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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258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五八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五八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一年九月十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  陳泰然 溫振源  陳振川  彭鏡禧 王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黃漢邦代)  楊平世  柯承恩(黃恆獎代)  林瑞雄  許博文  許宗力 

湯明哲(周禮鶴代)  李琳山  黃俊傑

列席:項  潔(林光美代)  賴飛 李源德  何憲武  黃日暉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農學院園藝學系接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委託辦理「尼加拉瓜及貝里斯食品加工產業技術協助計畫」(第一年),經費總計新台幣伍佰玖拾捌萬元整。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有關本校推動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教育部業以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台(九一)高字第九一一一六七八0號函知審議委員之初審意見,茲摘錄重點及本校因應措施說明如下:

(一)教育部審查意見:

1、針對輔導發展具國際水準之研究型大學部分¾衡酌國內大學發展績效及整合計畫之規劃,國內研究型大學以三主軸發展;北部以臺灣大學為核心,中北部清華、交通大學為主,南部以成功大學為主並鼓勵其與中山大學整合。

2、針對「校際整合」部分(大學系統)¾同意由清華、交通、中央、陽明大學共同組成之台灣聯合大學系統為先導計畫進行試辦,並以發展為研究型大學系統為目的。

3、針對「校內整合」與「跨校研究中心」部分¾以臺灣大學、清華與交通大學、成功大學為中心,並以各自「校內整合」為基礎,進行「跨校研究中心」之規劃。且各校所提之跨校研究計畫亦必須與此三主軸有密切相關。

4、關於本校所提報之十一個跨校研究中心及大學系統計畫審議意見¾分別以未符合教育部所訂「推動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原規劃理想、進行方式未妥、內容重複、地理位置距離遙遠等因素,未獲通過。惟本校對於所提報之各跨校研究中心,可依領域再進行整合,或歸併至教育部已核復推薦之校內整合計畫奈米科技、基因體醫學、資訊電子科技三領域計畫中。至所提報之跨校研究中心計畫,係以卓越計畫為基礎者,本校可審酌其發展性,另依教育部與國科會所研訂之「卓越中心設置與評選要點」另行申請補助。

(二)本校為因應教育部審議意見,並修正整合計畫細部計畫書之內容,業於本(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召集各跨校研究中心、各學院暨一級研究中心推薦代表,召開本校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書撰寫協商會議,經討論決議如下:

1.本校「推動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細部計畫書,依教育部審查意見,以教育部前核復本校校內整合計畫所推薦之奈米科技、基因體醫學、資訊電子科技及東亞文明四個研究中心為主軸,另包括跨校生物多樣性及臺灣跨校海洋科學兩個跨校研究中心。

2、至除了上述兩個跨校研究中心外,前提報之跨校研究中心,膠體與界面技術應用研究中心、廿一世紀尖端生物醫學影像卓越中心、至高頻科技研究中心,依領域適度併入奈米科技、基因體醫學及資訊電子科技中心內。

3、餘跨校研究中心為國家型計畫者,請向有關單位申請國家型計畫;以卓越計畫為基礎者,可審酌依教育部與國科會研訂之「卓越中心設置與評選要點」申請補助。

(三)研究發展委員依上述會議決議,業修正本校整合計畫書,並於九月二日依教育部規定送部。

三、人事室報告:依本校醫學院附設醫院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九十一)校附醫人字第九一○○○一四九一八號函,新修正「臺大醫院就醫優待收費標準」如附件一,自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實施,其中門、急診部分負擔原規定「按基層診所部分負擔金額繳費」改為「依健保規定繳費,不優待」部分,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調整,特提會報告:

該院就醫優待收費標準修正案,係經該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七十次醫務暨行政會議通過,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一)優待對象:原分為A1類、A2類、B類、C類,簡併為A、B、C三類。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客座教師及名譽教授本人,由原A1類改為A類人員;編制內教職員工之眷屬、客座教師之眷屬及名譽教授之配偶及退休人員及其配偶為B類人員;另新增本校人事室列管有案之約聘僱人員為C類人員。

(二)掛號費:原各類人員均免掛號費,修正為A類人員仍免掛號費。B、C類人員優待50%(即需付50元)。

(三)門、急診部分負擔原規定「按基層診所部分負擔金額繳費」改為「依健保規定繳費,不優待」:A類人員由原負擔五十元,調為二百一十元。B類人員原負擔為一百五十元,調為二百一十元。

(四)新增本校編制內員工之眷屬,至公館院區就醫,優待標準適用A類。以鼓勵同仁眷屬多加利用公館院區就醫。

(五)其他就醫優待收費標準新舊對照如附件。

四、人事室報告:本校目前進用身心障礙人士情形,說明如下:(附件二)

(一)經統計本校八月份各單位參加公、勞保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人數資料與八、九月份新加保之身心障礙人士資料,本校至本(九)月十日前參加公、勞保總人數四、六一七人,應進用身心障礙人士九十二人,實進用八十五人,計不足七人。其中理學院由原不足八人成長至足額,部分單位、學院超額(教務處、總務處、圖書館、研發會、工學院、法律學院),惟仍有部分學院未足額(文、社科、醫、農、公衛及共教會,其中醫學院不足額數最高、農學院次之),請未足額單位再積極配合進用。

(二)依教育部九十一年六月廿八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九四六五二號函及本校九十一年七月廿五日九一校人字第00九八八二號函規定,至本(九)月十日前如未能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該不足額進用單位所有職缺除經敘明具體理由及解決辦法經簽准方能進用人員外,一律凍結不得進用除身心障礙以外人員,不足額差額補助費用由不足額之一級單位自行負責(各單位需分擔經費依支出分攤方式辦理)。以本校至本(九)月十日止,身心障礙進用不足數為七人,故文、社科、醫、農、公衛及共教會等進用不足單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檢附本校九月份進用人數統計表乙份。

五、人事室報告:理學院物理學系擬續聘鄭天佑先生為「客座教授」,參與該系教學計畫,惟鄭天佑先生原由本校函向國科會申請以「客座研究員」身分延攬,參與研究計畫,今改以「客座教授」延聘來校參與教學,因鄭先生前聘期(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即以「客座教授」聘任,業通過本校三級三審程序,本次續聘為「客座教授」,比照本校教師續聘程序辦理,特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本校九十一學年度教師及研究人員升等案,經彙整各學院、教務處及共同教育委員會推薦資料,計副教授升等教授三十七人、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二十四人、舊制講師升等副教授六人、舊制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三人,新制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二人,總計七十二人,另九十一學年度研究人員升等案無人提出;茲檢附升等教師人數統計表、名單及升等初核結果意見彙整表(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

(一)教師(研究人員)升等審查作業依相關規定辦理,初核結果詳如教師升等初核結果意見彙整表。

(二)各院會推薦各等級教師升等人數,均依第二二三四次行政會議分配名額,及專案奉准預借及保留小數部分名額辦理,如升等教師人數統計表。

(三)案內擬升等教師中有二系合聘情形者,所提升等之審查,均依本校二0七二次行政會議決議:「如僅在一系占缺而他系不占缺,僅須提經占缺系所教評會暨其院教評會審議,如合聘系所均有占缺(各為二分之一),則須二系協商後擇定某一系所後提該系所教評會暨其院教評會審議。」辦理

(四)本次升等案中,經發現有代表著作之合著人同時擔任著作審查人之情形,經瞭解其遴選審查人過程嚴謹,確有應注意而難以注意之困難,惟是否合宜及如何補正?併請討論。

決議:

()理學院物理學系張寶棣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案,有關代表作為多人合著,僅一人於合著人證明簽章部分,請理學院瞭解其於送審著作之貢獻情形,餘通過,併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另有代表著作之合著人同時擔任著作審查人之情形者應請學院再行補送審查。

二、總務處提:本校計畫辦公室場地設備費收費標準擬訂為每月每坪五00元(含水電),提請討論。(附件四)

說明:經調查本校同仁為爭取研究計畫有使用校舍之需,擬規劃部分校舍作計畫辦公室使用,並收取場地設備費。復經參考現有其他收費標準:創新育成中心為每月每坪七00元(不含水電),慶齡工業中心為每月每坪六00元(含水電)。本案問卷調查回收六十一份調查表中六九%認為合理可支付之收費標準為每月每坪五00元(含水電)。

決議:收費標準為每月每坪五00元(含水電),不含水電者每月每坪四00元。

三、共同教育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綜合體育館管理中心設置辦法」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併提修正意見如附。

決議:請參考與會主管意見再提指導委員會議。

四、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本校與美國喬治亞大學交換學生附約中、英文本草案,前經提本校第二二五五次行政會議後再修正如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本校與美國喬治亞大學於九十年十一月簽定學術交流合作協議,並於今年進行交換學生。

決議:依與會主管意見修正後同意簽約。

五、研究發展委員會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市立醫療院所     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預防醫學研究所都會型預防醫學研究推廣計畫合作協議書」(草案),前經提本校第二二五四次行政會議後再修正如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

總務處提:擬增訂本校校總區暨水源校區汽車停車證收費辦法第九條條文如附件八,提請討論。

說明:依原辦法第九條規定,對於校外身心障礙人士來校洽公之車輛,由本人使用經出示證明者,以半價收費。基於同為照顧身心障礙人士,擬同意本校教職員工之車輛比照辦理。

決議:通過。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