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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284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八四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八四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  泰然 溫振  陳振川  彭鏡禧(胡平生代) 王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  楊平  柯承恩  王榮德  許博文  許宗力  湯明哲  李琳山  黃俊傑

列席:項  潔(林光美代)  賴飛  李源德  何憲武  黃日暉 林南榮  蔡素女  吳英璋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教務處報告:依教育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台文(二)第0920017727號函知,本校九十二年博士生出席國際會議補助經費為八、九七三、一一0元整。前項經費經依「國立臺灣大學博士班研究生申請教育部經費補助出席國際會議作業要點」第二條有關補助總經費分配方式及本校各學院八十九至九十一年度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經費所比例一覽表計算後各學院分配款及教務處控管款如附件一,特提會報告。

二、人事室報告: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畜產學系陳保基教授因擔任系主任,擬撤銷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之休假研究案,業奉核定辦理。

三、總務處報告:

()有關本校承接機關之研究計畫案為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因僱用原住民人數不足,應繳納代金,以致本校無法履約之情形,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繳納代金之查核事項,自即日起回歸由各收繳代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得標廠商之僱用情況及催繳」,相關研究計畫之請款作業應可順利進行。

(二)為解決機關為政府採購法得標廠商而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法足原住民之問題,於二月十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開的商會議中做成以下決議:

1.為解決得標廠商無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足原住民以致影響採購效率,同時兼顧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益及推動國家研究發展提昇競爭力,建議原住民委員會就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員工總人數」做適當解釋。

2.原住民委員會對上述決議事項若有意見者,於兩內提報行政院。

3.公共工程委員會對上述決議事項若有意見者,可向行政院提報。

(三)後續進展仍待行政院處理,本處將繼續協商關注。

參、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理學院心理學系碩博士班擬分為「一般心理學組」及「臨床心理學組」,茲檢具計畫書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報教育部。

二、人事室提:本校九十二學年度教師升等案,業依相關規定完成各學院、教務處(教育學程中心)暨共同教育委員會(體育室)九十二學年度教師升等名額分配表(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

()摘錄本校歷年辦理教師升等關於名額計算及分配相關規定如次:

1.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標準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各學院提請升等教師須顧及名額,並不得超過該學院同等級教師人數五分之一」;暨依歷年辦理成例,可升等人數須再乘以三分之二方為實際可升等人數。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二三三次行政會議決議:「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名額取消往例可升等人數需再乘以三分之二之限制」。九十一年三月五日第二二三四次行政會議決議:「::將升等副教授之助理教授與講師名額分開計算::」。

2.升等教師名額依右開原則計算後所餘小數點累計方式,經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二一八九次行政會議及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二三三次行政會議決議略:原則累計方案,並以九十學年度餘額為基準開始累計,惟如有因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致增加之升等名額,包括未足額推薦致實質未使用該增加名額者,仍應通案予以扣減以符公平。嗣後第一八六四次行政會議決議『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之規定,不再適用。   

3.九十一年三月五日第二二三四次行政會議決議:「…自九十一學年度起,各學院及校屬研究單位小數部分之升等員額,於六月底前,得專案報校申請保留或預借員額。」

(二)前述各學院現有教師人數計算方式依歷年成例各如次:

1.占本校編制員額之專任教師均依現持聘書職稱列入計算。

2.與中研院合聘之教師其升等辦理原則係依據本校第一四五九次行政會議決議:「不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不必年度教師升等案辦理;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其升等仍應同年度教師升等案辦理,並在各學院年度內可升等名額內升等」,是以不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不列入升等名額分配表內現職教師人數。

3.醫學院工學院醫學工程研究所因隸屬於二個學院,其教師員額及教師人數之統計究應歸併入那一學院,依本校二0九五次行政會議決議:「凡具醫師身份之教師在醫學院辦理升等,凡未具醫師身份之教師則在工學院辦理升等,並請人事室依此原則計算升等名額之分配,嗣後均依此原則辦理。」。

(三)有關九十一年六月一日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本校教師研究成果審查制度討論結果建議」,其中第四點,關於升等著作專家審查份數,各院、系(所)仍有疑義,以該決議「為確保審查品質,專家之審查份數愈多愈好,以期獲得公平、中肯之評審,送至校教評會時,至少總數需有四人以上專家審查為原則。」係以本校部分學院升等著作審查,僅有學院一級辦理,為嚴謹起見而有該決議。故如果系、院二級均有審查,依本校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九一校人字第00二二一七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台(九一)審字第九一00八一三0號令,「…教師以著作送審規定,嗣後本校各單位辦理時,需一次送三位審查委員審查,審查結果二人給予及格則為通過,二人給予不及格則為不通過。」規定意旨,則每一級至少需三人審查。惟如果系、院二級均有審查,每一級至少需三人,可能對部分特殊領域審查人選之覓造成困難,應如何辦理?頃經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第二二八三次行政會議決議請校教評會討論。又以目前正辦理九十二學年度教師升等作業中,部分學院業先行辦理審查作業而面臨此困擾,如校教評會討論緩不濟急,故建請九十二學年度教師升等作業,如系、院二級審查有實際困難者,院得委託系所做部分審查作業,其餘由院直接送審,院直接送審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院教評會必須就委託送審與直接送審意見一起綜合考量,送至校教評會時,至少總數需有四人以上專家審查。以上九十二學年度教師升等作業,著作審查人數乙節,請討論。

(四)本案行政會議通過後,擬分函各學院、教務處暨共同教育委員會等,依實際可升等人數於本(九十二)年六月底前提出擬升等教師名單、升等推薦表及有關著作、論文、學、經歷證件等送本室彙辦

(五)摘錄辦理教師升等作業相關規定如附件,請參考。

決議:自九十二學年度起,講師升等副(助理)教授名額取消往例可升等人數需再乘以三分之二之限制,其餘通過。

三、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合作協議書第三條修正草案對照表、研究總中心及奈米科技研究中心設置要點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本校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為因應實際合作之需要,雙方於九十年十一月簽訂合作協議書,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為進一步合作,兩機構再進一步商合設研究總中心暨奈米科技研究中心,並訂定設置辦法,前述辦法業經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本校第二二六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惟工業技術研究院對於兩揭設置辦法第六條有若保留意見,且對於原簽訂之合作協議書中關於智慧財產權分配比率部分,亦建議適度修改更為完備。工業技術研究院建議修改之內容,是否可行?請討論。

決議:本校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合作協議書第三條修正案通過,研究總中心及奈米科技研究中心設置要點第六條修正案修正通過

四、進修推廣部提:檢具本部與哈爾濱工業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科技與文化教育交流合作協議書(草案)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五、圖書館提:檢具本館與日本九州大學圖書館交流協定中、日、英文本各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