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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263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六三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六三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  泰然 溫振  陳振川  彭鏡禧(葉國良代) 王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  楊平(曾顯雄代)  柯承恩  王榮德  許博文  許宗力  湯明哲  李琳山  黃俊傑

列席:項  潔(林光美代)  賴飛 李源德  何憲武  黃日暉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第二二六二次行政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二案決議修正為:「分別訂作業辦法及細則再提會討論」。

貳、報告事項

進修推廣部報告:檢具「九十一學年度進修推廣部辦理推廣教育(非學分班)高階優勢商務談判班招生計畫」乙份(附件一),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系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草案)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收取回饋金及分配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

()本校業依本校「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訂定「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收取回饋金及分配辦法」,並經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第二一六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二)有關回饋金收取依前揭辦法第三條規定,係以本校專任教授及副教授月俸薪資平均值為基數,乘以每週任職或兼職時數所公務人員每週工作時數之比例,再乘以某一參數之總金額計算。參數由任職或兼職之教師所屬學系(所)訂定之,惟數值不可小於

(三)近來本校教師擔任營利事業機構外部董事日漸增多,個案處理時若以外部董事參與董事會開會之次數及時間所公務人員每週工作時數比例計算,其總金額通常只是數仟元而已,因此有其必要在原辦法中,增列每年回饋金之最低限額,使原辦法更周延。其理由包括:

1.本校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兼職或任職,係以其在學校本職所獲得之專業知識、研究經驗或成果,協助營利事業機構轉發展為商業利益,因此不論外內部董事或其他職務,均係屬產學合作行為,自應與營利事業機構訂立合作契約事宜並收取合理額度之回饋金。外部董事開會時數甚少,但在商業行為中之貢獻可能很大,以時數衡量未必合理。

2.本校回饋金依前揭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係運用於科技研究發展費用,且得用以支應教師因借調任職營利事業機構期間得聘任兼任教師之兼課鐘點費。是以營利事業機構在獲得本校教師之協助下有效發展商業利益,亦應以合理金額回饋本校,協助研究發展或聘任兼課教師,以達雙贏目標。

3.基於上述,增訂回饋金每年最低限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應屬合理,且有其必要性。

決議:請參考與會主管意見修正後再議。

三、社會科學院提:本院社會工作學系九十一學年度正式調整成立,學士班授予學位名稱為社會工作學學士,英文名稱為Bachelor of Social Work(B.S.W.),碩士班授予學位名稱為社會工作學碩士,英文名稱為Master of Social Work(M.S.W.)(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四、凝態科學研究中心提:本中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業經本校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並依教育部意見修正如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本次會議通過後提校務會議討論並報教育部。

決議:請與教育部溝通申復。

五、教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草案)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六、總務處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公用部門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七、理學院提:茲依本校「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實施要點」,擬舉薦李遠哲先生為本校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提請討論。(附件八)

說明:檢附候選人資料乙份。

決議:通過,提本校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審查。

八、醫學院提:建議修正本校教師聘任升等著作之院級審查得以院外學者專家為審查人,提請討論。

說明:

()本校八十八年元月二十五日八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決議:「系所級著作審查得以校內系外學者專家為審查人,院級著作審查仍以校外學者專家為審查人。」。

(二)依據上開規定,院級著作審查必須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審查,然因本校居國內大學龍頭地位,一般而言,教師水準較他校為高,硬性規定校外學者專家方得為審查人,捨棄院外之本校內他院專家,殊為可惜,本校院級審查如能修改成得以院外學者專家為審查人,既包括院外本校專家又可包括校外專家,將更能提升審查水準。又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推廣服務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系)外學者、專家評審。」(該辦法之條文經洽教育部高教司告知:各級教評會之送外專家學者審查以校外或系外皆可。)故本修正案並不違反教育部相關規定

決議: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