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七六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二年元月十四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 陳泰然 溫振源 陳振川 彭鏡禧 王 瑜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 楊平世 柯承恩(黃恆獎代) 王榮德
許博文 許宗力 湯明哲
李琳山 黃俊傑
列席:項 潔
賴飛羆
李源德 何憲武 黃日暉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人事室報告:工商管理學系暨商學研究所張重昭教授因擔任該系所主任,系所務繁重,擬撤銷九十二年二月至九十二年七月之休假研究,業奉核定辦理。
二、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報告:微軟校園軟體授權方案(CA3.0)已完成簽約並將實施辦法及備份安裝光碟分送全校一、二級單位,檢附相關資訊乙份(附件一),提會報告。
三、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有關參與九十二年度政府委辦計畫投標或議價案之處理原則,業於九十二年一月十日由副校長主持會議研商後獲致決議,提會報告:(附件二)
各政府機關已開始辦理九十二會計年度委辦計畫之投標或議價事宜,本校針對原住民進用比例問題曾決議不繳納代金、並審慎評估新年度是否參與計畫投標,惟本校計畫經費來自政府機關者不在少數,且農委會防檢局已要求在投標時即切結會繳納代金,究如何因應?爰請各院院長會商解決,決議如左:
(一)農委會防檢局要求出具之「僱用身心障礙人士及原住民比率聲明書」內,原為「應於履約期間雇用身心障礙人士及原住民各不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乙節,商洽其更改成「僱用身心障礙人士及原住民不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則本校可在聲明上用印,參與投標或議價。(註:生農學院楊院長已洽防檢局,仍未獲同意改成「僱用身心障礙人士及原住民不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惟同意改以補助案辦理。)
(二)由研發會行文各單位,重申參與投標或議價之計畫需填具研發會特定之用印申請書,經系主任、院長會簽,研發會將加以登錄;同時請主持人若參與計畫投標,應提高管理費百分比,以備若萬不得已仍應繳納代金時之需。
參、討論事項
一、理學院提:檢具本院大氣科學系與翰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教育與事業推廣合作備忘錄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請進一步了解後再議。
二、工學院提:檢具本院高分子科學與工程學研究所與美國羅徹斯特大學化學工程學系學術交流與合作協定書中、英文本各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三、教務處提:檢具本校社會學系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草案)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四、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有關國科會新修正「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附件六)規定發給之專利、技術移轉獎勵金,本校如何分配該獎勵金乙案,業提本校專利權委員會討論通過並經本會再審酌結果,建議分配比率如說明,提請討論。
說明:
(一)國科會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修正通過「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修正重點為該會補助之計畫產出之研究成果獲頒專利證書者,得向國科會申請專利獎勵金;又該會補助之計畫產出之研究成果經本校完成技術移轉,其權利金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者,得向國科會申請技轉獎勵金,上開獎勵金均應使用於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相關用途,其中專利獎勵金應提撥一定比率予專利發明人,技術移轉獎勵金應提撥一定比率予技術移轉有功人員,該等比率由各單位自行決定。
(二)本校如何分配專利及技術移轉獎勵金乙案,經提本校專利權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本會再審酌結果,建議分配比率如次:
1.專利獎勵金分配:發明人六十%、校方四十%,其中校方四十%必須用於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用途。
理由:茲因發明人於申請專利時須負擔十%申請費用,本獎勵金採發明人占多數比率方式分配,以鼓勵教師申請專利。
2.技術移轉獎勵金分配:發明人四十%、校方二十五%、發明人所屬單位(院、系所)十%、技術移轉有功人員二十五%,其中校方二十五%必須用於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用途。
理由:技術移轉案能否成交,發明人有絕對的影響力,且事後指導諮詢均須發明人投入時間、精力,因此本獎勵金採發明人占多數比例方式分配,又技術移轉人員辛勞有功,尤其與廠商協議合約內容除專業素養外尚需具備良好的溝通協調技巧始能完成任務,因此依國科會規定提撥一定比率予技術移轉有功人員。
決議:「專利獎勵金分配」比率通過,「技術移轉獎勵金分配」修正為:發明人五十%、校方二十五%(用於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用途)、發明人所屬單位(院、系所)十%、技術移轉有功人員十五%(經費使用及分配辦法再研議)。
五、總務處提:為改善校園環境,有效管理校內之腳踏車,並使棄置之腳踏車得回收利用,擬訂定本校校總區暨水源校區腳踏車管理與處理辦法,茲檢具該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七),提請討論。
說明:
(一)該草案業經九十二年一月八日本校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二)九十一年初本處參酌國外大學(University Bicycle Code,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及Bicycling
at the University of Oregon)有關腳踏車管理之規定,並結合本校特有之腳踏車文化擬訂該草案,三月即透過網路系統提出,徵詢師生意見,並與學生會、研究生協會做先期溝通。另參酌同學網路上反應意見修訂內容,再與學生會、研協保持密切聯繫,持續關注同學的反應,並將草案中較有爭議之部分(如認定及拍賣廢棄腳踏車),請教法律顧問及本校法律系教授,初期亦受相當之挫折,至七月份臺北市政府通過「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該條例中賦予認定拍賣廢棄腳踏車之法源,再次請教法律專家認為本校應可比照適用,爭議部分終獲解決。
(三)為與全校同仁及同學做面對面的溝通,於去年九月九日、廿五日及十一月廿八日分別舉行三場說明會,除部分問題解釋及條文內容修正外,獲得相當正面之回應。
(四)本學期試行草案中相關的管理措施,有效地減低以往管理腳踏車時所生之爭議,最明顯的成效如掌握本校兩萬多台的腳踏車數量及順利清出一千七百多台的廢棄腳踏車,本辦法如能順利通過,將有效管理及處理校園腳踏車,本校腳踏車文化可有一番新氣象。
決議:通過,惟需有宣導期。
六、總務處提:檢具本校校總區暨水源校區汽車管理辦法、汽車停車證收費辦法及汽機車違規處理要點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各乙份(附件八),提請討論。
說明:該等修正案業經九十二年一月八日本校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