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七一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 陳泰然 溫振源 陳振川 彭鏡禧 王 瑜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 楊平世(請假) 柯承恩(林嬋娟代) 王榮德 許博文
許宗力
湯明哲
李琳山 黃俊傑(羅竹芳代)
列席:項 潔
賴飛羆
李源德 何憲武 黃日暉 林南榮(江春美代)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討論事項第十四案附件三「國立臺灣大學辦理教育部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校內整合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草案再修正如附。
貳、報告事項
人事室報告:教育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一八五四0九號書函請各機關學校應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尚未足額進用者,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確實依規定辦理:
一、行政院為落實執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督促各公立義務機關(構)學校加速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並課予機關首長責任,業於十一月二十九日核定,年度終了時凡未足額進用之機關,除報請控留提供身心障礙特考分發人員及已辦理進用不須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身心障礙人員外,該機關首長應記過一次,人事主管則記申誡二次,連續兩年未達足額進用者加重處分,機關首長如為政務人員或民選首長,則要求定期到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報告,並提出限期完成進用計畫。
二、依本校九十一年十月份公勞保帳單(十月一日為計算基準),應進用一○二位身心障礙人士,實際進用九十人,尚不足進用十二人,另查截至十一月三十日止,應進用身障者一○五人,實際進用已達一一一人,又前已提報列管身心障礙特考職缺七名,預計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可達進用標準。惟因本校人員異動頻繁,致應進用及實際進用人數常有所變動,各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單位日後職務出缺時仍應優先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參、討論事項
一、總務處提:檢具本校「研究計畫辦公室申請及分配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二、文學院提:檢具本院「戲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戲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及「戲劇學系主任任用辦法」等草案各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併提修正意見如附。
決議:「戲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戲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修正通過,「戲劇學系主任任用辦法」同意備查。
三、公共衛生學院提:本院擬將「流行病學研究所博士班預防醫學組」調整後於預防醫學研究所下增設博士班,茲檢具計畫書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送專案審查委員會審查。
四、副校長提:有關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本校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第五案決議組成特設委員會就總務處推行「停車改善新措施」(含停車管理辦法及新費率)討論後之總結報告重點如說明,提請討論。
說明:經特設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及十二月二日召開第一次及第二次會議,獲二項結論如下:
(一)關於校園停車分區制度之必要性,已獲得共識(主席中立,出席委員均贊同),將校園停車分為三區,即校內區、外圍區(公館停車場、水源校區二處)、行政大樓特區。
(二)關於停車費率調整之必要性,主席中立,經舉手計名表決有下列二案:
1.校內七00元與外圍三00元乙案。(主席中立,贊同委員有陳振川、溫振源(吳光華代)、何憲武、張堂賢、許添本、楊泮池(盧國賢代)、闕志達、竇松林、林柏儀、林子傑,共計十位)。
2.校內六00元與外圍四00元乙案。(主席中立,贊同委員有鄭吉雄、陳竹亭、張志銘(周桂田代)、林國峰、吳瑞碧(游若篍代)、張睿詒,共計六位)。
決議:說明(二)二案併提校務會議討論。
五、教務處提:為配合本校將自九十二年度起自行審核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經費補助之各項相關作業,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博士班研究生申請教育部經費補助出席國際會議相關作業要點」草案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
(一)教育部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台(九一)文(二)字第九一一五九六八六號令修正「教育部補助國內大學校院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處理要點」並自該日起生效。
(二)依修正後之處理要點,日後教育部補助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經費之審核作業,將交由各校依其審查機制自行核處,各校並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將翌年每季預估名額及經費報部,教育部再依博士班研究生比例、前一年執行成效及當年預算核配經費到校。
(三)本處擬將教育部每一年度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依各學院學生前三年度受補助金額佔全校總補助經費之平均百分比,分配予各學院使用,其餘百分之二十之經費則由教務處控管,以補助因申請案較多以致經費不足學院之學生或因前三年未有學生申請補助以致未獲配經費之學院。
(四)檢附本校各學院八十九至九十一年度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核准補助經費、所佔比例及三年平均一覽表乙份請參考。
決議:修正通過。
六、總務處提:財團法人吳尊賢文教基金會擬於尊賢館設置「愛心世界」展示室,茲檢具房地使用契約書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
(一)「愛心世界」係由尊賢館之捐贈者財團法人吳尊賢文教基金會所擬設置,並由本校同意支持,未來展示之裝潢佈置經費及人事、管理成本均由該會負擔,基於雙方合作善意原則,由本校分擔展示室之水電費。
(二)該契約書業經黃法律顧問審閱。
決議:通過。
七、工學院提:檢具本院「教師評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教務處建議將第三條及第四條之第四、五兩款合併為各該條文第四款為:「四、評估或再評估通過後,下一次應受評估之年限,自評估結果報經本校同意備查後次日起算,惟因升等而職別變更者,下一次評估年限自升等日起算。」。
決議:依教務處意見第三條及第四條之第四、五兩款合併為各該條文第四款,修正為:「四、評估或再評估通過後,下一次應受評估之年限,自評估結果報經本校同意備查後次學期起算,惟因升等或改聘而職別變更者,下一次評估年限自職別變更日起算。」,餘條文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