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七0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 陳泰然(請假) 溫振源 陳振川 彭鏡禧 王 瑜
包宗和
陳定信(楊泮池代) 楊永斌 楊平世 柯承恩 王榮德
許博文 許宗力
湯明哲(王聲威代) 李琳山 黃俊傑
列席:項 潔
賴飛羆
李源德 何憲武 黃日暉 林南榮(江春美代)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接受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委託辦理「橋樑系統安全監測及預警系統之建立」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陸佰伍拾萬元整。
二、人事室報告:茲重申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提名名譽教授附帶決議規定:「嗣後各學院以本校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提名為名譽教授者,提名單位應另附書面說明,具體對學術特殊貢獻及享有國際聲譽加以敘明,以供委員參考。」
參、討論事項
一、理學院提:茲提名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王秋原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二、理學院提:茲提名植物學系陳瑞青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三、社會科學院提:茲提名社會學系林瑞穗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四、醫學院提:茲提名外科王世名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五、工學院提:茲提名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 機械工程學系 陳義男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六、生農學院提:茲提名植物病理學系吳文希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七、生農學院提:茲提名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甘俊二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八、生農學院提:茲提名園藝學系凌德麟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九、生農學院提:茲提名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張漢聖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十、法律學院提:茲提名法律學系李鴻禧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十一、法律學院提:茲提名法律學系蔡墩銘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十二、社會科學院提:檢具本院「社會工作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社會工作學系兼任教師聘任作業要點」及「社會工作學系教師升等作業要點」各乙種(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併提修正意見如附。
決議:修正通過。
十三、秘書室提:檢具本校「行政品質評鑑準則暨評鑑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該辦法經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本校九十一學年度行政品質評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決議:通過。
十四、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辦理教育部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校內整合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草案)及「國立臺灣大學辦理教育部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校內整合研究中心績效考評辦法」(草案)各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
(一)教育部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以台(九一)高字第九一一六二八四五號函知本校,同意補助本校所報整體架構之臺灣大學校內整合計畫詳細計畫書及屬研究中心奈米科技、基因體醫學、資訊電子科技整合、儒學與東亞文明研究中心詳細計畫書計新臺幣參億壹仟玖佰捌拾肆萬元整。
(二)由於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之推動,教育部將納入競爭機制,因此為推動整合計畫,教育部責成本校應成立諮詢委員會,並訂定明確評估機制,自我追蹤考評成效。
(三)本校為能迅速展開四個研究中心之運作,並配合教育部實地考評作業,爰擬訂該二辦法。
決議:修正通過。
十五、文學院提:檢具本院「語言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併提修正意見如附。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無)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