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三一三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請假) 陳泰然(許峰治代) 溫振源 陳振川
彭鏡禧 王 瑜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黃漢邦代) 楊平世(林國慶代) 林嬋娟
王榮德 貝蘇章 羅昌發
林曜松 湯明哲 李琳山
黃俊傑(蘇以文代)
列席:項 潔 賴飛羆
李源德 何憲武(溫振源代) 黃日暉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
一、文學院人類學系接受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辦理「核能四廠開闢場坑道、炮台腳遺址之考古調查以及餐廳新建工程考古搶救與污水處理廠之考古試掘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伍佰肆拾捌萬元整。
二、公共衛生學院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接受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委託辦理「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專責醫院行政暨研究調查科技發展研究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伍佰萬元整。
參、討論事項
一、總務處提:檢具本校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
(一)該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審定各種停車證之發放數量,基於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開會時間不定,本項任務難以落實執行,建請由業務承辦單位執行。
(二)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本處事務組成立交通股,專責全校校園交通管理及停車規劃事宜,建請增加事務組主任為委員。
(三)本案業經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會議修訂通過。
決議:通過。
二、總務處提:檢具本校校總區暨水源校區汽車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一)校園安全維護為本處重點工作之一,為明確功能區分,調整駐衛警察隊業務為專責校園安全維護及交通違規取締,並將交通管理及停車規劃業務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劃歸為事務組負責。
(二)業務調整後,該辦法第七條第六項汽車停車證之核、換發原為本處駐衛警察隊負責辦理,擬改為事務組負責,以符實際。
(三)本案業經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會議修訂通過。
決議:通過。
三、總務處提:檢具本校公館收費停車場收費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
(一)公館收費停車場為因應同仁、同學夜間借道停車需求,營業時間擬調整為廿四小時。
(二)經訪查附近停車場停車費率,公館停車場費率偏高,為加強與附近停車場之競爭力,擬全面調降停車費率,去(九十一)年四月經簽准試辦,成效良好,營業額皆較去年同期明顯成長。
(三)本案業經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會議修訂通過。
決議:修正通過。
四、人事室提:有關醫學院「舊制助教擬依博士學歷聘為講師,究應否辦理公開甄選」乙節,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聘任到職之助教因仍屬教師,其升等仍依八十五年三月十九日第一九五四次行政會議之決議:「助教升講師以新聘方式辦理。」,查該決議之原意係考量助教擔任行政工作較多,與教師教學研究之性質不同,故不同意直接以升等方式辦理。
(二)本校新聘教師均依大學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大學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經系(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辦理。
(三)本案舊制助教升講師,如仍維持上述本校第一九五四次行政會議之決議以「新聘」方式辦理,則仍應依前述規定另覓缺額辦理公開甄選。醫學院所簽因助教仍佔原缺並未開缺,進行公開甄選於執行上有疑義。
決議:仍應循「新聘」方式,並請醫學院依校院相關規定辦理。
五、管理學院提:檢具本院院長選舉辦法草案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四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