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三二一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 陳泰然 溫振源 陳振川
彭鏡禧 王 瑜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黃漢邦代)
楊平世 林嬋娟 王榮德
貝蘇章 羅昌發(李茂生代) 林曜松
湯明哲 李琳山 黃俊傑
列席:項 潔
賴飛羆 李源德 何憲武
黃日暉(劉中鍵代)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如後附第二三二0次行政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進修推廣部報告:檢具「九十二學年度進修推廣部辦理推廣教育(非學分班)經理人員管理技能班招生計畫」乙份(附件一),提會報告。
二、人事室報告:醫學院護理學系戴玉慈、工學院機械工程學系郭景宗及公共衛生學院醫療機構管理研究所蘇喜等三位副教授升等教授案,業經教育部審定其教授資格,三位教授九十二學年度原支副教授年功薪七一0元,升等後得晉支教授年功薪七四0元,本案經醫、工及公衛學院分別就渠等教學研究服務成績考核並簽註同意晉支年功薪意見,業奉核定辦理,特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財政部函請本校同意借調管理學院財務金融學系周國端副教授擔任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職務案,是否屬於借調至一般公職之性質?或為說明(一)之第(二)種情形之財團法人機關?如屬後者,即檢附相關之書面說明資料乙份併請審議,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本校八十七年八月廿一日(87)校人字第一三一二四號函規定略以:「本校專任教師得借調之財團法人機構應符合下述情形之一:(一)其設置條例經由立法程序制定或具公法人地位者,(二)有助於本校整體發展且與本校有密切合作關係,並提經行政會議通過者。」故凡本校教師辦理借調除屬借調上述第(二)種情形之財團法人應檢具相關書面資料提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始得辦理借調外,餘借調擔任政府公職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職務,僅由校長核可即可。
(二)關於退撫權益部分:依教育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台(86)人(三)字第八六○二三一一四號函釋略以:「公立大專校院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財團法人機構任職期間,依規定勿需繳付退撫基金,該段期間不得採計退撫年資。」公保權益部分:可選擇退保或全額自付保費繼續加保,如擇後者,公保年資不中斷,申請現金給付權益亦不受影響。
(三)以周副教授對於本借調案係由財政部備文借調,且陸續提供行政院函及財政部指定其為該部代表董事及董事長候選人等文件,並認定其係借調一般公職,程序應予簡化,惟此部分究否逕予認定即屬借調一般公職不無疑義?又周副教授對其借調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擔任董事長職務,依教育部規定該段期間不得採計退撫年資亦持異議,故其雖同意暫填附切結書先辦理借調,及公保自付全額保險費續保同意書在案,本室仍將積極協助爭取,以免影響教師權益。
決議:原則同意比照借調公務機關規定程序辦理,借調相關個人權益並請周副教授瞭解。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三、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本校如何因應規劃提報教育部「國際一流大學頂尖研究中心」方案之計畫構想書及細部計畫書,提請討論。
說明:檢附教育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會議相關議程、提報「國際一流大學頂尖研究中心」申請資格、程序暨行政院審議標準及程序等資料乙份(附件三)。
決議:請與會主管參考。
四、醫學院提:檢具本院附設醫院分院組織規程草案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五、醫學院提:本院附設醫院擬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進行「LED光動力癌症治療技術研發」,茲檢具合作研究契約書草案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六、生命科學院提:檢具本院院長遴選辦法及院長遴選作業準則草案各乙種(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通過。
肆、聘任案(無)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五時十五分)