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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307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二三0七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三0七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二年九月九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  陳泰然 溫振源  陳振川  彭鏡禧 王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  楊平世  林嬋娟  王榮德(蘇喜代)  貝蘇章  許宗力  林曜松  湯明哲  

李琳山(羅竹芳代)  黃俊傑

列席:項    賴飛羆(陳俊良代)  李源德  何憲武  黃日暉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無)

參、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生命科學院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生物工業組、生物化學組、營養科學組、微生物學組等碩士班學位名稱中文為理學碩士,英文名稱為「Master of Science(M.S.)」,博士班學位名稱中文為理學博士,英文名稱為「Doctor of Philosophy (Ph.D.)」,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專任教師(含兼行政主管職務教師)代表學校官股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研商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兼職事宜會議紀錄」決議(二)規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得代表官股兼任私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職務,惟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七條之一所規定之投資與校務或研究相關之公司與企業為限」辦理。

 (二)有關本校專任教師(含兼行政主管職務教師)若係代表學校官股身分兼任私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等職務,經本校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二九八次行政會議決議,不受本校「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規定之限制。

決議:通過。

三、人事室提: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九十一學年度第九次會議決議,有關客座教授年資是否視同專任教授年資,採計為本校致聘名譽教授資格條件?提請討論。

說明:

(一)查名譽教授致聘辦法中「專任教授」年資之計算,除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第二一六○次行政會議決議同意採計六十九年四月一日前(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六條:『...合聘人員視為專任』刪除前)本校與中央研究院合聘,不在校支薪之人員年資外,向均採計在本校擔任編制內、在校支薪之專任教授年資。

(二)另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向以專任、編制、合格、有給為原則,惟教育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台人(三)字第○九二○○八一三五四A令放寬依「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處理要點」聘任之客座助理教授,如轉任學校擔任編制內專任教師,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購買該段年資併計退休,以及公立學校教師於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前,擔任依「遴聘國家客座教授副教授辦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延攬國外人才回國服務處理要點」等名稱修訂但實質內容相同之規定,延攬聘任之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者,得於補實後採認併計該段年資辦理退休。

(三)如擔任客座教授時即已辦理教授資格審查取得教育部頒教授證書者,復依前項說明二符合上開規定之客座教授於轉任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在辦理退休時,該段客座教授年資業經教育部同意放寬於補實後視同專任,採認併計退休年資。故本校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稱「專任教授」是否比照上開規定意旨,放寬包括取得部頒教授證書之客座教授年資,請討論。

決議:依說明(三)辦理。

四、人事室提:管理學院資訊管理學系鄢健民講師於九十二學年度兼任教師續聘案,原經簽准「俟確定後另案報校」,茲擬於九十二學年度續聘為兼任講師,於進修推廣部致酬,授課「商業資訊處理概論」三小時,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三時五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