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大學第二二九六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二年六月十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請假) 陳泰然 溫振源 陳振川(徐炳義代) 彭鏡禧 王 瑜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黃漢邦代) 楊平世 柯承恩(請假) 王榮德(詹長權代) 許博文
許宗力 湯明哲(周禮鶴代) 李琳山 黃俊傑(羅竹芳代)
列席:項 潔
賴飛羆
李源德 何憲武 黃日暉 林南榮 蔡素女
林峰田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人事室報告:本校九十二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年功加薪案,經本室彙整共同教育委員會、凝態科學研究中心及各學院考核並簽擬意見,除文學院外文系副教授等十六名,不予晉年功薪外,其餘文學院郭玉雯教授等三三二人,均經院系簽註同意晉支年功薪。(附件一)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本校九十二學年度「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核減授課時數」案,業經教務長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召集專案小組會議研討,有關「核減授課時數一覽表」依例檢討決議通過,另國家海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及副主任等主管核減授課時數事宜,經決議如說明,提請討論。
說明:
(一)國家海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及副主任:本校已同意該中心建立單一行政窗口以加速公文流程,核減授課時數二小時予以緩議。
(二)奈米機電系統研究中心主任:同意每學期核減授課時數二小時,並自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生效。
(三)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五位組長:同意每學期核減授課時數一小時,並自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生效。
(四)執行經濟部學界科專計畫總主持人:同意每學期核減授課時數二小時,惟因而超過規定授課時數不另核發超支鐘點費,且教師同時身兼「行政主管」及「經濟部學界科專總主持人」者,其減授時數總計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又核減後之超支時數得支超支鐘點費,最高以四小時計,並自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生效。
(五)學術追求卓越計畫—東亞近世儒學中的經典詮釋傳統之研究各分項計畫主持人:維持現狀,各分項計畫主持人不予核減授課時數。
(六)奈米科技研究中心、基因體醫學研究中心、資訊電子科技整合研究中心之主任及副主任:同意各中心主任每學期核減授課時數二小時,並自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生效。
決議:說明(四)修正為:「執行經濟部學界科專計畫總主持人:同意每學期核減授課時數二小時,惟因而超過規定授課時數不另核發超支鐘點費,並自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生效。」,餘通過。
二、人事室提:本校九十二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晉薪案,業經各學院、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務處、凝態科學研究中心等簽擬「續聘」、「不續聘」意見後送本室辦理。其中凡依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本校第二二八三次行政會議報告處理者,依例均不再討論,其餘因借調、出國進修(研究、講學)、借缺聘任、延長服務
...等教師,須提會討論或說明者,經彙整如「九十二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處理意見表」(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 明:
(一)關於本校專任教師因借調出任公職而奉准留職停薪人員,聘書之致送方式如下:
1.最後一年借調期限,將於續聘之學年中屆滿者:依本校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第一九0七次行政會議暨八十六年六月十日第二0一二次決議聘書暫存人事室,俟返校歸建並簽准後再行致送。
2.餘借調期限尚未屆滿或最後一年之借調期限將在續聘之學年終了(七月卅一日)屆滿或者將於續聘之學年中屆滿,而已奉准於借調期滿返校歸建者,亦均援例於行政會議、校教評會討論通過後即致聘。
(二)除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後進用之助教續聘聘期為一年外,其餘教師(含研究人員)續聘聘期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七條第一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辦理。
(三)應行辦理延長服務教師,其延長服務案業經本校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者,均援例俟報部核備後,依實際核定之延長服務期限致聘。
(四)依本校專任教師評估準則規定:專任教師評估不合標準者,不予晉薪及在外兼職兼課::。各院系(科)所辦理評估之結果業併入本次年度續聘案檢討。
(五)自九十二學年度起,奉教育部同意新增設「理學院天文物理研究所」、「文學院日本語文學研究所」及「醫學院醫學系環境暨職業醫學科」;「植物病理學系」更名為「植物病理與微生物學系」;理學院、生農學院部分系所調整至新成立之生命科學院,上開新增、更名及調整後之各系所教師聘書均依新名稱致聘。
(六)理學院、生農學院部分系所將於九十二學年度調整至新成立之生命科學院,應調整人員中除漁科所二人、農化系六人及生化所四人,共計十二人仍在協商中,擬俟協商結果奉核定後致送聘書外,餘均依核定之移撥名冊(另行陳核中)所列新(合)聘單位致聘。移撥名冊中教師之聘書聘期有效期限至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且尚未支年功薪最高級者,仍依往例僅致送加薪函,不另製發新聘書。
決議:說明(六)依生命科學院人員調整案九十二年六月九日核定意見辦理,餘通過。
三、教務處提:檢具本校電機資訊學院資訊工程學系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資訊工程學研究所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草案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四、學務處提:檢具許倬雲院士暨夫人論文獎學金設置辦法草案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五、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本校為建構跨校專業研究平台,整合校內防災相關研究人才與資源,以提昇研究之層次與效能,特成立功能性綜合災害研究中心,茲檢具該中心推動構想計畫書草案及設置辦法草案各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
(一)行政院依「災害防救法」第七條規定,於九十一年委由國科會成立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依九十二年頒布之「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要點」第五條規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得遴選相關研究機構或實驗室為協力機構,共同推動相關業務。
(二)由於本校現設有多個防救災相關系所與研究單位,具備相當豐碩之人才、資源與研究成果,惟目前校內各單位皆獨立運作,缺乏橫向整合與聯繫,若能協調整合相關系所及研究單位成立校級「綜合災害研究中心」,以增進資源統合凝聚研究能量,成為國內最具規模、研究實力最堅強的「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協力機構,對日後推動災害防救研發工作將增益不少,同時亦可提昇本校的競爭力。
決議:請依與會主管意見修正後提下次會議確認。
六、秘書室提:為辦理本學年度末援例於實驗林溪頭營林區舉行行政會議,並赴和社營林區視察,擬訂三日期及行程表甲、乙二案(附件六)如說明,提請討論。
說明:考量本學年度轉學生考試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分別於七月十三日(星期日)及二十一日(星期一)舉行,並經瞭解實驗林管理處訂於七月二十八至三十一日辦理國際研討會,茲擬訂以下三日期:
(一)九十二年七月十七、十八、十九日(星期四、五、六)。
(二)九十二年七月十八、十九、二十日(星期五、六、日)。
(三)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日(星期四、五、六)。
(四)以上行程計三天兩夜,檢附六│八月日曆、及行程表草案二種各乙份,請討論。
決議:日期訂為七月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日(星期四、五、六),行程採修正後乙案。
七、凝態科學研究中心提:檢具本中心研究人員及教師評估辦法草案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