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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279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七九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七九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  泰然 溫振源(請假)  陳振川  彭鏡禧 王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  楊平  柯承恩  王榮德  許博文  許宗力  湯明哲  李琳山  黃俊傑

列席:項    賴飛  李源德  何憲武  黃日暉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有關九十三年度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延續計畫說明如左:(附件一)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延續教育部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畫之成果,自九十二年度起連續三年,每年辦理一次各大專校院申請案。卓越發展延續計畫係為四年期整合型研究計畫(包括總計畫及三項以上之子計畫)。總計畫、子計畫主持人(申請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除須符合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之規定外,總計畫主持人尚須具參與主持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畫或其他大型研究計畫之經驗。且計畫主持人申請研究計畫每年以一件為限,執行研究計畫每人以一件為限。

二、卓越延續計畫分為計畫構想書及研究計畫書兩階段申請,九十三年度自即日起至四月一日接受申請,全程執行期限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始至九十七年月三十一日止,經費分年核撥,其作業期程如下:

()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計畫構想書截止收件。(計畫構想書由總計畫主持人寄國科會)

(二)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前由國科會學術處逕行通知總計畫主持人其計畫構想書之審查結果。

(三)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研究計畫書截止收件:計畫構想書審查通過者,總計畫主持人應依卓越延續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檢具研究計畫書(含總計畫及子計畫)等文件,由其任職機構(申請機構)彙整申請名冊一式二份,向該會提出申請。

(四)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前通知申請機構辦理核定計畫之簽約撥款事宜。

參、討論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委員會推動貴重儀器共同使用小組設置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教育部推動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本校獲核定成立有奈米科技、基因體醫學、資訊電子科技整合及東亞文明四個研究中心,九十一年度補助經費係新臺幣參億壹仟玖佰捌拾肆萬元整。

(二)另本校為加強推動學術界與產業界之研發合作,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與工研院在本校設立「臺灣大學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合設研究總中心」及「臺灣大學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合設奈米研究中心」。期透過合設中心使本校與工研院之研究能量於各相關領域密切整合,並達到互補及相互提攜之功能。

(三)有於前瞻性高科技研究領域對於先進研究設備之大量需求,以及此類研究設備通常價格昂貴,本校為求能有效進行研究開發之推動,充分結合各學院、現有與新設之四個研究中心研究設施,擬由研發會規劃成立「分散式」的「臺灣大學虛擬貴重儀器中心」。

(四)「虛擬貴重儀器中心」其宗旨初期係在藉由網路功能,提高本校新成立之四個研究中心、與工研院合設中心及每年利用本校跨院系貴重圖書儀器經費購置之各項尖端儀器使用效率,建立一個設備完整的開放實驗室,及公平、公正、公開之研究環境。為提供全校研究人員合理使用權益,「虛擬貴重儀器中心」將落實開放實驗室制度,同時考量分散於校園各地之衛星實驗室及機台之特性,各衛星實驗室將可依實驗機台之特性訂定不同等級之開放程度(如完全開放、半開放及代工等)與條件,訂定收費標準及適合實驗室之安全工作規範及使用者訓練等,並制定詳實之標準作業程序(S.O.P),讓所有使用者有所依循。

(五)另為求使用權限之合理分配,將規劃建立校級專屬網站以達電腦網路化管理,舉凡註冊、課程公告、儀器預約使用及收費辦法等皆透過網路線上完成。此外藉由使用者付費制度,逐步建構校內實驗設備維護自立自足,使實驗設備發揮最大效能進而降低機器損壞率以延長其使用壽命。

(六)研發會為進行規劃及執行「虛擬貴重儀器中心」各項事務性業務,有必要成立一個推動小組負責推動工作,草擬該設置辦法,使其設立依法有據。

決議:修正通過。

二、工學院提:茲提名土木工程學系陳清泉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三、法律學院提:茲提名法律學系柯芳枝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