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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256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五六行次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五六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  泰然 溫振  陳振川  彭鏡禧 王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  楊平(曾顯雄代)  柯承恩  林瑞雄(陳為代)  許博文  許宗力  湯明哲  李琳山

黃俊傑(羅竹芳代)

列席:項  潔(林光美代)  賴飛 李源德  何憲武  黃日暉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人事室報告:工學院應用力學研究所李世光教授,擬撤銷九十一學年度休假研究案,業經核定辦理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

()理學院物理學系接受經濟部委託辦理「超高密度奈米資訊儲存技術五年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壹億陸仟陸佰萬元整。

(二)工學院環境工程學研究所接受經濟部委託辦理「有害重金屬污泥減量、減容及資源化關鍵技術之開發與推廣三年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玖佰萬元整。

(三)人口與性別研究中心接受衛生署委託辦理「全國長期照護需要評估第二年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佰萬元整。

三、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電機資訊學院電機工程學系與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無線通訊系統超大型積體電路及架構之設計與晶片製作」研究,有關研究成果之歸屬與權益問題需先行協商,日後免生爭議,依本校專題研究計畫合約第九條精神,與該公司協商簽訂協議書乙份(附件一),提會報告。

四、人事室報告:配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訂「補助延攬科技人才作業要點」中新增「特聘講座」等級及其他修訂事項,修正本校「申請國科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申請書」(增列校內聘任「特聘講座」職稱,繳送資料及注意事項文字亦配合修正)如附件二,提會報告。

五、總務處報告:本校向教育部申請「九十一年度學校實驗室、實習場所安全衛生及校園環境管理改善補助計畫」,獲補助款伍佰萬元,已於八月二十三日將修正後之計畫書送教育部審查。計有理(壹佰貳拾萬元)、工(參拾萬元)、農(壹佰萬元)、(伍拾萬元)學院實驗室安全衛生之改善;電機資訊學院半導體實驗室運作毒化物之安全衛生(肆拾萬元);、公共衛生學院密閉實驗大樓之空氣品質管制(拾萬元);公共衛生學院緊急洩漏之防護與處理(陸拾萬元);全校廢液儲存場所之標準化(參拾萬元)。為求經費之充足,總務處提撥配合款貳佰貳拾萬元及各學院系亦提出相對之配合款合計壹佰陸拾參萬玖佰伍拾元,將使改善項目更加完善。期藉由本次計畫,將本校現存急迫的一些問題作徹底之改善,以求提升校園之環保與安全衛生。

參、討論事項

一、總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承攬商環安衛管理要點」(草案)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本校幅員廣大單位眾多,經常委託契約商承攬本校各項工作,為釐訂契約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以作為契約商管理之依據,並保護契約商施工與校園安全,制定該要點。

決議:修正通過,提下次會議確認。

二、總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實驗室廢棄物清除處理辦法」(草案)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本校實驗室廢棄物,包括放射性、感染性、實驗室廢液及空化學藥瓶等,雖已委託廠商處理,但尚未制定分類準則供遵循,為提昇本校管理實驗室各類廢棄物成效及供教職員工生便於明瞭實驗室各類廢棄物之分類、處置頻率與期間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該辦法。

決議:修正通過。

三、社會科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教師評估辦法」及「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教師評估辦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四、社會科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提修正意見如

決議:修正通過。

五、學處提:擬廢止「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保健中心組織規程」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申請醫藥補助辦法」(附件七),提請討論。

說明:

()民國五十六年為因應當時醫療需求,訂定之「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保健中心組織規程」係屬任務編組,非行政體系單位。歷經多年時空轉變,其中多項條文已不符現行行政體制,且現本處衛生保健及醫療中心係行政單位,故已無組織規程設置之必要。

(二)民國四十一年為因應當時經濟環境需求,訂定之「國立台灣大學學生申請醫藥補助辦法」,其在補助對象、補助範圍、補助金額、及條文內容等均較現行之「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急難慰問救助金實施辦法」相距甚遠;且審核單位均為本處生活輔導組;又自八十二年「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急難慰問救助金實施辦法」實施以後,「國立台灣大學學生申請醫藥補助辦法」已形同具文,未再辦理。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申請醫藥補助辦法」同意廢止。

六、總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校舍空間稽查及活化使用辦法」(草案)乙種(附件八),提請討論。

說明:

()依校園校舍空間分配小組八十七年度第一次會議紀錄提案決議四:「新建物必須保留百分之二十為校方統籌分配之空間」,雖已於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報告,惟因新建物在規劃興建時將保留空間納入規劃有其困難,例如送教育部審查規劃報告書即不能規劃保留空間,新建物規劃系所使用空間已不足使用或募款經費有限,無法留設多餘空間予校方等因素,故在執行時有其困難性。

(二)為因應推動本校成為國際一流綜合性研究大學,校方必須掌握部分空間,以適時提供各種研究支援,故必須強化全校空間管理及活化使用,以達到校園資源之整合運用。

決議:修正後再提會討論。

七、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接受各機關(構)委辦或補助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九),提請討論。

說明:

()依本校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海洋研究所梁所長等於本校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提案建議修正上述辦法,業經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第二二三六次行政會議討論,並決議修正辦法第三條,餘條文不變。茲將第三條原條文與修正後條文列於後:

原條文:「()個別使用¾當年度結餘款逾(含)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計畫主持人,得以結餘款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提出個別使用計畫」

修正後條文:「()個別使用¾當年度結餘款逾(含)新臺幣伍萬元之計畫主持人,得以結餘款百分之五十為上限提出個別使用計畫」

(三)依上述修正後之辦法,以八十八及八十九會計年度之國科會計畫結餘分配分析,全校可提再使用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增多,且校方使用統籌款部分亦可能增加,原則上已符合梁所長等在校務會議所提「增加財源並提昇財源利用之效率」之精神。

(四)惟梁所長等再度於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中提案,期「結餘款能依計畫主持人分別列帳累積續使用」乙節,經與會計室議後,參考會計室意見擬修訂第三條第四項條文,將計畫結餘款依分配單位及計畫主持人等單獨設帳辦理,且放寬個別使用部分使用年限,該作法會計室認為可行。

()至梁所長等提「不需提再使用計畫及審核而可逕行使用」乙節,查目前之計畫結餘款再使用計畫書格式,內容十分簡單。以八十八、八十九會計年度統計為例,所有符合條件之計畫主持人均提再使用計畫,可知申請並無不便,且所有申請案亦全數通過。故本校所規定需提再使用計畫之要求旨在提高結餘款再使用之合法性,以確保結餘款之使用符合「運用於與科技研究發展有關之項目」之規定,建議第五、六條條文宜予以保留。

()檢附梁所長等於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提案建議修訂辦法。

決議:通過,提校務會議報告。

八、醫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基礎醫學大樓東側卸貨區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十),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九、醫學院提: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擬與本校續簽學術合作合約案業依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本校第二二五四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茲檢具合作合約修正對照表乙份(附件十一),再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十、工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暨電機資訊學院奈米機電系統研究中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十二),提請討論。

說明:依教育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台(九一)高(二)字第九一一0八一六一號函意見修正。

決議:通過,報教育部,提校務會議報告。

十一、校長交議:檢具本校藝術學院籌備推動委員會總結報告乙份(附件十三),提請討論。

決議:提校務會議討論。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