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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320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三二0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三二0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  陳泰然 溫振源  陳振川  彭鏡禧 王  瑜(林金全代) 

包宗和(陳正倉代)  陳定信  楊永斌(黃漢邦代)  楊平世  林嬋娟  王榮德  貝蘇章

羅昌發  林曜松  湯明哲(周禮鶴代)  李琳山  黃俊傑

列席:項    賴飛羆  李源德(林芳郁代)  何憲武  黃日暉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無)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檢具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聘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第二三一五次行政會議討論事項第三案附帶決議:「請人事室於專任教師聘書聘約上加註『本校同仁在本校任職期間或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而衍生之發明,其智慧財產權為本校所有。』之文字。」;又教育部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台(九0)會(一)字第九0一六七七五七號函,有關學校接受委辦計畫宜在聘約中明確規範,專任教師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逕與各機關訂約接受委託研究情事。本校專任教師聘約依上開決議及函示增列相關條文(列於第七、八點)。

(二)另本校專任研究人員聘約除亦配合修正增列(列於第四、五點)外,亦參照專任教師聘約增列非經書面同意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規定。

(三)依教師法及該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教師權利義務事項應由學校與學校教師會協商(施行細則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協商範圍應納入聘約準則(施行細則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聘約準則由教育部與全國教師會協商後訂定(施行細則二十四條第一項)。又以往本校聘約之修正並未與學校教師會商議,以教育部目前正與全國教師會協商聘約準則中,尚未定案,爰本次聘約之修正擬仍依往例辦理。

(四)本案如獲通過,自通過即日起新聘或續聘之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均應適用新聘約;惟目前仍在聘期中而無需辦理續聘之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俟辦理續聘時再適用新聘約。

決議:通過。

二、理學院提:茲提名化學系楊美惠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三、社會科學院提:茲提名政治學系胡佛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四、社會科學院提:茲提名政治學系蔡政文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五、生命科學院提:檢具本院教師評估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教務處併提修正意見如附。

決議:再議。

六、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德國海德堡大學學術交流合作協議書中、英文本草案各乙份(附件三),提會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無)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四時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