年度共有四、二四0位學生完成體檢,由學處補助經費四七七、三二二元,因各項費用調漲,預估九十一學年度不足經費達八一五、一二二元。

(二)多數公私立大專院校九十學年度新生體檢之體檢項目皆依據教育部訂定之最低標準稍作調整,與本校體檢內容類同,且各校收費多較本校為高。自行辦理之臺灣師範大學收費六六0元;由附設醫院辦理之北醫學大學收費一、二00元、北護理學院收費八00元、中山醫學大學收費五00元至八00元、成功大學收費六00元。

決議:通過。

二、理學院提:茲提名植物學系黃啟穎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三、理學院提:茲提名植物學系陳其昌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四、理學院提:茲提名植物學系黃增泉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五、法律學院提:茲提名法律學系林文雄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六、圖書館提:有關本校校友資格之認定,提請討論。

說明:

()目前本館以取得本校畢業證書為校友資格認定依據,接受辦理校友閱覽證。由於本校並未特別製發校友證,因此,本校校友亦以圖書館所發之校友閱覽證使用學校其他設施(如:停車、使用體育館、游泳池、鹿鳴堂及溪頭住宿等),證明其校友身分,享受優待。

(二)惟近來本館屢接獲雖未在校取得畢業證書,但卻曾在本校就讀人士反映其應屬校友,需要利用圖書館及學校相關設施。本案經提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全校圖書委員會討論,決議關於校友閱覽證校友資格認定,因涉及校內其他單位,擬提行政會議討論。

決議:校友資格從寬認定,各項優待權利依身分類別訂定。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