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九五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二年六月三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 陳泰然 溫振源 陳振川
彭鏡禧 王 瑜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
楊平世 柯承恩 王榮德
許博文 許宗力 湯明哲
李琳山 黃俊傑
列席:項 潔
賴飛羆 李源德 何憲武
黃日暉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
(一)圖書館接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委託辦理「明清臺灣行政檔案全文建檔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貳仟零壹拾壹萬參佰貳拾元整。
(二)文學院歷史學系接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委託辦理「國家文化資料庫│明清臺灣行政檔案文書蒐集、標校與著錄詮釋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捌佰零貳萬伍仟壹佰參拾捌元整。
(三)農學院農業陳列館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辦理「建立生物多樣性推廣教育與夥伴關係示範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伍佰萬元整。
(四)理學院植物學系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辦理「國家植群多樣性調查及製圖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參佰零伍萬元整。
二、醫學院報告:檢具本院各科(系、所、中心)主任(所長)推舉辦法通則第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一),提會報告。經修正後同意備查。
參、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理學院心理學系擬分別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暨臺北市立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校際選課合作,茲檢具合作協議書各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學務處提:檢具臺大旅美校友各類回饋本校同學獎學金實施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緩議。
三、人事室提:本校九十二學年度教授休假研究申請案,計有體育室王同茂等一二0位教授提出申請,其中有六十三位教授申請休假一學期,五十七位教授申請休假一學年,茲檢附審查彙整表及審查結果統計表各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
(一)下列項目授權由各系(科)、所教評會自行審查通過:
1.休假研究計畫。
2.最近三年內學術著作出版或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發表論文,成績優良者。
3.未有本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第八、九、十、十六條等不得申請休假研究之情事。
(二)本室審查重點如下:
1.新修正之本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有關借調年資折半計算之規定,係自九十學年度起實施,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八十九年學年度以前之借調年資,仍得予全數併計。另第六項保留年資一節,亦係自九十學年度起新增列之規定,故八十九學年度以前核定之休假案,其申請休假之服務年資,合計超過得申請休假之規定年資,其超過部分均不予採計。
2.各系(科)、所可休假人數,除依本辦法第五條「每年不得超過該系(科)、所教授員額百分之十五」規定外,為免影響教學,各系(科)、所於同一時間內,教師休假研究、國內外進修(研究、講學)及借調服務等合計人數,仍擬受本校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校人九九三五號函「以不超過教師人數(不含助教)百分之十六為原則﹂之限制。
3.申請休假一學期者之員額數以0.五人計,休假一學年者以一人計。
(三)案經本室審核情形如下:
1.除數學系、物理系、化工系、材料系、應力所、環工所、生工系、農經系、國企系、政治系、經濟系、電機系、法律系等十三單位未符「以不超過教師人數(不含助教)百分之十六為原則﹂外,餘均符合規定。惟該等單位均已自行將教師休假研究、國內外進修(研究、講學)及借調服務人數錯開,即符合規定比例,故擬同意所請。
2.現兼任行政主管職務申請休假研究者共計十二人如下:
(1)將屆滿三年:海洋所漁業組主任謝文陽(89.8迄今)、植物系主任何國傑(89.8迄今)、附設醫院內科部副主任張天鈞(89.9迄今)、一般醫學科主任林肇堂(89.8迄今)、生工系主任許銘熙(89.9迄今)、生機系主任張森富(89.9迄今)、會計系主任林嬋娟(89.8迄今)等計七人。
(2)將屆滿六年:藝術所所長陳葆真(86.08迄今)、醫學院學務分處主任盧國賢(86.8.迄今)、解剖科主任王淑美(86.8迄今)等計三人。
(3)仍在任期中:全球變遷研究中心主任孫志鴻(87.8迄今)、全球變遷研究中心大氣化學組組長賴朝明(87.8迄今)等計二人。
3.經核定休假之教授如九十二學年度續兼任或新任行政主管,應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另覓職務代理人。
(四)案內醫學院生理學科陳朝峰教授授原欲將八十九學年度以前之核定未使用過年資併計此次申請一學年休假,嗣經該院人事組向其說明後,初核為申請休假一學期。惟於其申請案中提附帶意見:「依國立台灣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第四條『申請休假之服務年資,合計超過得申請休假之規定年資,其超過部分得予保留併入下次申請休假時計算。』乃考慮教授因公不克休假,可給予合理彌補。今若將其解釋『法律不溯及既往』,對公布修正前的年資不採計,則此美意盡失。法律條文對當事人有『從新從優』原則,在此豈可引用『法律不溯及既往』從嚴處理呢?」,顯示上開條文規範似有不盡合理之處,但本校九十、九十一學年度教授休假研究申請案,均已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核定(即保留年資規定係自九十學年度起增列,八十九學年度以前核定之休假案,其申請休假之服務年資,合計超過得申請休假之規定年資,其超過部分均不予採計),基於公平考量,本(九十二)學年度申請案,擬仍照往例辦理;陳教授意見,將列入日後修正本辦法之參考。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四、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本校SCI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激勵辦法草案業依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本校第二二九四次行政會議與會主管意見修正如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第二條設立之獎勵名稱已統合為「研究成就獎」,其獎勵對象分為四種。
決議:修正通過。
五、理學院提:檢具本院數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暨海洋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各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六、醫學院提:檢具新修訂之本院與其他醫療院所醫療合作交流合約書草案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七、進修推廣部提:為結合民間力量共同建置「國立臺灣大學進修推廣部遠距教學服務網站」,並於九十二學年度上學期啟用,茲檢具本校與中華電信公司契約書草案乙份(附件八),提請討論。
說明:
(一)進修推廣部遠距教學組原與旭聯公司合作,由該公司提供平台、頻寬及課程製作,雙方合作已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終止,茲鑑於中華電信公司提供之教學平台效能良好且頻寬流量穩定,不致因學員數量龐大而無法負荷,有關網路教學課程之教學平台及頻寬提供部分,擬與中華電信公司合作。
(二)中華電信公司提供之服務包含教學平台建置、平台維修及維護,平台技術客服,頻寬無限供應,該公司收費之標準為本校學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詳細服務內容及契約書如附件。
決議:請總務處、會計室及進修推廣部先就本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進行瞭解,並請依與會主管意見修正合約書內容。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